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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高質量發展助力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

【摘要】當前,全球仲裁版圖呈現“東移”趨勢,中國仲裁國際影響力持續提升。同時,我國仲裁事業發展仍面臨公信力待提升、數智化轉型滯后、全球治理話語權不足、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等挑戰。新修訂《仲裁法》作出擴大涉外仲裁案件范圍、增設仲裁地制度等多項創新,為涉外仲裁發展筑牢立法基礎。推動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應從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護航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數字化轉型、深度參與全球仲裁治理、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五方面發力,不斷提升我國仲裁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助力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

【關鍵詞】涉外法治 仲裁 新修訂《仲裁法》 多元糾紛解決 高質量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8

【作者簡介】王承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研究方向為國際仲裁、國際貿易、涉外法治建設,主要論文有《仲裁協議制度的守正創新與實踐銜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貿仲仲裁中的適用》《機構公信力是中國仲裁出海的基石》《數智時代的國際仲裁》等。

國際法治不僅是維護地區穩定的重要方式,更是促進全球經貿持續健康發展、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系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1];要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新時代,加快我國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的一流仲裁機構,既是建設國際商事仲裁新高地的必然要求,也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保障。

涉外仲裁的時代價值與功能定位

仲裁是涉外法治建設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時代背景下,需深刻認識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法治之力護航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行穩致遠,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強勁法治動能。

涉外法治離不開高效、專業、國際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作為支撐。仲裁是涉外法治建設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進行審理,由該第三方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交易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即可自行約定仲裁地、仲裁機構及規則、仲裁員選定、仲裁語言和適用法律等,仲裁庭依據當事人約定審理裁決。

仲裁不僅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在促進商事交易、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不斷加深的當下,仲裁以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靈活高效、專家斷案、一裁終局、跨境可執行性等獨特優勢,受到全球商事主體的廣泛青睞與認可,日益成為促進國際投資貿易、加強國際法治合作、推動規則對接的有力抓手,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重要法治支撐。2025年6月,倫敦瑪麗女王大學(QMUL)與美國偉凱律師事務所(White & Case)聯合發布的《國際仲裁調查報告》[2]顯示,高達87%的受訪者傾向通過國際仲裁來解決跨境糾紛,說明國際仲裁已成為跨境爭議解決首選方式。

當前,國際仲裁格局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呈現新的發展態勢。一方面,國際經貿形勢變亂交織,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全球市場主體面臨的摩擦糾紛日益增多,對高質量爭議解決的需求愈加迫切,國際仲裁行業迎來重要發展機遇。另一方面,亞太地區仲裁發展迅猛,多個城市成為熱門仲裁地。《國際仲裁調查報告》[3]顯示,2025年全球最受歡迎的五大仲裁地依次是倫敦、新加坡、香港、北京和巴黎,深圳、上海亦躋身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前十名。這說明,倫敦、巴黎等傳統仲裁中心雖保持強大的全球影響力,但隨著亞太地區仲裁中心集體崛起,尤其是中國城市的強勢表現,全球仲裁版圖正經歷深刻演變與重塑,“仲裁東移”趨勢日益凸顯,中國仲裁機構在國際仲裁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是我國首家仲裁機構,近年來其受案數量、涉案爭議金額、當事人國別數在國際主要仲裁機構中均位居前三,成為中國仲裁事業的引領者與全球商事爭議解決的重要力量。2025年,至少16個貿仲裁決在美國、英國、意大利、希臘、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印度尼西亞、烏茲別克斯坦、韓國、巴基斯坦等10個國家獲全部執行,彰顯中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化程度。

仲裁是加強新時代涉外法治建設、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高度重視仲裁制度建設,包括制定及完善仲裁法、出臺仲裁規則等。同時,以仲裁為主題的國際活動和會議越來越多,以仲裁周為載體的相關活動在包括中國及周邊國家在內的全球各地召開成為常態,仲裁迎來全球范圍內的蓬勃發展熱潮。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成熟度報告》評估體系將包括“解決商業糾紛”在內的10項指標,作為營商環境評估的核心指標。由此可見,仲裁已成為各國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法治軟實力、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重要方式。

仲裁不僅涉及私法范疇的商事法律問題,還涵蓋ESG(環境、社會責任和治理)及腐敗等公法問題。就投資仲裁來講,其不僅涉及公約、條約等國際法的運用,更將國家作為法律關系的調整對象。基于當事人的約定,仲裁中不同國別法律均可能成為適用法律。仲裁的法律關系調整主體多樣,調整范圍極為廣泛,法律適用極具全球性。

1958年聯合國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是國際仲裁的基石,被認為是有史以來國際私法領域最為成功的一部國際公約,也是執行得最好的國際公約之一。在當前復雜的國際環境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紐約公約》,目前公約成員國達172個,仲裁裁決的全球執行情況良好,成為國際上一道獨特的風景線。

我國在從仲裁大國邁向仲裁強國的進程中,需正確認識仲裁的時代價值、責任與使命,完善涉外仲裁實踐。應當認識到,仲裁不僅是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作為我國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和載體,在當前時代背景下更承擔著獨特的歷史使命。因此,應善用仲裁機制,使中國仲裁機構在國際仲裁舞臺上發揮更大作用。推進新時代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必須牢牢把握國際仲裁發展的戰略機遇,緊密對接國家涉外法治建設需求,深度融入全球爭議解決體系格局,以制度型開放為引領,不斷推進規則對接、機制創新與數智賦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為提升我國仲裁的國際公信力與競爭力提供堅實支撐。

新修訂《仲裁法》對涉外仲裁的創新及重大意義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開啟我國仲裁制度建設和仲裁事業發展新階段。仲裁法律制度既是規范仲裁活動的根本準則,也是維系商事主體仲裁信心的重要保障。自《仲裁法》1995年實施以來,我國仲裁事業經過30多年發展壯大,取得顯著成就。截至2025年8月,全國依法設立285家仲裁機構,仲裁員6.7萬名,處理的糾紛涉及金融、電子商務、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2024年,全國仲裁機構共受理案件76.78萬件,爭議金額達1.21萬億元人民幣。其中,涉外案件4373件,爭議金額達1978億元人民幣。當前,我國正加快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實施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培育工程。我國已經逐步成為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優選地。

面對國內外社會經濟環境的復雜變化與仲裁實踐的持續革新,仲裁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仲裁法》進行全面修訂勢在必行。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仲裁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契合時代發展需求,立足仲裁發展實踐,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為推動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標志我國仲裁制度建設和仲裁事業發展進入新階段。

這次《仲裁法》修訂歷時四年,秉持“切實提升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立法宗旨[4],著眼于解決仲裁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對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制度進行全面修改完善,強化仲裁監督機制,增強法院等有關方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為更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提供立法保障。

新修訂《仲裁法》為我國涉外仲裁創新發展提供重要遵循。仲裁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新修訂《仲裁法》積極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對涉外仲裁制度進行一系列創新和完善,為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注入強大信心。

主要修改完善的內容包括:一是擴大涉外仲裁案件范圍,為之后可能出現的其他涉外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留出空間,這種前瞻性的制度設計確保仲裁法律框架能夠適應不斷演變的國際商業實踐,為我國深度參與全球經貿治理提供更具韌性的法治保障;二是增設仲裁地制度,明確以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適用法、仲裁裁決籍屬、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兼顧仲裁程序的靈活性和規范性,確保仲裁裁決能依據《紐約公約》在全球獲得承認與執行;三是增加臨時仲裁特別規定,即特定涉外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機構之外,選擇由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組成仲裁庭,并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進一步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完善多樣化糾紛解決機制;四是明確我國仲裁機構、仲裁庭可以辦理國際投資仲裁案件,填補我國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領域的制度空白;五是明確在我國領域內作出的生效仲裁裁決申請外國法院承認與執行,在我國領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等相關規定;六是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在雙向開放中促進中外仲裁融合互鑒,著力構建更具包容性和競爭力的仲裁服務市場,對于高水平服務涉外法治建設、打造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仲裁事業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隨著全球產業鏈深度調整,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國際經貿投資相關糾紛大幅增長,跨境商事活動呈現參與主體多元、交易結構復雜、法律適用交叉等顯著特征,并持續推動各大國際仲裁機構受案數量及爭議標的額持續攀升,案件復雜程度更高,跨境范圍更廣。同時,我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涉外糾紛解決面臨多重風險挑戰,比如國際法律文化差異、境外仲裁成本高且耗時長、企業境外糾紛解決缺乏系統性支持、海外權益保障效果不佳、通曉英美法系規則且具備跨境實務經驗的專業法律人才供給不足等,對涉外仲裁服務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我國仲裁國際公信力需進一步提升。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與靈魂,直接關系仲裁的合法性與權威性。我國已是名副其實的仲裁大國,仲裁案件規模、機構數量位居世界前列。以貿仲為例,2025年受理案件5736件,爭議金額達2286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0.98%,首次突破兩千億元關口再創新高;其中涉外案件806件,同比增長6.33%,雙方均為境外當事人的國際案件82件,同比增長10.8%;案件涉及97個國家和地區,爭議金額上億元案件277件,同比增長18.4%,104個案件中當事人約定適用24種域外法律或國際公約、同比增長173.68%,跨境商事爭議解決的復雜性與國際化程度不斷增強,對涉外仲裁服務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與此同時,我國的仲裁服務質效、專業水平與國際一流標準之間尚存在一定差距,特別是全國仲裁機構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機構內部治理體系還不健全,全球化網絡布局不夠完善,仲裁規則的先進性和創新性與國際一流機構相比仍顯不足,仲裁員和秘書隊伍的專業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公信力、競爭力有待增強,對全球商事主體的吸引力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

仲裁數智化轉型亟待破題。隨著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人工智能加速迭代演進、加快賦能千行百業,數智技術已成為國際仲裁創新發展的重要引擎。在此背景下,積極回應數字經濟時代仲裁用戶核心需求,大力推進數字化建設,以科技賦能仲裁服務提質增效,是新時代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課題。當前,人工智能在商事仲裁中的應用仍存在理論和實踐困境,比如大數據建設的滯后性阻礙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人工智能潛在的技術缺陷損害正當程序,仲裁員和當事人對技術的過度依賴引發深層次的倫理危機等[5],必須正視技術優勢及其在當下的困境,積極穩妥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科學平衡仲裁效率提升與風險控制的關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參與全球治理的話語權亟待提升。開展國際仲裁交流合作對促進法治互鑒、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發揮著積極作用,主動融入國際仲裁治理格局是增強中國仲裁影響力與引領力的重要舉措。在全球治理體系深刻變革、國際話語權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下,我國如何在全球事務中發出更有分量、更具影響力的聲音,已成為新時代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戰略布局的重要命題。當前,我國在國際仲裁法律領域的領軍人才仍比較匱乏,我國仲裁機構在國際仲裁規則制定中的參與度和影響力有限,主導和引領國際規則體系構建的能力亟須提高,亟待從“參與者”向“引領者”轉變。

涉外法治人才仍存在結構性短缺。培養涉外法治人才是一項系統性、長期性工程,是夯實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根基、提升國際競爭軟實力的重要支撐。當前,我國涉外仲裁人才儲備不足,高校面臨培養困境,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強的專業人才,以及擁有扎實外語功底、過硬法律背景和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數量仍較為有限,國際認可度高、影響力大的仲裁人才則更加匱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我國涉外仲裁事業的發展。在國家大力開展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背景下,中國仲裁機構應當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依托豐富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實踐,為新時代包括仲裁在內的涉外法治事業高質量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人才動能。

“十五五”期間我國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踐路徑

“十五五”時期是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夯實基礎、全面發力的關鍵時期。法治是“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仲裁作為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迎來一系列變革性、系統性的新機遇新挑戰。為推動“十五五”期間中國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融入和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推進我國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加快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增強全球影響力和引領力。

培育更具競爭力的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立法、司法等方面共同努力,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和良好的發展土壤。2024年,第十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正式施行,旨在進一步增強仲裁的自治性、靈活性、公平性、高效性、便利性和透明度,全面提升中國仲裁的吸引力、競爭力和影響力。2026年3月1日,新修訂《仲裁法》正式施行,助力推進新時代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在此背景下,仲裁機構需苦練內功,深刻理解立法精神,積極推動制度落地,通過構建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現代仲裁機構治理體系,為中國仲裁事業的高質量發展與國際化進程打下堅實基礎。同時,需不斷改革創新,強化前瞻性制度設計,推動案件管理提質增效,在深化制度創新與規則供給、建立便利爭議解決服務網絡、加強高水平仲裁員隊伍建設、完善多元爭議解決服務等方面持續發力,厚植高質量發展根基,不斷完善獨立公正、專業高效、數字智能的仲裁服務體系,打造涉外仲裁服務新優勢。

以高水平仲裁法治護航高質量發展。仲裁服務不僅是市場經濟的“減震器”,更是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制度型開放水平的重要法治保障。面向未來,中國仲裁行業要積極融入和服務新發展格局,聚焦共建“一帶一路”及全球高潛力新興市場及爭議解決需求旺盛地區,加強全球化謀篇布局,提升出海企業參與國際仲裁與跨境法律風險防控能力。強化仲裁服務與國家重大戰略協同,深入了解產業發展趨勢、行業特點以及對爭議解決服務的多樣化新需求,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積極探索新質生產力中仲裁發展新動能,前瞻布局跨境電商、綠色金融、數字經濟、數據產權、數據交易、人工智能、具身智能、商業航天、低空經濟、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大力推動仲裁在新經濟新場景中應用,加快探索“產業+仲裁”融合發展新模式,推動仲裁服務深度嵌入產業鏈條,為新領域行業糾紛提供“量身定制”的爭議解決方式,強化針對全國開展場景創新試點的仲裁法律服務保障。

加快仲裁服務數智化轉型升級。近年來,中國仲裁機構加快推進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服務創新與治理能力不斷提升,在國際仲裁領域發揮引領作用。以貿仲為例,2025年貿仲創造性構建“數字具身”,高水平建成智慧平臺,發布我國乃至亞太地區首部由仲裁機構頒布的《關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的指引》,為國際仲裁高效、智能、綠色發展作出貢獻。實現線上開庭2029次,服務來自52個國家和地區的4436個仲裁主體;累計445個案件中當事人及仲裁庭,使用貿仲智慧平臺進行電子化送達,進一步滿足中外當事人對高效率、便利化、低成本的需求。“十五五”時期,需進一步把握數字時代變革要求,積極主動融入“數字中國”整體布局,堅定科技向善理念,積極探索人工智能、大數據與仲裁在實踐中深度融合路徑,從規則構建、技術應用、基礎設施、倫理安全等維度,加強仲裁領域能力建設,構建與數字時代新穎復雜、快速迭代特性相匹配的制度規則和實踐體系,推動數字法治建設。同時,應積極參與全球數字治理和規則制定,加強全球爭議解決雙多邊交流,密切關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數字經濟相關爭議解決、網上爭議解決等議題。例如,依托貿仲發起的《攜手促進數智時代國際仲裁發展的共同行動計劃》等多邊合作機制,參與塑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數字治理秩序,增強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

深度參與全球仲裁治理體系。長期以來,中國仲裁機構廣泛開展國際仲裁法律交流合作,打造高水平品牌活動,在多邊舞臺上發出更多中國聲音、提出中國方案。例如,貿仲牽頭國際主要爭議解決機構發布《“一帶一路”仲裁機構北京聯合宣言》及其合作機制,共建包容開放的國際仲裁生態圈,面向東盟、中亞、拉美、非洲、中東北非等主導構建區域仲裁生態圈;深度參與國際組織規則制定與機制建設,推動規則互鑒與實踐對接,積極傳播涉外法治時代強音。新的時代背景下,應深度參與國際組織規則制定與機制建設,講好中國仲裁故事,大力推動中國先進仲裁實踐納入國際仲裁規則體系,努力實現從國際規則的被動接受者向積極塑造者轉變。同時,應加強仲裁“軟實力”建設,持續拓展國際交流合作,擴大國際仲裁朋友圈,引領打造國際仲裁生態圈。此外,需切實發揮好《“一帶一路”仲裁機構北京聯合宣言》及相關合作機制作用,將國際合作成果轉化為具體實踐,擴大中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和引領力,為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新貢獻。

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創新培養。中國仲裁機構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要力量,展望“十五五”時期,應緊跟涉外法治工作實際需要,發揮資源優勢和平臺渠道作用,有針對性地進行企業類、律師類、法官類實務培訓,提升涉外仲裁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和實踐能力,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質效。同時,應加強仲裁機構與高校之間的常態化合作,將更多實踐性教學資源引入高校課堂,打破理論教學與實務操作之間的壁壘,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例如,打造“貿仲杯”辯論賽等中國仲裁品牌賽事,擴大賽事規模并提升國際化水平,創新賽事衍生活動,豐富參賽體驗,構建青年仲裁人了解國際法律、聯通世界的廣闊平臺,為國際商事仲裁發展和涉外法治建設厚植后備力量。

注釋

[1]《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加強涉外法制建設 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2023年11月28日, https://www.qstheory.cn/yaowen/2023-11/28/c_1129997027.htm。

[2][3]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and White & Case LLP, "202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The Path Forward: Realities and Opportunities in Arbitration'," June 2025, https://www.qmul.ac.uk/arbitration/research/202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

[4]《司法部舉行新聞發布會 介紹新修訂的仲裁法有關情況》,2025年9月29日,https://www.moj.gov.cn/pub/sfbgw/sfbxwfbhzb/2025nsfbfbh/acf20250925/?CTPIC=ecc680。

[5]張圣翠、田洋:《人工智能在商事仲裁中的應用:價值、困境與路徑》,《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24年第2期。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to Build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System and Capacity

Wang Chengjie

Abstract: Currently, the global arbitration landscape is "moving east", and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China's arbitration continues to grow. At the same time, China's arbitration still faces challenges, including the need to enhance credibility, urgent requirement to accelerate digital and 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insufficient discourse power in global governance, and a shortage of talents in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The newly revised Arbitration Law introduces multiple innovations, such a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cases and establishing the arbitration seat system, thereby solidifying the legislative foundation for 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efforts should be focused on five key areas: fostering world-clas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upporting high-quality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ccelerating digital and intelligent transformation, deeply engaging in global arbitration governance, and innovating the training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talents. These initiatives aim to continuously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and credibility of China's arbitration, thereby contributing to the building of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system and capacity.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rbitration, newly revised Arbitration Law,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責 編∕韓 拓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韓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