【摘要】“十五五”規劃綱要在關于涉外國家安全工作的部署中提出,“加強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斗爭”,彰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涉外法治工作體系性理解的不斷深化。“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既是涉外法治體系的子系統,也是涉外國家安全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未來,需研究制定反制外國非法干預的法律制度,堅持立改廢釋并舉,不斷完善我國涉外法律法規中的反制措施,提高涉外反制措施的整體效能;探索建立維護國家利益的訴訟檢察制度,健全相關法律實施體系;構建協同貫通的執法協調機制,提升執法水平;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提高司法層面的反制效能。
【關鍵詞】干預 制裁 “長臂管轄” 涉外法治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9
【作者簡介】霍政欣,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國際法、涉外法治,主要論文有《涉外法治:概念、特點與學科屬性》《〈反外國制裁法〉的國際法意涵》《國內法的域外效力:美國機制、學理解構與中國路徑》等。
引言
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國際力量對比深刻調整,大國博弈更加復雜激烈。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抬頭,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威脅上升,國際秩序遇到嚴峻挑戰。特別是極少數國家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利用各類議題和借口,對我國實施“長臂管轄”和單邊制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我國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快完善涉外國家安全機制,注重運用法治手段開展國際斗爭、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
在這一背景下,我國正加快構建并完善涉外反制法律法規體系及其運行機制。這一法治體系,已歷經逐步構建、持續發展的歷史進程。需要強調的是,2026年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完善涉外國家安全機制,構建海外安全保障體系,加強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斗爭,深化國際執法安全合作。”[1]這反映出我國相關法治體系建設在理念、范疇和重點任務等方面發生哪些變化?如何從制度和規則上進行構建和完善,以確保中央相關工作最新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落實?這些問題亟需進行體系化研究和學理化闡釋。
核心概念辨析
準確、完整理解中央關于“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工作的整體布局、工作重點及其演進邏輯,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核心概念在我國涉外法治體系下的含義進行準確界定。
“干涉”與“干預”概念辨析。在國際法上,“干涉”(interference)是指一個國家或組織通過強迫的方式干預另一個國家的事務,以強迫或阻止該國從事某種行為。[2]因此,“干涉”是一個國家或組織干預另一個國家對內或對外事務的行為。由于各國有權自主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以及外交政策,因而對這些事務的介入即可能構成對國家主權的侵犯。可見,禁止干涉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必然要求。如果干涉行為包含使用武力,還可能違反《聯合國憲章》中關于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如果使用武力情節較為嚴重,則可能構成侵略行為。
與“干涉”相比,“干預”(intervention)尚未形成統一且精準的定義,其在國際法上的定性更為復雜。從國際法和國際交往實踐來看,干預一般是指國家或組織介入他國事務的行為,既可能表現為強迫性手段,也可能采用非強迫性方式。[3]因此,干涉與干預是兩個密切相關,但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
首先,“干涉”的構成要件較之“干預”更為嚴格。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干涉”,相關介入行為須具有強制性、專斷性或脅迫性,在實際上剝奪被干涉國對有關事項的自主控制權。例如,一國對另一國政府予以承認或不予承認,或對其認定的非法行為提出抗議。這些行為通常不構成干涉,因其不具有強制性或專斷性,尚未達到脅迫的程度。同樣,一國與另一國斷絕外交關系,中止對另一國的出口或暫停援助項目,或者組織對另一國產品的抵制,這些措施通常也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因為這些措施往往是行為國對其不贊成或視為非法的行為或政策所作出的自主反應。盡管此類措施可能在間接、部分地表達不滿,并具有說服其他國家實施或停止特定行為的意圖,但所施加的壓力未達到專斷或強制的程度,因而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4]
其次,“干涉”在國際法上有明確的定性,而“干預”的國際法定性則較為模糊。不干涉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已為國際法理論和國際實踐所普遍確認。[5]與此不同,國際法并未確立禁止干預的普遍性原則。干預行為是否違反國際法,需結合具體情況予以判定。在大多數情況下,非強制性或未構成干涉的干預行為,并不違反國際法,亦不為國際法所禁止。但在特定情況下,干預行為仍存在違反國際法的可能性。
一是干預行為違反具體的國際條約義務。比如,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方之間,一成員方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義務,對另一國采取歧視性貿易限制措施或加征額外關稅。又如,在兩國間存在應適用的國際民事取證條約的情形下,一國法院無視該條約機制,僅憑其國內法要求位于另一國境內的主體提交案涉證據。
二是干預行為構成一國非法行使域外管轄權。依據1927年“荷花號”案判決所確立的基本立場,[6]國家原則上可行使域外管轄權,但不得違反國際法中的禁止性規則。在當代國際法體系下,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家行使域外管轄權最常違反的禁止性規則。[7]據此,國家行使域外管轄權時,不得將本國的主權凌駕于他國的主權之上,不得侵害他國主權,亦不得干涉他國內政,以強迫或阻止該國實施特定行為。此外,當代國際法理論和實踐形成如下共識性原則:除不得違反國際法的禁止性規則外,國家不能對毫不相關的人、物及行為行使管轄權。[8]因此,一國行使域外管轄權,如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或對與其無實質關聯的人、物及行為主張管轄權,應被認定為違反國際法。
進而言之,一國對位于另一國境內的人、事及物行使域外管轄權,如果構成對該國主權的侵害,或與該國境內的人、物及行為不存在任何關聯,即便該域外管轄權的行使未構成干涉,也應被視為對國際法的違反。例如,美國商務部于2025年5月13日,對中國華為公司生產的“昇騰”系列人工智能芯片實施全球出口管制,[9]主張任何國家不得使用此款華為芯片,否則將被追究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責任。[10]美國對中國企業自主研發和生產的高技術產品實施出口管制,已逾越國際法上國家行使域外管轄權的合法邊界,[11]甚至缺少美國國內法依據,此舉遭到我國堅決反對和有力反制。[12]
“制裁”概念辨析。國家之間,特別是大國之間的競爭與博弈,已從歷史上的“熱戰”,經由20世紀下半葉的“冷戰”,發展成當前的“法律戰”。作為法律戰的核心方式,“制裁”(sanction)已成為國家,特別是大國實現其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
從國際法性質來看,制裁可以分為“多邊制裁”和“單邊制裁”。[13]在當代國際法機制下,經由國際條約機制明確授權的多邊制裁,因體現了國家(包括被制裁國)的共同意愿,具有合法性;而單邊制裁的合法性則不能一概而論。從當代國際實踐來看,一國對另一國采取的常見單邊制裁措施包括旅行禁令、進出口管制和金融制裁等,對這幾類措施的合法性,可分析如下:
首先,旅行禁令通常不違反國際法。主權國家是否對外國人簽發入境許可,屬于該國主權范圍內的事項。國際法原則上不評判一國不損害他國主權的管理政策。
其次,進出口管制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須結合具體情況予以評判。當代國際經貿條約通常以便利跨國經貿交往和推動貿易自由化為宗旨,因而此類制裁措施往往受到國際經貿條約的規制。不過,當代絕大多數經貿條約均通過安全例外條款為主權國家維護本國安全利益設置“安全閥”,從而為國家在國際貿易、金融層面的單邊行為預留彈性空間。因此,此類單邊制裁的合法性,僅能結合具體國際條約與具體情況進行個案評判。
再次,金融制裁原則上構成對國際法的違反。美國通過掌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和紐約清算所銀行同業支付系統(CHIPS)等核心基礎設施,將美元塑造成國際金融公共產品的核心載體,并由此獲得美元霸權和實施金融制裁的制度性優勢。然而,權力的擁有不等同于權力行使的合法性。由于金融制裁波及范圍廣、破壞力強,能夠精準打擊他國的生存與發展利益,美國援引國際經貿協定中的安全例外相關條款實施金融制裁措施,理應受到比貿易管制更為嚴格的法律規制。此外,依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決定,任何基于安全目的的金融限制,均應事先通知該組織;若其在30天內未提出反對意見,即視為對相關措施的默許。可見,美國對他國實施金融制裁,本質上是將作為國際公共產品的美元“武器化”,將之異化為實現自身利益和政策的私器,且在形式上并未滿足援引安全例外條款的程序性要件,故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均明顯不足。
此外,無論單邊制裁采取何種具體措施,若其違反主權平等原則和不干涉內政原則,均構成對國際法的違反。因此,美國對涉臺涉疆等屬于中國內政的事項進行立法,并通過“初級制裁”對我國實體和個人實施制裁,這一行為違背了不干涉內政原則,已構成對國際法的違反。而美國依據其制裁第三國的國內法,對我國實體和個人實施“次級制裁”措施,是將其本國主權凌駕于中國主權之上,并以制裁手段強迫中國改變對外政策,干涉中國自主展開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權利,故同時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與不干涉內政原則,其行為毋庸置疑已違反國際法。
“長臂管轄”概念辨析。近年來,包括我國在內的諸多國家,將美國漠視他國利益與國際法規則,且缺少合理關聯及正當性基礎的情況下,對位于域外的人、物及行為進行管轄并實施制裁的行為,形象地稱為“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例如,中國政府于2018年9月發布的《關于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白皮書以“以國內法‘長臂管轄’制裁他國”為標題專設一節,對“長臂管轄”進行了界定:“‘長臂管轄’是指依托國內法規的觸角延伸到境外,管轄境外實體的做法。近年來,美國不斷擴充‘長臂管轄’的范圍,涵蓋了民事侵權、金融投資、反壟斷、出口管制、網絡安全等眾多領域,并在國際事務中動輒要求其他國家的實體或個人必須服從美國國內法,否則隨時可能遭到美國的民事、刑事、貿易等制裁。”[14]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語境下使用的“長臂管轄”加上了雙引號,與美國民事訴訟法上的特有概念——長臂管轄相區分。作為一個法律概念,長臂管轄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于非本國甚至非本州居民或法人的被告,只要其與法院地之間存在“最低聯系”,甚至只要不違反美國憲法及本州憲法,美國法院便可對其行使管轄權。
由此可見,國際社會詬病的美國“長臂管轄”,與美國國內法上的長臂管轄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美國以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方式無節制擴張域外管轄權行為的形象概括,帶有明顯的貶義和否定色彩,而后者是美國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通常是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單方面挑選法院的結果,美國司法機關行使管轄權具有相對被動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國涉外法治體系的語境下,干涉、干預、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是四個在意涵和實踐上緊密相關、但并不相同的概念。一方面,四者界限清晰:干涉原則上被國際法所禁止,因此,各類干涉我國內政的行為原則上均屬于我國反制的對象。鑒于干預在國際法上的定性具有復雜性,我國的反制對象原則上應限于外國實施的非法干預,主要包括違反國際條約義務以及非法行使域外管轄權的干預措施。同時,鑒于制裁類型與具體措施的多樣性,我國反制的外國制裁原則上應限定于非法單邊制裁。此外,作為我國反制對象的“長臂管轄”,是指外國以不合理、不合法方式無節制擴張域外管轄權的行為。
另一方面,四者關聯密切,在實踐中存在相互交叉、同步并存的現象,難以割裂應對。干涉與干預存在一定的交叉空間,部分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干預和干涉;一國對另一國進行干涉或干預,往往通過對該另一國境內的人、物及行為行使“長臂管轄”,或實施單邊制裁來實現,反制外國干涉或干預,亦往往需要借助反“長臂管轄”和反制裁措施。
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的發展脈絡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對外斗爭中,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領法治制高點,敢于向破壞者、攪局者說不”,“我們必須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15]
關于“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工作表述的梳理。2021年3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在闡述“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務”時強調:“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的法律‘工具箱’,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16]由此,涉外法治與反制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成為我國涉外領域立法的重點任務。
2021年12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九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強涉外領域立法,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17]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反制的“長臂管轄”是指外國以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方式無節制地擴張域外管轄權的行為,而非美國國內法語境下的長臂管轄概念。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兩個維度,對涉外法治相關工作進行部署。其中,“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機制”被置于“完善涉外國家安全機制”的工作部署中。[18]這一工作任務的布局表明,中共中央已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高度一體推進涉外法治建設,相關工作機制被明確為涉外國家安全機制的組成要素。
2025年10月,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在“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等段落中規劃未來五年涉外法治相關工作,表明我們黨將涉外法治放在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整體布局中運籌和推進。在“健全國家安全體系”一段強調:“完善涉外國家安全機制,構建海外安全保障體系,加強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斗爭,深化國際執法安全合作,推動完善全球安全治理。”[19]“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正式調整為“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
通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從提出“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到“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從“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機制”到“加強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斗爭”,我們黨對涉外法治工作的認識日益深化,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已經歷從無到有、從構建到完善的歷史性發展進程。
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的建設現狀。在黨的統一領導下,近年來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建設快速推進,呈現立法先行、執法穩步跟進、司法效能逐漸提升的發展態勢。從立法層面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制定新法或修改現行法律,不斷健全我國涉外法律體系中的反制制度和規則。[20]例如,2023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對我國依法采取必要反制與限制措施作出原則規定,并授權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相關法規、規章,建立配套制度機制。此外,我國還在其他十余部涉外法律中設置反制條款,明確在相關具體領域,若外國對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利采取限制性措施、歧視性措施或者其他不當特別措施,我國可采取對等或者相應反制措施,有力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21]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近年來開始制定專門性的涉外反制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奠定并夯實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體系的主體構架。202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構成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石。為貫徹實施這部法律,2025年3月頒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從行政法規層面進一步完善反制法律體系。在部門規章層面,商務部分別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頒布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阻斷辦法》)。
由此,以《反外國制裁法》及其實施規定為基石、《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辦法》為支柱,以及分散在各涉外法律法規中的反制措施條款為側翼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成。
從執法層面看,我國已形成由外交部和商務部主導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執法格局。《反外國制裁法》實施以來,外交部于2021年7月23日依據該法作出首個反制裁決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外交部依據該法共作出反制裁決定30個;商務部依據該法共作出1個反制裁決定。自《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實施以來,商務部于2023年2月16日發布首個不可靠實體清單公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商務部共發布15個不可靠實體清單公告,其中1個不可靠實體清單的相關措施暫停實施,3個停止實施。[22]
從司法層面看,我國法院已經陸續積累一些涉及“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的案例,[23]并開始出現示范性案例。如2024年南京海事法院適用《反外國制裁法》審結的我國反外國制裁民事侵權索賠“第一案”,[24]入選江蘇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5]人民法院案例庫,[26]并被寫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受到各方廣泛關注。[27]
盡管相關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但面對當前變亂交織的國際形勢,和日益復雜的涉外法律競爭,我國現行“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薄弱環節和體系短板,需要按照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和“十五五”規劃綱要的工作部署,在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系統工程中加快完善。
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的完善路徑
“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是涉外法治體系的子系統,也是涉外國家安全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該體系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從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發展安全兩件大事的戰略高度,予以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并從立法、執法、司法等各維度協同施策、一體推進。
完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體系。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礎,[28]加強該領域立法是建立健全法治體系的基礎性環節。當前,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體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完成,但距離形成系統完備、銜接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仍存在一定距離。
首先,須構建反制外國對我國實施非法干預的法律制度,以有力支撐從“反干涉”到“反干預”的工作目標。當前,《反外國制裁法》及其實施規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辦法》基本構建起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的法律法規主體框架。具體而言,《反外國制裁法》及其實施規定反制的是外國非法干涉我國內政的各類行為;[29]《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旨在反制在經貿活動中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嚴重損害中國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外國實體;[30]《阻斷辦法》意在阻斷外國次級制裁措施。[31]然而,針對外國違反國際條約義務以及非法行使域外管轄權的“干預”措施,上述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尚無法直接應對和反制。
需要指出,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國家打著“法治”幌子,無視自身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通過不當行使域外管轄權,強制我國企業和相關當事人遵守其本國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此類情形愈演愈烈,嚴重侵犯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尊嚴。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院在其國內訴訟中對中國當事人直接采取跨境取證、強制獲取信息等單邊司法措施的情形日益增多。如在“古馳美國公司訴李某等(Gucci America, Inc. et al v. Li et al)”案中,美國紐約州南區法院無視對中美兩國均具有約束力的《海牙取證公約》,直接依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要求中國銀行凍結李某等涉嫌侵權的被告賬戶、暫停交易并向美方提供被告交易信息。中國銀行拒絕美國法院不當要求后,被法院認定構成“藐視法庭”,并被處以每日5萬美元的強制罰款。[32]
美國司法部、商務部、財政部等行政執法機關近年來也頻繁依據其國內法中的“長臂管轄”條款,對中國企業及相關當事人開展調查,要求提交數據、供應鏈、產業鏈信息等。如美國司法部于2025年12月對中國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調查,指控該公司在拉美地區違反以“長臂管轄”聞名的《反海外腐敗法》,并準備啟動制裁措施。[33]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還開始出現美國立法機關對中國企業及相關當事人開展調查的情形,亟待我國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應對。美國國會的立法調查程序通常由參眾兩院常設或特設的委員會,或委員會下轄的“附屬小組委員會”組織主導。不同委員會有時還會展開聯合調查。[34]美國國會調查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要求調查對象和相關當事人提供相關書面陳述或證據材料、到國會出席聽證會并作證等。[35]當需要強制調查對象配合調查時,美國國會還可能發出“國會傳票”(Congressional Subpoena)。如被調查對象無視傳票,則可能會被認定構成“藐視國會”(Contempt of Congress),進而面臨包括民事訴訟、刑事乃至行政處罰在內的法律后果。[36]在對華政策轉向戰略遏制后,美國國會對華態度日趨強硬,不僅加快制定涉華法案,更直接對中國企業及相關主體展開立法調查。如美國眾議院“中國問題特別委員會”于2025年4月對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三家電信企業發出國會傳票,要求其就在美開展的云服務和互聯網業務是否存在數據風險作出說明。[37]
需要強調,外國立法、司法或行政機關不當行使域外管轄權或違反國際條約義務,強制我國相關主體遵守其法律、指令或措施的干預行為,通常尚未達到國際法意義上的干涉程度,故難以直接適用《反外國制裁法》。[38]此外,由于此類干預行為大多數不屬于貿易措施,不構成歧視性措施或次級制裁措施,也無法直接適用《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辦法》。
可見,對于外國的非法干預,我國現行“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相關法律法規尚缺少針對性的應對工具和手段。我國需抓緊研究制定反制外國立法、司法或執法當局對我國實施非法干預的規定,補齊“反干預”領域的制度短板。[39]構建反制外國對我國實施非法干預的法律制度,其立法要旨在于:為我國反制外國立法、司法或執法當局實施的非法干預措施提供法律依據;為中國當事人抗辯外國非法干預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持;針對在外國實施非法干預措施中起到推動、協助、支持等作用的外國當事方,制定打擊精準、威懾有力的反制措施。同時,鑒于反制外國非法干預措施需要統合多個政府部門的職權,該制度應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構建,僅靠部門規章難以支撐其有效運行。
其次,我國立法機關需通過立改廢釋并舉,持續完善、優化我國涉外法律法規中的反制措施條款,提高涉外反制“工具箱”質效。構建系統完備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體系,應制定好相關立法規劃,區分輕重緩急,對未來一段時期的相關立法工作作出部署。對涉及海外利益保護、海關管理、進出口管制、跨境數據流動、反跨境腐敗等重點領域的涉外法律法規,須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考慮設置專門的反制章節或條款,做好各領域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
同時,鑒于一些涉外事務需“因時而異”“因勢而異”,部分涉外法律中的反制條款可作出相對原則性的規定,并對相關部門給予適當授權,從而預留較為充分的彈性空間。涉外法律的這一特點,也對相關部門執行、適用法律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細化,豐富相關制度的內涵和適用場景。可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實施指南等方式,細化“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制度的適用場景、相關程序、部門職責等要求,穩步打造系統完備、銜接有效的法律法規體系。[40]
構建國家利益訴訟檢察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41]為建設高效協同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實施體系,我國應探索建立國家利益訴訟檢察制度。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外國機構和個人無視國際法和我國法律,以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措施為由,嚴重侵害我國國家利益的情形時有發生,但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由政府部門代表國家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制度安排。[42]此外,我國行政機關在執行涉外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權益方面,秉持審慎履職的原則,在主動作為的力度和范圍上仍有提升空間。這些方面,當前仍是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建設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環節。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43]涉外檢察工作是國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44]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人民檢察院有責任、有義務在“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可在檢察公益訴訟積累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頂層設計、法律授權、試點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進”等措施,探索建立國家利益訴訟檢察制度,即由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涉外監督管理職責,并以國家利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訴訟,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國際法治。
在此制度框架之下,人民檢察院可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履行國家利益訴訟檢察職責。國家利益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對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負有法定職責的涉外行政機關不作為或者不當作為,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該行政機關提出督促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國家利益訴訟,則是指由人民檢察院將違反國際法和我國法律、以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等措施嚴重侵害我國國家利益的外國機構和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國家利益訴訟制度,是填補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實施體系短板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制度構建。
質言之,通過探索構建國家利益訴訟檢察制度,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體系可在現有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的基礎上,形成體系更加成熟、功能更加完備的“五大檢察”體系。如此一來,檢察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成效將更加顯著,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的實施體系將更加完備有效,運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能力也將得到實質提高。
提高“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執法司法水平。構建和完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的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地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相關工作兼具法律與外交屬性,既涉及公法問題,也包含私法事項。因此,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及適用,對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均提出更高要求。
在執法方面,我國反制法律法規體系的重點完善方向在于優化執法協同機制。當前,我國反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了多種反制措施,在功能上存在一定交叉,各項制裁措施尚未形成體系貫通的執法協調機制。而在各類反制措施中,針對反制對象實體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手段,往往涉及多個行政部門的職權劃分。因此,我國亟需建立統一的反制工作協調機制加以統籌整合,厘定不同反制措施的功能差異,明確規定具體的執法程序和規則,促進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共同配合,提升執法反制整體效能。
同時,“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的執行,需要在統籌發展與安全、國內與國際的戰略維度予以考量,這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把握寬松適度、全國統一的尺度。未來,我國行政執法機關在公布相關案件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釋法說理,推進“以案釋法”,通過執法實踐提高我國涉外反制法律法規的透明性、穩定性,有力維護國家權益和遵守國際法治的國家形象。
“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能否實現其立法意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功能的有效發揮與有力支撐。首先,當外國的干預、制裁和“長臂管轄”措施侵害我國主權和重大利益時,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司法職權維護國家權益,是新時代我國全方位、立體化構建涉外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其次,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世界各國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則,與行政機構相比,人民法院參與“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建設,能夠更好彰顯司法機關的中立性與專業性,更易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和接受。再次,通過對相關案件行使管轄權、適用法律并作出裁決或判決,人民法院可以厘清我國涉外反制法律規范中的模糊空間,進而增強規則的可執行性和可預見性,彌補立法的相對滯后性,或調和行政執法的相對剛性。[45]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對相關法律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46]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當行使管轄權,準確適用法律,作出具有國際公信力的裁判。
需要指出的是,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通常會產生一定的國際影響,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尺度統一、寬嚴有度的司法裁量標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行使司法解釋權,加強典型案例發布和司法政策指導,一方面明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效力,為維護國家利益以及我國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指導各級法院妥當行使司法權限,合理界定相關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范圍與適用效果,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實現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戰略目標提供堅實司法支撐。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國際看,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47]面對國際環境新形勢和國際博弈新態勢,我國日益重視運用法治手段,有效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綜合運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斗爭。在此背景下,構建和完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體系,成為我國涉外法治和涉外國家安全機制建設的重點任務。
經過持續努力,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治體系已經基本建成,但面對日益激烈復雜的外部環境,仍存在相關規則制度不夠健全、法律實施體系有待完善、執法司法經驗相對不足等有待加強的方面。未來,我國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加快“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提高規則配套銜接水平,提升執法司法效能,加快形成維權有力、阻斷有效、攻防兼備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及其運行體系,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和安全屏障。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反外國制裁法》的司法適用問題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3AFX024)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2026年3月13日,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60313/085af5de5a4b4268aa7d87d90817df2f/c.html。
[2]王鐵崖:《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13頁。
[3]B. A. Garner(ed.),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ition), Minnesota: West Publishing Co., 2009, p. 897.
[4]P. C. Jessup, A Modern Law of Nations: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 1948, pp. 172-173.
[5]周鯁生:《國際法》,北京:商務出版社,2018年,第183、196頁。
[6]The Case of the S.S. Lotus (France v. Turkey), 1927 P.C.I.J. (Series A), No. 10.
[7]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陳功綽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275~276頁。
[8]參見巴里·E. 卡特、艾倫·S. 韋納:《國際法》,馮潔菡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875頁。
[9]"Guidance on Application of General Prohibition 10 (GP10)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Advanced-Computing Integrated Circuits (ICs)," 13 May 2025,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general-prohibition-10-guidance-may-13-2025.pdf.
[10]"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nounces Rescission of Biden-Er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 Rule, Strengthens Chip-Related Export Controls," 13 May 2025, https://www.bis.gov/press-release/department-commerce-announces-rescission-biden-era-artificial-intelligence-diffusion-rule-strengthens.
[11][39]霍政欣:《中國企業應對非傳統涉外法律風險的道與術》,《中國應用法學》,2026年第1期。
[12]《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美國企圖全球禁用中國先進計算芯片發表談話》,2025年5月21日,https://www.mofcom.gov.cn/xwfb/xwfyrth/art/2025/art_9eadf7e9c71c4a4f80d7ca5ea5759a28.html。
[13]霍政欣:《〈反外國制裁法〉的國際法意涵》,《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4期。
[14]《〈關于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白皮書》,2018年9月24日,http://www.scio.gov.cn/ztk/dtzt/37868/39004/39006/Document/1638353/1638353.htm。
[15]習近平:《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求是》,2019年第4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更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求是》,2022年第4期。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2021年3月14日,http://www.npc.gov.cn/c2/kgfb/202103/t20210314_310760.html。
[17][47]習近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更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求是》,2022年第4期。
[18]《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人民日報》,2024年7月22日,第1版。
[19]《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人民日報》,2025年10月29日,第1版。
[20]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年制定)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2020年制定)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2021年制定)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制定)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制定)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25年修訂)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2025年修訂)第308條第2款。
[21][28][40]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加強涉外立法 為涉外工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紅旗文稿》,2025年第5期。
[22]以上數據系作者根據外交部和商務部網站公開信息檢索整理得出。
[23][45]參見霍政欣、陳銳達:《反外國制裁的司法維度展開》,《世界社會科學》,2023年第2期。
[24]參見譚筱清:《反外國制裁侵權責任訴訟與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沖突及其紓解》,《法律適用》,2025年第7期。
[25]《省法院發布|江蘇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6年1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N1x2eFvm9nxg9ZscTf6G8w。
[26]某海洋工程公司與S設備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入庫編號為:2025-10-6-504-001)。
[27]《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2025年3月8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7991.html。
[29]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3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第3條。
[30]參見《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第2條。
[31]參見《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第2條。
[32]Gucci America, Inc. et al v. Li et al, No. 1:2010cv04974 - Document 158 (S.D.N.Y. 2015).
[33]《中興通訊回應涉美合規調查:正與美國司法部進行溝通》,2025年12月11日,https://www.caixin.com/2025-12-11/102392358.html。
[34][36]"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Congress's Contempt Power and the Enforcement of Congressional Subpoenas: Law, History,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2 May 2017, https://www.congress.gov/crs_external_products/RL/PDF/RL34097/RL34097.24.pdf.
[35]"U.S. Lawmakers Subpoena China Telecom Giants Over Security Concerns," 24 April 2024, https://www.cnbc.com/2025/04/24/us-lawmakers-subpoena-china-telecom-giants-over-security-concerns.html?msockid=074a6175bd9e666634b674a1bcf867a8.
[37]C. Liu, "US Lawmakers' Subpoena of Chinese Telecom Firms Over Security Concerns a Clear Case of Political Manipulation: Expert, Global Times," 24 April 2025, https://www.globaltimes.cn/page/202504/1332811.shtml.
[38]參見《反外國制裁法》第3條第2款;《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第3條。
[41]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求是》,2019年第18期。
[42]為確保國家利益訴訟制度實際運行的有效性,我國還可建立在滿足外國當事方協助我國檢察機關調查、分享信息、承認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繳納罰款和承諾不再違反我國法律的條件下免予起訴的制度。
[43]《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2021年8月2日,https://www.xinhuanet.com/2021-08/02/c_1127722859.htm。
[44]《最高檢印發〈關于加強涉外檢察工作的意見〉 涉外檢察要服務大國外交、高水平安全、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2024年12月30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412/t20241230_677994.shtml#1。
[46]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8條。
Fight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Interference, and "Long-Arm Jurisdiction":
Conceptual Definitio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Huo Zhengxin
Abstract: The Draft Outline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tates, in its arrangements for foreign-related national security work,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fight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interference, and 'long-arm jurisdiction'", which demonstrates the deepening systematic understanding of relevant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work by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t its core. The "fight against foreign sanctions, interference, and 'long-arm jurisdiction'" legal system is a subsystem of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and an organic component of the foreign-related national security mechanism. Looking forward, it will be necessary to study and formulate legal systems to counter illegal foreign intervention, adhere to the simultaneous advancement of legislation, amendment, repeal and interpretation,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ountermeasures in China's foreign-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nhance the overall efficacy of foreign-related countermeasures. It is imperative to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litigation and procuratorial systems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interests and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system of relevant laws. Additionally, it is important to build a coordinated and integrated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to raise the law-based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Last but not least, greater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to the role of the People's Courts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intervention, sanction, "long-arm jurisdiction",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責 編∕鄧楚韻 美 編∕梁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