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美麗中國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目標,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內容。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作為繼民法典之后我國法治建設的又一里程碑,這部法典系統集成并法定化了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精髓、制度創新與實踐智慧。通過體系化重構,法典實現了法治保障對美麗中國建設的全過程覆蓋與全領域貫通,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邁入法典化、體系化的全新階段,為譜寫美麗中國新篇章提供了堅實穩固的法治基石。
堅守思想之魂,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引領美麗中國建設法治新航向。生態興則文明興,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我們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的理論升華和實踐結晶,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相結合的重大成果,為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始終堅持將這一重要思想作為魂和綱,通過嚴謹的法律程序將黨的創新理論轉化為國家意志,實現了政治共識與法治規范的高度統一,彰顯了以法治力量踐行黨的創新理論的堅定決心。思想引領決定法治走向。法典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融入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和制度設計中,深刻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本質要求,固化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彰顯了“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宗旨要求,貫穿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的系統觀念等。這種“思想鑄魂”與“法治護航”的深度融合,不僅確保了法典編纂的正確政治方向,更為以法治方式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最堅實的理論支點和行動指南。
夯實制度之基,以體系化重構筑牢美麗中國建設法律制度屏障。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鮮明的系統性、整體性與協同性特征,迫切需要一套系統完備、協調銜接、權威高效的法律制度體系作為核心支撐。長期以來,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立法以單行法為主,雖在不同階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應對復雜生態環境問題時,制度碎片化、規則重復不協調、監管差異等局限日益凸顯,難以滿足美麗中國建設的法治新需求。新時代以來,生態環境立法“換擋提速”,制定修訂環境保護法及多部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覆蓋山水林田湖草沙全要素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四梁八柱”巍然成型,為編纂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并非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堅持守正創新,以法典化的立法方式對我國現有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法典有效打破了原有單行法的領域壁壘,具體而言,法典通過完善生態環境領域的通用性制度規范,集成優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規范,統領協調生態保護法律制度規范,并對綠色低碳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等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構建起全領域、全鏈條有機統一的法律規范體系。在此統合框架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及自然保護地體系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機制在法典中得到補充、完善。同時,法典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運用平移、歸并、銜接與提升等方式科學合理設置法律責任,著力破解原有規范中重復、沖突或缺位等突出問題。這種從“碎片化治理”向“法典化治理”的歷史性躍升,顯著增強了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與實效性,為美麗中國建設構筑堅實的法律制度屏障。
強化治理之效,以法治實施格局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美麗中國建設實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治的權威在于執行。生態環境法典為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良法”,并確立了權責清晰、執法嚴明、司法公正、守法自覺的生態環境法治實施體系,推動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作為化藍圖為實景的“金鑰匙”,法典在統籌推進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中發揮著核心作用。在行政執法層面,法典構建起嚴密的依法行政與協同監管格局。通過健全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制,法典為跨區域、跨流域、跨海域的協同治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聯合執法與交叉執法的制度化,著力提升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效能,確保各項制度真正落地生根,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在司法保障層面,法典通過完善生態環境司法體系,強化終局救濟功能,堅決守住生態環境保護的最后防線。法典規定國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障建設,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審判、檢察工作方面的要求;通過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等制度及其銜接機制,著力解決制度啟動與銜接的時序等問題,充分發揮司法對美麗中國建設的保障作用。在社會治理層面,法典著力凝聚全民守法的法治合力。一方面,通過統籌設置民事、行政、刑事及處分責任,明確責任主體和追究方式,提升裁量基準的規范化,著力強化鐵一般的剛性約束;另一方面,通過強化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生態文化,著力發揮春風化雨的引導作用。這種剛柔并濟的制度設計,致力于推動全社會守法理念整體躍升、引導全社會增強環保意識與法治素養,推動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普遍自覺行動,為美麗中國建設匯聚起磅礴的社會力量。
彰顯全球之責,以法治創新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美麗中國建設既是中國以自身努力推動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重要行動,也是為其他國家推進生態環境治理和可持續發展提供的重要借鑒。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將國內成熟治理經驗法定化的同時,秉持宏闊的國際視野,主動對接《巴黎協定》、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等國際規則。法典將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及跨境合作等內容融入法治規范,以中國法治的確定性為充滿不確定性的全球環境治理注入強勁信心與動力,促進美麗中國建設與全球環境治理的同頻共振。特別是法典將“綠色低碳發展”單獨成編,這一重大法治創新不僅系統回答了統籌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時代之問,直接將國家“雙碳”目標和高質量發展等戰略,從政策引導層面提升為剛性法律制度,更向世界宣誓了中國式現代化的綠色法治邏輯,為破解全球性環境與發展矛盾提供可借鑒的治理范式。以法典為紐帶,中國正通過積極闡釋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攜手各國共筑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李昱成,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