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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機制探析

【摘要】當前,全球新興領域規則體系處于重塑期,大國規則博弈日趨激烈。我國加快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成為必然要求,新興領域已成為涉外法治建設與國際規則話語權爭奪的關鍵賽道。立足中國實踐,聚焦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協同邏輯,檢視二者協同的現狀與面臨的挑戰,探索兼具法理依據與實踐可行性的協同機制優化路徑,可從國內法治體系完善、國際規則參與、能力建設等維度,為我國依托涉外法治建設搶占新興領域國際規則制定主動權、提升制度性話語權,提供理論參考與實踐指引。

【關鍵詞】涉外法治 新興領域立法 國際規則話語權 統籌 協同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6

【作者簡介】許軍珂,外交學院國際法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研究方向為涉外法治、國際爭端解決、法律適用,主要著作有《國際爭端解決》、《外交法》(譯著)、《論習近平外交思想和中國涉外法律體系的構建——兼評〈對外關系法〉》(論文)、《中國自主性涉外法治規則體系構建的邏輯及路徑》(論文)、《國際調解院:國際爭端解決的新平臺》(論文)。

引言

數字經濟、人工智能、深海探測、外空開發等新興領域,因技術迭代快、跨界融合深、規則供給滯后等復合特征,已成為國家戰略利益與全球治理權爭奪的主要場域。其治理邏輯天然內嵌于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國內立法與國際規則的雙重維度:[1]國內層面,新興領域立法是主權安全、風險防控、產業合規的制度基石,為跨境活動劃定法律邊界、提供行為預期;國際層面,規則話語權是將本國治理理念、制度設計轉化為全球共識、實現國家利益與國際公共利益平衡的關鍵路徑。二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有機整體。唯有構建“國內—國際”立法協同機制,推動規則理念互鑒、制度設計銜接、實施機制聯動,才能實現“筑牢國內制度屏障、提升國際規則參與、破解全球治理難題”的三重目標。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將加強新興領域立法作為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任務,[2]為我國新興領域涉外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充分凸顯協同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重要性。近年來,我國新興領域涉外立法取得顯著進展,逐步提升國際立法參與度。但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新興領域涉外立法仍存在體系亟待完善、與國際規則銜接程度仍需進一步加強等問題;在國際規則話語權競爭中,還面臨國際組織代表性不足、議題能力較弱等困境;二者協同機制的缺失問題較為突出,不僅難以充分發揮國內立法對國際話語權的支撐作用,也可能制約我國在全球新興領域治理中的影響力。

本文立足全球治理變革與我國涉外法治建設實踐,梳理二者協同的理論基礎和內在邏輯,剖析協同機制存在的問題,探索兼具法理依據與實踐可行性的協同路徑,為我國完善新興領域涉外立法、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參與全球新興領域治理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參考,助力構建公平合理、包容普惠的全球治理規則體系。本文研究涉及的新興領域范疇,主要包括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綠色低碳、空天海洋、跨境數據治理等兼具技術前沿性、跨境關聯性與規則真空性的領域。[3]國際規則話語權主要是指主權國家在全球治理體系中,主導議題設置、參與規則創制并將自身價值理念、利益訴求轉化為國際通行規范的綜合能力。[4]

構建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機制的理論基礎

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國際力量對比深刻變化,全球治理體系進入改革重塑關鍵期。規則競爭成為大國博弈焦點,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數據、網絡、深海等新興領域。新興領域技術突破國界,新型議題層出不窮,橫跨國際治理與國內治理,[5]隨之產生的新型法律問題超越傳統法律框架,全球治理規則空白與碎片化并存。而在新興領域國際規則制定過程中,發達國家搶占主導權,發展中國家訴求被忽視,美歐等構建起排他性規則體系,形成“小院高墻”,發展中國家規則話語權進一步削弱。

中國的全球治理參與路徑正步入國際規則與國內規則雙向互動的階段。[6]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發展,是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戰略選擇,既是應對外部遏制打壓、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現實需要,也是參與全球治理、推動國際規則更加公正合理的必然要求。

兩者協同的指導思想。構建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機制,必須堅持以習近平外交思想與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習近平外交思想是新時代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根本遵循,系統構成對外工作的總體框架。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強調人類共同利益、共同責任與共同安全,主張構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新興領域風險具有高度跨國性、傳導性和外溢性,任何國家都無法單獨應對,[7]必須依靠國際合作與共同規則。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與正確義利觀,為二者協同發展提供戰略支撐,賦予價值內核,為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話語權指明兼顧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全人類共同利益的根本方向,而二者協同發展可為解決跨國問題提供法治方案,推動國際規則向公平普惠、包容開放方向發展。

“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之一,為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筑牢理論與制度根基。一是將涉外法治界定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銜接國內治理與全球治理的關鍵紐帶,補齊新興領域涉外規則短板,完善法治制度框架。二是完善加快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等部署,為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涉外監管、跨境維權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深入踐行習近平外交思想與習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外交定方向、法治強保障、協同促效能”的一體化格局,為新時代對外工作與法治建設提供系統指引。[8]涉外法治作為外交思想的法治實踐延伸,將外交戰略轉化為規則體系與行動規范,成為銜接外交布局與法治實施的關鍵紐帶。作為國內法治的對外延伸,涉外法治在理論譜系上呈現規范功能與話語功能的二元構造:在規范維度上,構成調整涉外法律關系的國內法規范體系;在功能維度上,承載著實現對外交往法治化和參與國際規則構建的雙重使命。[9]立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與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涉外法治將法治建設與國家發展、全球治理深度融合,貫通國內治理、涉外事務、國際規則三個維度,形成兼具中國特色與全球視野的法治體系。[10]

兩者協同推進的理論基礎。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并非簡單的政策組合,而是植根于全球治理、國家主權、法治現代化等多重理論邏輯之上的必然選擇。從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理論維度看,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傳統全球治理體系面臨深刻調整。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倡導人類社會的命運由世界各國共同掌握,國際規則由各國共同書寫,全球事務由各國共同治理,發展成果由各國共同分享,推動各國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為全球治理體系變革闡明了基本原則、指明了前進方向,[11]全球治理變革的核心,是國際規則制定權、解釋權與引領權的重新分配,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方向是規則競爭與制度供給。但新興領域國際規則尚未定型,呈現“規則真空”與“規則博弈”并存的格局。在此背景下,一國國內涉外立法不再局限于內部治理,而是深度嵌入全球治理進程;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本質上是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的法治化表達。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是大國參與全球治理、提供制度型公共產品的重要路徑。

從國家主權拓展理論維度看,國家主權理論在新興領域呈現主權內涵拓展、治權空間延伸的新特征。新興領域不僅具有經濟屬性,更直接關系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成為國家主權管轄的重要場域。新興領域涉外立法,是國家基于主權原則,對跨境活動、域外影響和關鍵要素行使立法權與管轄權,明確權力邊界、責任體系與反制措施,是主權意志的制度化體現;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則是將本國主權立場、治理原則和法律主張轉化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規則,在國際層面維護主權平等與公平正義。二者協同,從國內法與國際法兩個維度,維護國家主權與治權,符合現代主權理論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從法治現代化理論維度看,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必須是法治大國。[12]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法治現代化,必然要求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國內法治是基礎,涉外法治是延伸,[13]國際法治是目標,三者構成有機統一的整體。新興領域涉外立法,是在主權范圍內完善涉外法律體系、補齊制度短板,為對外開放和風險防范提供法治保障;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是將成熟的法治理念、制度規范與實踐經驗轉化為國際共識和國際規則,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法治秩序。[14]二者協同推進,充分體現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對內完善治理、對外參與規則塑造的雙向互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在涉外領域與國際場域的具體展開和實踐創新。

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機制的內在邏輯

2016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提出“積極參與制定海洋、極地、網絡、外空、核安全、反腐敗、氣候變化等新興領域治理規則”。[15]新興領域覆蓋范圍廣闊,包括但不限于海洋、極地、網絡、外空、核安全、反腐敗、氣候變化等領域。[16]新興領域涉外立法是我國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的重要制度供給,與傳統涉外立法相比,呈現急用先行與前瞻布局相結合、規則塑造導向鮮明的特征。具體而言,一是立法節奏加快,急用先行特征突出。面對數字經濟、人工智能、數據跨境、平臺治理、綠色低碳等領域快速迭代的新業態新模式,新興領域立法不再固守成熟定型后再立法的傳統模式。同時,技術高速迭代使傳統“事后立法”模式失效,涉外法治轉向“前瞻規制、場景化監管”的新模式,如人工智能領域采用風險分級分類規制,針對高風險應用設定前置合規要求,適配技術快速迭代特性。二是規則塑造導向鮮明,從被動接軌轉向主動引領。傳統涉外立法以對接國際規則、履行國際義務為主,而新興領域涉外立法更加注重將我國實踐優勢、治理經驗轉化為國際通行規則,通過國內立法明確跨境治理標準,為全球數字治理、數據安全、反壟斷、氣候變化等領域貢獻中國方案,提升我國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國際規則話語權,是在缺乏中央權威的國際立法過程中,國際立法參與主體國家以利益、實力、制度及觀念為基礎,通過立法話語行為的施行,將立法目的與意圖轉換為國際法律文本的一種建構性力量。作為國家參與全球治理、塑造國際規則、主導制度供給的關鍵能力,其集中體現為在國際法起草、談判、解釋與實施全過程中的議程設置權、標準制定權與價值引領權。當前,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傳統由少數國家主導的立法格局正在松動,數字經濟、人工智能、數據安全、氣候變化等新興領域成為規則博弈主戰場,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已成為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國際規則話語權不僅是法律技術優勢,更是綜合國力、治理經驗與道義感召力的集中展現,其實質是推動國際秩序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提升新興市場與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與發言權。[17]

新興領域涉外立法對參與并引領國際規則制定的正向傳導。新興領域涉外立法以制度創新為抓手、以規則引領為目標,對提升我國國際規則話語權具有系統性、前瞻性的正向引導作用,是推動我國從規則接受者向規則制定者、從被動適應向主動引領轉變的關鍵路徑。[18]在議題話語權、規則標準制定權、價值引領權方面,新興領域涉外立法可為提升國際話語權提供堅實支撐。

首先,新興領域涉外立法以體系化建設夯實國際規則話語權的制度根基。完善的涉外規則體系是我國參與新興領域國際規則制定的重要基礎,只有形成體系化、法治化、可落地的國內涉外規則,我國才能在國際談判中提出具有實操性和說服力的中國方案,避免空泛的理念表達。在數字經濟、人工智能、數據安全、綠色低碳、跨境金融等規則空白區,我國通過急用先行、體系集成的立法模式,逐步構建起基礎性統領性法律、專門立法支撐、配套規則細化的涉外法治體系,[19]實現重點領域全覆蓋、內外規則相協同,為國際立法貢獻中國方案與中國標準,顯著增強我國在全球治理中的議程設置權、標準起草權,提升我國參與國際立法的整體性與協同性。例如,我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礎,發起《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合作倡議》,并推動相關理念被聯合國、金磚國家、亞太經合組織等多邊機制吸收采納,成為全球數據治理規則的重要藍本。

其次,新興領域涉外立法遵循國內先行先試—實踐成熟定型—國際轉化推廣的遞進邏輯,為國際規則形成提供可驗證、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樣本,打破少數國家對國際立法的壟斷格局,推動國際立法朝著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普惠的方向發展。例如,作為新時代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法治探索實踐,不僅是促進國內法治建設的試驗田,也是對接國際法治的先行區。我國通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等開放程度更高的特殊經濟區域實施特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卓有成效的“先行先試”,為國家層面相關立法的出臺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起到“試錯容錯、成功推廣”的關鍵作用。[20]

再次,新興領域涉外立法強化安全與開放統籌、主權與合作兼顧的價值導向,為國際立法注入新的價值理念。面對單邊主義抬頭、“長臂管轄”與技術壁壘,我國在立法中明確數據主權、國家安全審查、反制措施、域外適用等制度安排,既維護國家利益,又為各國平衡發展與安全提供法治參照,有助于我國在國際規則博弈中占據道義制高點并提升法理說服力。此外,新興領域立法堅持多邊主義與共商共建共享,推動國內規則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銜接,以開放姿態參與國際條約談判與示范法起草,將自由貿易試驗區、人工智能治理等成熟經驗轉化為國際共識,增強我國立法的國際認可度與影響力。例如,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我國在國內探索人工智能分類分級管理、風險測試評估、數據安全保護等規則;在國際層面發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提出“智能向善、公平普惠”等原則,推動聯合國大會通過中國主提的“加強人工智能能力建設國際合作”決議,獲140余國聯署支持,[21]為全球提供更多優質的公共產品,以實際行動踐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宏大愿景。[22]

國際規則話語權提升為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賦能增效。在新興領域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國際規則話語權不再僅是對外博弈的工具,更成為反哺國內涉外立法、提升制度供給質量的關鍵動力。主動參與并引領國際規則制定,能夠將全球治理共識、域外實踐經驗與我國制度優勢相結合,推動涉外立法從被動適配轉向主動構建,實現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良性互動。國際規則話語權為新興領域涉外立法提供規則參照、價值引領與制度試驗場,有助于立法者精準定位新興領域前沿議題,避免制度滯后或過度規制,提升法律的國際適配性與競爭力。

其中,數字貿易、人工智能、深海領域的實踐最具說服力。在數字治理領域,我國主導推動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聯合國可轉讓貨物單證公約》(NCD公約),有效填補多式聯運單證國際規則空白。對電子化可轉讓貨物單證的承認,不僅有利于推動國際貿易數字化轉型,[23]為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電商、供應鏈金融改革提供國際法支撐,也是將電子單證、物權憑證統一化等創新規則轉化為國內跨境貿易立法的重要依據。在人工智能領域,我國在二十國集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平臺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推動“以人為本、技術向善”成為國際共識。在2025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的修改中,新增了關于人工智能的條款,提出國家在支持人工智能發展的基礎上,也要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的健康發展。[24]2016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遵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我國的實踐轉化為符合國際公約的國內規范,既維護資源開發秩序,又可提升我國在國際海底管理局中的議程設置能力;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強化國際合作條款,以法治方案參與全球海洋治理。這一“先引領國際規則、再完善國內立法”的路徑,顯著提升涉外立法的前瞻性與權威性。

提升新興領域國際規則話語權,可為涉外立法積累規則資源、拓寬制度空間、強化正當性基礎。以話語權反哺立法,既能立足本國利益筑牢安全屏障,又可對接《亞太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為此,需精準把握重點方向,聚焦規則銜接的薄弱環節與制度轉化的關鍵節點,[25]強化多邊平臺規則塑造能力,同步推進國際規則創新與國內立法修法,以更高水平涉外法治服務國家戰略與全球治理。

二者的雙向互構與動態平衡。完善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機制,是規則供給與制度引領雙向賦能、國內治理與全球治理協同互構的系統工程。國內立法為國際話語權提供實踐根基,國際話語權為國內立法拓展適用空間,立法的完善程度決定了話語權的提升空間,而話語權的提升又可拓展立法的完善邊界,二者在新興領域形成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循環。

不容忽視的是,二者都受技術發展、國際格局、國家戰略等外部因素的影響。比如,數字技術的迭代會倒逼立法完善,進而推動話語權爭奪的升級。我國在新興領域的技術優勢可以轉化為立法優勢,進而提升話語權;而話語權的提升,又能保障技術優勢的國際轉化,進而推動立法的完善。在數字貿易領域,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爭奪是國際話語權博弈的典型體現。我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的“數據分類分級+安全評估”規則體系,既為國內數據安全提供制度保障,也為我國參與全球數據治理奠定基礎。2020年,我國發起的《全球數據安全倡議》,正是以國內規則體系為依托,提出“反對數據霸權”“尊重數字主權”等主張,系統構建起非西方視角的全球數據治理框架。[26]2025年11月10日,在“全球數據安全倡議高級別研討會”上,中國與東盟、中亞等地區12國共同簽署《“數字絲綢之路”數據安全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全球首個區域性跨境數據安全合作機制正式落地。該協議基于中國提出的《全球數據安全倡議》,構建了“規則協同—技術互通—治理聯動”的三維合作體系,為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筑牢安全屏障。[27]《全球數據安全倡議》不僅填補了全球數據安全治理的規則空白,更推動我國在數據規則領域的話語權從“被動跟隨”轉向“主動引領”??梢钥闯鲂屡d領域涉外規則的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國際話語權的提升空間,而國際話語權的提升又能為國內立法的國際傳播與落地提供保障,進而形成“立法完善—話語權提升—規則優化”的模式。

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發展面臨的挑戰

在數字經濟、人工智能、深海、外空、極地等新興領域,全球治理規則正處于加速形成與重構的關鍵階段。以國內涉外立法為依托、推動規則外溢并轉化為國際規則話語權,已成為大國參與全球治理的關鍵路徑。[28]當前,中國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國際規則話語權協同發展,總體呈現國內立法快速推進、國際參與程度顯著提升的態勢,但仍面臨多重結構性挑戰,制約著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國內規則與國際規則的良性互動。

國際規則競爭加劇與治理碎片化帶來的外部約束。如前所述,新興領域具有跨國界、高流動、強技術、弱規制的特征,尚未形成普遍認可的全球統一治理框架,大國圍繞標準、倫理、管轄權的規則競爭日趨激烈,直接壓縮了我國通過涉外立法實現規則輸出的空間。一是西方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發優勢與制度主導權,推動形成以其自身價值偏好為重點的“俱樂部規則”,并通過區域貿易協定、技術聯盟、行業標準組織等向全球推廣,形成事實上的規則壁壘。以人工智能領域為例,歐盟《人工智能法案》采取風險分級監管模式,率先確立全球人工智能監管范式,試圖以立法先行鎖定倫理標準與市場準入門檻;美國則通過出口管制、實體清單、長臂管轄等工具,將數據安全、關鍵技術議題政治化,以單邊立法干擾多邊規則進程。這種“規則陣營化”趨勢,使得我國涉外立法成果在國際場域面臨理念不兼容、標準不對標、適用被排斥的困境。

二是全球治理呈現多層分化、區域先行的碎片化格局,多邊機制效能不足,行業標準、技術聯盟影響力上升,國家主導的立法話語權被稀釋。在數據跨境流動領域,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美國《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CLOUD Act)、《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規則并行,形成不同監管路徑。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確立的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制度,在國際對接中面臨合規成本高、互認難度大的問題。在數字貿易領域,由于世界貿易組織(WTO)尚未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的專門數字貿易規則,相關規則呈現碎片化的特點,不同類型的數字貿易規則反映出不同國家或經濟體在全球數字貿易市場中的產業利益格局差異。[29]國際規則碎片化不僅提高了我國涉外立法的兼容成本,更導致國內立法經驗難以提煉為國際公共產品,話語權提升缺乏穩定的多邊平臺支撐。

國內涉外立法供給與國際話語權需求的結構性失衡。我國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起步較晚,在體系化、精細化、域外適配性上仍有短板,與國際規則話語權提升所需的規則成熟度、示范度、可推廣性存在一定差距。首先,立法存在領域分布不均、條款分散、協調性不足等問題。數據安全、網絡安全領域立法相對完備,但人工智能、深度偽造、量子信息、生物安全等前沿領域仍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主,高位階法律供給不足,難以形成具有國際示范效應的制度框架。部分涉外條款散見于不同法律之中,缺乏統一的域外適用總則,管轄權設定、法律沖突解決、執法合作等機制銜接程度有待進一步提升,影響規則的國際可信度。

其次,立法的國際表達與話語轉化能力不足。我國涉外立法多立足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在文本表述上側重管理與規制,對公平正義、開放合作、人權保障、技術普惠等國際通用話語的融合程度不足,易被外部誤讀。例如,在數據治理與算法監管立法中,對算法透明度、非歧視、中小經濟體發展權等國際關切的回應仍不夠充分,規則理念的國際說服力亟待強化。在具體實踐中,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的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先行先試,雖積累了地方立法經驗,[30]但因缺乏國家層面的統籌提煉與對外宣介,難以轉化為國際談判中的制度化方案。

再次,外交與法治協同機制亟待完善。涉外立法、司法、執法與外交決策分屬不同系統,目前仍缺乏常態化、制度化的統籌協調機制,這導致國內規則與外交戰略“兩張皮”的問題仍一定程度存在。立法環節與外交聯動不足,涉外立法起草階段外交參與度較低,這導致我國對國際規則趨勢、他國反應、外交談判需求預判不夠充分;立法后外交宣介與規則轉化存在一定滯后,致使國內法難以有效嵌入國際談判、轉化為國際公共產品。例如,我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及配套法規,構建起相對完備的反制體系,但在立法后的外交宣介、規則解釋、案例指導等方面相對滯后。此外,外交戰略與涉外法治實施閉環銜接仍不夠完善,導致外交目標難以通過法治手段落地,法治成果也難以真正轉化為外交話語權。

制度對接壁壘與能力短板制約協同效能。新興領域規則競爭本質是制度優勢與治理能力的競爭,當前,我國在規則互認、標準兼容、人才支撐、國際參與等方面仍存在瓶頸。一是國內法與國際法銜接機制亟待完善。我國立法較多采用“原則性宣示+單行法細化”模式,對國際條約轉化、習慣國際法吸納、國內法域外適用邊界等問題缺乏系統安排,導致涉外立法在國際場域面臨一定合法性與兼容性質疑。如針對深海、極地等全球公域涉外立法,我國積極推動“共商共建共享”,參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磋商,推動《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生效落地,但國內專門性涉外立法仍不完善,公域治理的規則供給不足,在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科研合作等領域的制度示范效應有限,相關領域的國際規則話語權更多體現為政治倡導,缺乏法律規則支撐。在綠色金融領域,我國綠色債券標準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的綠色債券原則在項目分類、信息披露要求上存在差異,導致我國綠色債券在國際市場的認可度仍在一定程度上低于發達國家水平。[31]

二是國際組織與標準平臺參與度仍需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高度依賴國家在國際組織、技術標準組織、規則起草小組的議程設置能力。作為聯合國第二大經常性會費繳納國(15.25%),在聯合國系統內部,尤其是法律事務司、國際法院、國際法委員會等關鍵機構中,中國籍職員比例僅占2.31%。[32]代表性赤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國在國際規則制定與解釋過程中的直接影響力,提案數量、牽頭項目比例,與我國國際地位和貢獻、綜合國力尚不匹配。許多新興領域國際標準由西方國家主導起草,我國多為跟隨參與,難以將涉外立法中的成熟經驗嵌入國際規則文本。

三是復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供給不足。兼具法律、技術、外語、國際談判能力的高端人才短缺,既懂國內立法、又通國際規則、熟悉跨文化傳播的專業團隊數量不足,導致規則設計的國際適配性、話語表達的精準度、談判博弈的策略性有待提升。

新興領域涉外立法與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協同對策

以體系化立法夯實協同發展的規則基礎。當前,我國新興領域涉外立法已形成“四梁八柱”框架,但在規則供給方面仍存在短板,一定程度上制約國內法向國際規則的有效外溢。鑒于此,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為統領,加快構建領域全覆蓋、層級相協調、域外可適用的新興領域涉外立法體系,解決規則碎片化、前瞻性不足等問題。

堅持急用先行與前瞻布局相結合的立法原則。針對人工智能、數據跨境、算法監管等產業已成熟、風險已顯現、國際競爭激烈的領域,應堅持急用先行,優先出臺高位階法律與專項規則,快速填補制度空白,保障發展與安全。針對生物安全、量子信息、全球公域等技術尚在演進、風險未完全暴露但戰略意義重大的領域,需推進前瞻布局,提前規劃立法框架、預留制度接口,避免未來被動“打補丁”。總體而言,需構建一套基礎法律、專門立法、配套法規、標準體系相互銜接、協同發力的完備規則體系。以數字治理領域為例,應以《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基礎法律奠定根基;加快出臺針對細分領域的專門立法,如《人工智能法》《數據跨境流動法》等;并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實施細則等予以配套銜接;完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等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倫理準則進行補充。[33]

針對新興領域規則碎片化問題,首先,完善并利用好相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規則協調會議,對各部門出臺的規則進行統籌審核,確保規則之間的銜接一致。例如,在數據治理領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規定,要“充分發揮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加強整體工作統籌,促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聯動”。[34]《國家數據局等部門關于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 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意見》規定:“國家數據局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各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與數據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管理體系。”[35]統籌制定數據跨境流動規則適用指引,結合數據類型、應用場景、監管主體細化合規路徑,統一行業監管標準,化解部門規則適用沖突。其次,對現有新興領域涉外規則進行全面梳理,按照“全鏈條覆蓋、分領域施策”的原則,推動規則體系化建設。比如,在綠色低碳領域,可構建“碳核算、碳交易、碳邊境調節”全鏈條規則體系,覆蓋數據基礎、市場機制、涉外合規三大關鍵環節,依托統一規范的碳排放統計核算標準夯實數據基礎,以全國碳市場為核心完善市場化定價與交易機制,[36]主動對接國際碳邊境調節規則,明確以“規則互認”和“碳價抵扣”為核心的應對策略,通過完善國內碳市場規則,主動縮小與歐盟在核算口徑、監測標準上的差異,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與對外貿易低碳轉型。

針對規則前瞻性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要建立與新興領域技術快速迭代的特點相匹配的規則動態調整機制。依托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平臺開展規則試點,健全試點跟蹤與綜合評估機制,及時跟蹤技術發展趨勢、市場實踐反饋與國際規則演進,對試點規則進行定期評估與優化修訂,提升制度供給與技術迭代、產業發展的適配性,構建與新質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另一方面,要加強前沿技術規則研究。依托高校、科研機構、標桿企業,重點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元宇宙、太空資源開發等前沿領域的規則需求,提前布局規則制定。例如,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的知識產權問題,可組織法學、技術、產業專家開展專題研究,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侵權認定等內容,為國際規則制定提供前瞻性方案。

以雙向化對接打通國內法與國際法轉化通道。建立新興領域立法與國際立法的動態兼容機制,推動我國規則轉化為國際標準。一是積極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在立法過程中引入國際條約轉化、國際習慣法吸納,加強對國際組織規則、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的研究,推動我國規則與國際規則兼容。我國在相關方面已積累可供推廣的重要經驗,例如,在綠色金融領域,參與二十國集團可持續金融工作組、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IPSF)[37]等機制,與歐盟共同牽頭制定《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2022年更新版涵蓋72項中歐共識的減碳經濟活動,成為跨境綠色金融立法的重要依據。[38]同時牽頭完成《G20可持續金融路線圖》《G20轉型金融框架》,搭建全球可持續金融治理基礎框架。[39]二是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依托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二十國集團等多邊平臺,積極推動我國新興領域規則轉化為國際規則。在數字經濟領域,可聯合金磚國家、“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推動《全球數據安全倡議》納入聯合國數字治理框架。三是深化區域規則合作。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國—東盟自貿區3.0版談判為契機,推動我國新興領域規則與區域規則對接。例如,在跨境電商領域,可推動《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成員國采納我國跨境電商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建立區域跨境電商規則互認機制;在綠色低碳領域,可與東盟國家共同制定區域碳足跡追溯規則,推動我國低碳產品標準在東盟市場的應用,以區域規則合作帶動國際規則話語權提升。

以全鏈條協同提升規則外溢與話語轉化效能。協同機制的重點是構建“國內立法探索—外交渠道傳導—國際立法落地”的全鏈條聯動,明確立法部門負責規則理念的源頭供給與國內實踐驗證,外交部門負責多邊談判中的立場協調與共識凝聚,國際組織對接部門負責議程設置與規則文本轉化,形成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工作格局,確保規則供給精準對接國際需求,話語傳播契合國際語境。

首先,深度嵌入國際立法與標準制定平臺,提升中國在全球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是規則外溢與話語轉化的關鍵抓手。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際電信聯盟(ITU)、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等核心國際機構中,著力提升中國籍職員的比例,并持續提高提案數量與牽頭項目比重,主動將我國立法中蘊含的倫理安全、發展權、普惠包容等理念,轉化為可落地、可推廣的國際規則文本。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框架下,2025年我國已牽頭制定國際標準275項,新提國際標準提案459項,[40]在數字治理、綠色低碳等領域的提案通過率持續提升,將數據安全、人工智能倫理等國內立法理念融入國際標準體系,實現“國內規則—國際標準”的精準轉化。以我國在國際電信聯盟的實踐為例,2025年11月,世界電信發展大會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庫舉行,我國在大會上,推動通過里程碑式決議《人工智能助力發展》,這是國際電信聯盟電信發展部門創造性的將人工智能納入主要工作范疇。該決議呼應“普惠”理念,責成國際電信聯盟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人工智能戰略評估與能力建設支持,埃及、巴西、南非等多國聯合支持,成為中國倡議落地的關鍵抓手。在技術標準層面,中國主導的多項安全相關標準在國際電信聯盟成功立項,實現“安全與發展”的技術落地。2025年12月,由螞蟻集團牽頭的《終端多智能體系統可信要求》在國際電信聯盟電信標準化部門第17研究組會議上通過,圍繞“可信連接、身份、意圖、授權”四大維度構建安全框架,為智能體互聯提供全球技術準則。[41]

其次,我國可基于自身發展實踐,明確新興領域的重要治理議題,如人工智能的算法治理、綠色低碳的碳邊境規則,可依托聯合國、二十國集團、國際可持續金融平臺等多邊平臺,將本土議題上升為區域乃至全球議題,掌握議題設置的話語權。綠色低碳領域的規則實踐是一個很好的印證,我國圍繞“雙碳”目標構建的碳排放核算、碳市場交易等規則體系,為參與《巴黎協定》框架下的國際氣候談判提供了實踐支撐。在2023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8)上,我國聯合“基礎四國”提出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主張,正是基于國內碳市場建設經驗,最終推動大會將“公正轉型”納入成果文件,這是中國以實踐經驗引領全球氣候規則制定、提升發展中國家話語權的重要實踐。[42]

結論

新興領域涉外規則體系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雙向互構,是我國參與全球新興領域治理的底層邏輯。我國應立足新興領域的技術實踐與治理需求,以體系化、前沿化、國際化為導向完善涉外規則體系,為國際話語權提升筑牢制度基礎。同時,應以議題設置、多邊平臺協同、實踐落地為抓手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推動我國新興領域涉外規則體系的國際認可與動態迭代。實現二者的協同優化、雙向賦能,推動我國在全球新興領域規則治理中占據主動,真正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

未來,立足相關實踐與負責任大國的擔當,我國應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強化新興領域立法前瞻性、體系性與開放性,推動國內規則與國際標準有效對接;健全立法實踐、學術研究、國際傳播與外交談判協同發力的工作格局,將我國制度優勢、實踐優勢轉化為規則優勢與話語優勢,不斷提升我國在新興領域國際規則塑造中的參與度、引領力與公信力,為推進國際關系法治化、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堅實法治支撐,為全球治理體系變革貢獻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

(本文系教育部重大專項課題“習近平外交思想與自主性涉外法治規則體系的構建”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24JZDZ013)

注釋

[1][3]郭春鎮:《新興領域立法的底層邏輯》,《法學》,2025年第11期。

[2]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22年10月16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

[4]孟于群:《國際法話語權的生成邏輯與中國構建》,《南京社會科學》,2021年第2期。

[5][7][28]沈偉、蘇可楨:《變局之下國際法與國內法互動的轉向》,《探索與爭鳴》,2024年第2期。

[6]徐秀軍:《規則內化與規則外溢——中美參與全球治理的內在邏輯》,《世界經濟與政治》,2017年第9期。

[8]王毅:《貫徹對外關系法,為新時代中國特色大國外交提供堅強法治保障》,《人民日報》,2023年6月29日,第6版。

[9]胡斌:《論涉外法治國際話語功能及其實現路徑》,《太平洋學報》,2025年第11期。

[10]霍政欣:《推進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及其實現路徑》,《光明日報》,2026年1月16日,第11版。

[11]和音:《堅持共商共建共享 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人民日報》,2025年10月12日,第2版。

[12]劉仁山:《涉外法治體系建設論綱》,《法學論壇》,2025年第3期。

[13]黃惠康:《準確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內涵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武大國際法評論》,2022年第1期。

[14]黃文藝:《涉外法治范疇的結構論詮釋》,《比較法研究》,2024年第6期。

[15]《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2016年9月28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6-09/28/content_5113091.htm。

[16]參見《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17]張倩:《國際法與中國國際話語權的提升——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引領》,《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

[18][20]李沅恒、支振鋒:《推進新時代涉外法治立法新格局》,《法治時代》,2025年第12期。

[19]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加強涉外立法 為涉外工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紅旗文稿》,2025年第5期。

[21]沈偉、陳徐安黎:《人工智能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雙向互動》,《學術月刊》,2025年第10期。

[22][24]張茉楠:《加快建設中國特色國際經貿規則體系 為新型全球經貿治理框架貢獻“中國方案”》,《中國經濟時報》,2025年12月17日,第A08版。

[23]《國際貨物運輸領域將迎新規 規則賦能便利全球貿易》,2025年12月24日,http://www.jjckb.cn/20251224/136b7b6666c34c51afe83667a02737b6/c.html。

[25]史曉麗:《用法治強化國際經貿規則對接》,《經濟日報》,2026年2月7日,第5版。

[26]《全球數據安全倡議》,2025年12月5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7254726679004040&wfr=spider&for=pc。

[27]《中國牽頭構建“數字絲綢之路”數據安全合作網 首批12國簽署框架協議》,2025年12月18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9092461352593650&wfr=spider&for=pc。

[29]譚觀福:《為國際數字貿易規制提供中國方案》,《中國社會科學報》,2025年4月8日,第3版。

[30]我國通過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平臺開展規則創新試點,形成了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涉外規則成果。例如,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推出的“數據跨境流動白名單”制度,試點企業無需逐一申請安全評估即可開展數據跨境業務,這一規則創新被納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

[31]參見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23)》,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25年。

[32]趙心:《從“跟跑”到“領跑” 中國國際法話語權的歷史演進與時代機遇》,《光明日報》,2025年5月15日,第12版。

[33]張凌寒:《筑牢深入推進“人工智能+”行動的政策制度之基》,2025年8月28日,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508/t20250828_1400103.html。

[3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2022年12月19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2/19/content_5732695.htm。

[35]《國家數據局等部門關于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 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意見》,2026年2月1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7057405.htm。

[36]《關于政協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03064號(資源環境類188號)提案答復的函》,2025年7月23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3/202511/t20251120_1134448_wh.html?。

[37]國際可持續金融平臺(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由歐盟發起,成立于2019年10月,成員包括歐盟、中國、印度、加拿大、新加坡、瑞士等20國司法轄區的金融監管機構。目標是協調全球可持續金融標準,引導資本流向氣候友好型項目,支持《巴黎協定》目標。重點工作包括推動共同分類法(Common Ground Taxonomy)、可持續披露、綠色金融標簽互認。

[38]European Commission, “Update of the Common Ground Taxonomy (CGT) Activities Table,“ 3 June 2022, https://finance.ec.europa.eu/publications/update-common-ground-taxonomy-cgt-activities-table_en.

[39]G20 Sustainable Finance Working Group,“G20 Transition Finance Framework,“ November 2022, https://www.g20.org/sites/default/files/2022-11/g20_transition_finance_framework.pdf.

[40]《2025年我國牽頭制定國際標準275項》,2025年12月16日,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12/content_7051891.htm。

[41]《多智能體可信標準在ITU立項,信通院、螞蟻、中國電信等共同推動》,2025年12月22日,https://tech.huanqiu.com/article/4Pe5IehdkpR。

[42]《外媒稱贊中國為COP30達成一攬子政治成果作出重要貢獻——應對氣候變化,中國是行動派》,《人民日報(海外版)》,2025年12月1日,第12版。

An Analysis of the Synergistic Mechanism Between Foreign-Related Legislation

in Emerging Field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Discours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ules

Xu Junke

Abstract: Currently, The global rule system for emerging fields is in a period of reshaping, and the rules-based competition among major power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fierce. As China accelerates its high-level opening up to the outside world, coordinating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and emerging fields have become a key track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nd the competition for discours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ules. Based on this, by rooting in China's practice, focusing on the synergistic logic between foreign-related legislation in emerging fields and the discourse power of international rules,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ir synergy,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edicaments, and finally explores an optimized path for the synergy mechanism that has both legal basis and practical feasibility. It provides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China to seize the initiative in formulating international rules in emerging fields and enhance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 by rely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rom the dimensions of improving the domestic legal system,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capacity building.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in emerging fields, discours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ules, overall planning, coordination

責 編∕包 鈺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包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