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數字技術、新質生產力等領域的迅猛發展,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已成為國家法治體系建設與全球治理變革的關鍵議題。當前,我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正面臨著底層邏輯認知偏差與法律屬性界定模糊、內外規則銜接不暢與立法滯后性凸顯、執法司法效能不足與法律服務支撐薄弱、人才支撐不足與協同機制不健全等挑戰,從而制約著涉外法治功能的充分發揮。我國應以主權安全為要點,統籌多重價值平衡;以立法為重心,形成內外協同的規則網絡;以效能為導向,構建“執法-司法-服務”協同格局;以人才為主導,完善協同與創新機制。
【關鍵詞】新興領域 涉外法治 框架構建 全球治理
【中圖分類號】D99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4
【作者簡介】莫紀宏,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行政法學、立法學、國際人權法學,主要著作有《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憲法的邏輯與合憲性》《合憲性審查法理問題研究》等。
引言
202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將新興領域與涉外領域法治建設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當前,數字經濟、人工智能、云計算、跨境數據流動等新興領域快速迭代,不僅重塑全球經濟格局,更對傳統法治體系與國際規則秩序構成挑戰。在這一背景下,構建科學完備的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既是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全球治理體系變革、貢獻中國法治智慧的重要路徑。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涉外法治建設與新興領域治理,多次作出重要論述,為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提供了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1]在二十屆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聯動性強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國內和國際,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加強頂層設計,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2]這些重要論述,深刻闡明涉外法治的戰略定位、關鍵目標與實踐路徑,明確新興領域作為涉外法治建設重點領域的重要意義,為我們破解新興領域涉外法治難題、構建系統性框架提供思想指引和行動指南。
筆者長期深耕涉外法治理論與實踐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創性的學術觀點:在底層邏輯層面,明確涉外法治是國內法治的延伸,與邏輯上相對應的“涉內法治”共同構成完整的國內法治形態,強調其兼具國內法治屬性與國際法治屬性交叉特征;在制度功能層面,主張涉外法治的核心是實現“涉外法”的“當治”與“能治”,突出涉外法律服務的關鍵作用與人才支撐的重要價值;在實踐路徑層面,倡導通過立法創新、法律服務網絡構建、內外法治協同,完善涉外法治體系,適配高水平對外開放需求;等等。這些觀點都涉及涉外法治的本質規律,為破解新興領域涉外法治難題、構建系統性框架提供了可以參考的學術思路。
本文立足筆者既往對涉外法治研究的理論成果,結合新興領域的技術特性與治理需求,首先厘清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核心內涵與理論根基,再從法理、規則、實踐三個維度分析框架構建的現實挑戰,進而提出涵蓋價值、制度、實施、保障的一體化框架,以期豐富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研究的理論體系,為我國在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建設中搶占先機、贏得主動提供支撐。
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內涵界定與理論基礎
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核心內涵。結合涉外法治理論與新興領域特征,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可界定為:以國內法治為基礎,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調整新興領域涉外法律關系的制度規范、實施機制與價值理念的法治樣態總和(或綜合體)。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是涉外法治的一個方面,是法治存在的一種形式,是國內法治在新興領域的涉外延伸,兼具國內法治的規范性、國際法治的協同性與外國法治的效用性,其核心內涵包含以下維度。
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聚焦數字技術、人工智能、跨境數據流動、太空資源開發等新興領域,涉及跨國企業運營、技術標準制定、數據權益保護、安全風險防控等新型法律關系,具有技術依賴性強、跨境流動性高、風險不確定性突出等特征。與傳統涉外法治相比,其調整對象突破物理空間限制,更多表現為虛擬空間與實體空間的交織。涉外法治不僅延伸了國內法治產生法律拘束力的空間形態和空間效力,而且拓展并重塑了傳統法學下的空間法律效力的內涵、外延與邊界。
法治屬性的雙重性。涉外法治是國內法治與國外法治(國際法治、外國法治)的交叉融合形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既屬于國內法治范疇,需遵循我國憲法與法律基本原則,維護國家主權與核心利益;又需對接國際規則與外國法治合理要素,應對跨境法律沖突與規則博弈,呈現“國內法域外適用”與“國際法和外國法國內轉化”的雙向或多向互動特征。
制度功能的綜合性。涉外法治不僅承擔規范新興領域涉外行為、化解法律糾紛的基礎制度功能,更肩負維護國家數據安全、技術安全、產業安全的戰略功能,同時通過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全球新興領域治理法治化,進而彰顯中國法治理念與制度優勢。[3]
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的理論基礎。筆者關于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研究成果,為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提供三大理論支柱,奠定了框架的法理基礎與實踐邏輯。
底層邏輯理論:明確涉外法治的國內法治屬性,劃定框架構建的邊界與范圍。“涉外法治的底層邏輯是一種國內法治,與‘涉內法治’共同構成國內法治的完整形態”,[4]其邏輯對應關系并非國際法治,而是國內法治中的內外劃分。這一觀點為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確立核心邊界,也就是說,框架構建必須以我國憲法與法律體系為根基,堅持國內法治優先原則,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作為首要前提。[5]同時,承認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存在“國內法治與國外法治(國際法治、外國法治)交叉融合”的特征,要求框架構建需預留規則協調空間,適配跨境法律關系的復雜性,避免陷入“封閉化”或“依附性”。
“當治與能治”理論:聚焦涉外法治的實效導向,明確框架構建的關鍵目標。筆者認為,涉外法治建設的關鍵是確保“涉外法”的“當治”與“能治”,即涉外法律規范既要符合法理邏輯與實踐需求,具備可適用性;又要形成有效的實施機制,具備可執行力。這一理論對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具有直接指導意義:新興領域技術迭代快、規則空白多,框架構建不能僅追求規范完備,更要注重實效,通過完善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協同機制,解決“有法可依但無法落地”“規則存在但效力不足”等問題,實現對新興領域涉外事務的有效治理。
協同發展理論:構建“立法-服務-人才”一體格局,夯實框架構建的實踐支撐。涉外法治是系統工程,需統籌立法創新、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與人才培養,形成“大協同格局”。[6]在立法層面,針對新興領域、涉外領域,要加快立改廢釋,補齊規則短板;在服務層面,倡導構建“公共法律服務為主導、社會化服務為基礎”的網絡體系,[7]實現法律服務與企業“走出去”同步延伸;在人才層面,突出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支撐作用,培養兼具專業能力與國際視野的復合型人才。這一理論,為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提供完整的實踐路徑指引。
總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理論基礎,根植于涉外法治的一般基礎理論和新興領域的最新理論表現特征,最根本的制度目標在于解決新興領域涉外活動的法治化問題。
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的現實挑戰
基于上述對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的理論探索,結合新興領域的技術特性與全球治理現狀,當前我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面臨法理認知模糊、內外規則銜接不暢、實施效能不足、保障支撐薄弱四大挑戰,一定程度上制約涉外法治功能的充分發揮。
法理困境:底層邏輯認知偏差與法律屬性界定模糊。筆者認為,涉外法治研究的首要問題是厘清底層邏輯,避免受傳統國際法、外國法理念干擾。這一問題在新興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形成以下法理困境。
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邊界模糊。新興領域的虛擬性、跨境性,打破了傳統“涉外”與“涉內”的物理劃分,如跨境數據流動、人工智能跨境應用等行為,既涉及國內數據安全管理,又涉及外國法律規制,導致“涉外”與“涉內”邊界重疊、難以界定。一些研究將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等同于國際法治,忽視其國內法治本質,導致框架構建偏離我國法治體系根基;[8]另有研究過度強調國內法治屬性,忽視國際規則協同需求,難以應對跨境法律沖突。
新興領域權利義務與責任認定的法理空白。新興領域的技術創新遠超傳統法律調整范圍,如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屬、跨境數據的權利主體、算法技術的法律規制、算法歧視的法律責任等問題,缺乏明確的法理支撐。同時,不同國家對新興領域法律屬性的認知差異巨大,如我國強調數據安全與主權,歐美側重數據自由流動與隱私保護,這種認知分歧導致法理層面的規則沖突,增加了框架構建的難度。[9]
規則挑戰:內外規則銜接不暢與立法滯后性凸顯。涉外法治體系建設需堅持立法先行,通過立改廢釋形成系統完備的規則體系。當前新興領域涉外法治規則體系仍存在短板。
國內立法對新興領域發展的回應仍有提升空間。我國新興領域立法多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主,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系統性不足。比如,數據跨境流動領域僅有《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10]等規范性文件,缺乏專門性法律;人工智能、云計算等領域的立法仍處于探索階段,對跨境技術合作、安全風險防控等涉外事項的規定,多以原則性規范為主,難以滿足實踐需求。同時,對新興領域的技術發展趨勢預判不足,易導致規則制定滯后于技術迭代。
國際規則話語權缺失與內外規則銜接不暢。當前全球新興領域國際規則主要由歐美國家主導,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11]、美國《云法案》[12]等,形成了以其特殊利益為重點的規則體系。我國雖在部分領域提出規則主張,但缺乏系統性的規則輸出機制,難以影響國際規則制定進程。同時,國內規則與國際高標準規則銜接不足,如我國數據保護規則與《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在數據主體權利、跨境流動條件等方面存在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業合規成本,制約了新興領域涉外合作。
反制規則體系仍待完善。面對一些國家以“國家安全”為名,濫用“長臂管轄”、實施技術封鎖與制裁的行為,我國雖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13]等法律,但針對新興領域的專項反制規則較為匱乏,如對外國濫用數據管制、技術封鎖的反制措施尚不明確,難以充分防范化解新興領域面臨的各類風險挑戰。
實施困境:執法司法效能不足與法律服務支撐薄弱。涉外法治的實效關鍵在于實施,而涉外法律服務是涉外法治實施的關鍵環節,尤其在新興領域,法律服務的質量直接決定法治保障的效果。當前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實施面臨以下挑戰。
涉外執法司法能力適配性亟待提升。新興領域的技術專業性強,一些涉外執法司法人員的技術知識與涉外法律素養不足,難以應對復雜的跨境法律糾紛與技術安全案件。比如,在跨境數據泄露案件中,一些執法部門面臨數據定位難、跨境取證難、與外國執法機構協作難等問題;個別司法機關在審理人工智能跨境侵權案件時,缺乏明確的裁判標準與技術鑒定支撐,導致案件處理效率較低、公信力不足。同時,我國涉外司法機構的國際影響力有限,國際商事法庭、[14]仲裁機構在新興領域糾紛解決中的吸引力不足,難以形成國際認可的司法公信力。
涉外法律服務體系難以適配新興領域需求。我國新興領域涉外法律服務存在“供給不足”與“能力不均”問題:一方面,具備新興領域專業知識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的律師、仲裁員等人才稀缺,一些法律服務機構缺乏處理跨境數據、人工智能等新型案件的經驗;另一方面,法律服務網絡覆蓋不足,國內律師事務所在海外的直營機構數量有限,[15]難以跟隨企業“走出去”提供貼身服務,一些企業被迫依賴外國法律服務機構,增加其利益受損風險。此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對新興領域的覆蓋不足,為中小企業、公民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務支持相對有限。
保障短板:人才支撐不足與協同機制不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是涉外法治建設的主旨要義,強調需培養兼具政治素養、專業能力、國際視野的復合型人才。同時,涉外法治工作需形成協同格局,實現各環節、各部門聯動發力。當前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建設仍有不足之處。
一方面,復合型人才供給不足。新興領域涉外法治人才需兼具法學、技術、外語、國際規則等多領域知識,而我國當前的人才培養體系存在“學科分割”問題,法學教育與技術學科、外語學科等融合不夠,涉外法治人才的技術素養有待提升,難以應對新興領域的復雜法律事務。同時,人才培養與實踐需求存在一定的脫節現象,缺乏針對新興領域的實戰化培訓,人才的國際談判、糾紛解決能力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協同機制不健全。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涉及立法、執法、司法、外交、科技等多個部門,但各部門之間尚缺乏常態化的協調聯動機制。比如,立法部門與科技部門溝通不足,易導致立法難以適配技術發展需求;執法部門與外交部門協作不暢,可能影響跨境執法合作效率;等等。
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的構建路徑
針對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的現實挑戰,應當從價值導向、制度體系、實施機制、保障支撐四個維度,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系統性的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實現“法理清晰、規則完備、實施高效、保障有力”的建設目標。
確立價值導向:以主權安全為要點,統籌多重價值平衡。價值導向是法治框架的靈魂,涉外法治以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為目標,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需確立“一核引領、統籌兼顧”的價值體系。
核心價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將維護國家數據安全、技術安全、產業安全作為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首要價值,在立法、執法、司法各環節強化安全導向。比如,在數據跨境流動立法中,明確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標準,防范數據泄露與濫用風險;在人工智能、云計算等領域,建立涉外技術合作的安全審查機制,遏制技術封鎖與安全威脅。同時,強化反制價值,針對外國濫用規則、實施制裁封鎖的行為,明確反制措施與程序,維護國家主權與發展利益。
平衡價值:統籌安全與發展、公平與效率、國內與國際。在堅持安全導向的同時,兼顧新興領域的發展需求,避免因過度監管制約技術創新與涉外合作。比如,在數據治理中,平衡數據安全與數據自由流動需求,為合規企業提供便捷的數據出境通道;在人工智能領域,平衡技術創新與倫理規范,制定包容審慎的監管規則。同時,堅持公平正義價值,平等保護國內外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堅持協同價值,統籌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尊重各國合理訴求,推動形成公平合理的國際規則體系。
構建制度體系:以立法為重心,形成內外協同的規則網絡。依據“立法先行、系統完備”的涉外法治建設理念,構建“國內立法+國際規則+銜接機制”一體的新興領域涉外法治體系,補齊規則短板,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
完善國內新興領域涉外立法體系。堅持“急用先行、分步推進”原則,加快新興領域專門立法,提升法律效力層級。一是制定專門法律,重點推進《數據法》《人工智能法》《跨境數據流動管理法》等立法進程,明確新興領域涉外事項的權利義務、責任認定、安全防控等主要內容;二是優化現有法律體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16]《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17]等進行修訂,增加新興領域專項條款,完善反制規則與安全保障機制;三是加強立法預判與創新,建立立法與技術發展的聯動機制,吸納科技專家、企業代表參與立法,增強立法的前瞻性與可操作性。同時,規范立法層級,將成熟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形成“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層級清晰、銜接有序的國內規則體系。
積極參與并引領國際規則制定。立足“將中國治理經驗轉化為國際法治話語”的主張,主動參與新興領域國際規則制定,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一是構建規則輸出機制,圍繞數據治理、人工智能倫理、跨境技術合作等領域,總結我國實踐經驗,提出中國方案,如推廣我國數據分級分類保護、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經驗;二是深化多邊合作,依托共建“一帶一路”、“上海合作組織+”、金磚國家等平臺,推動建立區域性新興領域規則體系,形成與歐美規則體系的良性競爭與互補;三是參與國際組織工作,加強與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國際電信聯盟等國際組織的合作,推動將我國規則主張納入國際標準,提升規則的國際認可度。
建立內外規則銜接機制。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實現規則的雙向適配。一方面,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在數據保護、知識產權、市場準入等領域,借鑒國際規則的合理成分,優化國內規則,降低企業合規成本;另一方面,推動國內規則的域外延伸,通過雙邊、多邊條約,實現我國新興領域規則與合作國家規則互認,擴大規則影響力,進一步拓展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效力范圍。同時,建立規則沖突解決機制,明確國內法與國際法、我國規則與外國規則的適用順位,為涉外糾紛解決提供明確依據。
健全實施機制:以效能為導向,構建“執法-司法-服務”協同格局。遵循“涉外法治重在實施,法律服務是核心環節”的法理,[18]構建高效協同的實施機制,提升新興領域涉外法治的執行力與公信力。
提升涉外執法效能。一是強化執法能力建設,培養兼具法律素養與技術能力的涉外執法隊伍,建立執法人員與技術專家的協作機制,提升對新興領域涉外案件的查處能力;二是完善跨境執法合作機制,與主要合作國家建立新興領域執法協作平臺,在數據取證、跨境追逃、技術監管等方面開展合作,破解跨境執法難題;三是規范執法行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明確新興領域涉外執法的權限、程序與標準,避免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維護良好營商環境與國家形象。
強化涉外司法保障。一是完善涉外司法體系,拓展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知識產權法院的職能,設立新興領域涉外糾紛專門合議庭,提升案件審理的專業性與效率;二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統一新興領域涉外案件的裁判標準,加強裁判文書公開與釋法說理,增強司法判決的國際認可度;三是深化司法合作,與外國司法機構建立新興領域司法協助機制,推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為跨境糾紛解決提供便捷渠道。同時,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培育新興領域涉外仲裁、調解機構,構建“訴訟-仲裁-調解”一體的糾紛解決體系。[19]
構建高質量涉外法律服務體系。落實“構建涉外法律服務網絡”的主張,打造“公共服務+社會化服務”協同的法律服務體系。[20]一是強化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在駐外使領館設立新興領域法務機構,為海外企業、公民提供法律咨詢、糾紛調解等公共服務;二是培育社會化法律服務力量,鼓勵國內大型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機構在海外設立直營機構,與外國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實現法律服務與企業“走出去”同步延伸;[21]三是提升法律服務專業化水平,引導法律服務機構聚焦新興領域,培養復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提供跨境合規、糾紛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等專項服務。
強化保障支撐:以人才為主導,完善協同與創新機制。依托“人才是涉外法治核心支撐”“協同是涉外法治關鍵路徑”觀點,構建“人才培養+協同聯動+技術創新”的保障體系,為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落地提供支撐。
培育復合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人才。建立“高校培養+實踐歷練+國際交流”一體的人才培養體系。[22]一是優化高校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法學與計算機、大數據、外語等學科深度融合,設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專業方向,開設跨境數據治理、人工智能法、國際商事規則等課程;二是強化實踐歷練,建立法律服務機構、企業、司法機關的實習實訓基地,組織人才參與新興領域涉外案件處理、國際規則談判等實踐活動,提升實踐能力;三是加強國際交流,選派人才到國際組織、外國法律服務機構進修,學習先進經驗,同時引進國際高端人才,形成人才雙向流動格局。此外,建立人才評價與激勵機制,將新興領域涉外法律服務能力作為重要評價指標,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建立跨部門協同聯動機制。打破部門壁壘,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協同格局。一是成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立法、執法、司法、外交、科技等部門工作,建立常態化協調機制,解決跨部門重大問題;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整合各部門的涉外執法、司法、技術、貿易等信息,為決策與實踐提供數據支撐;三是強化國內與涉外協同,推動立法部門與外交部門、科技部門聯動,將國內治理經驗轉化為國際規則主張,同時及時吸收國際規則動態,優化國內規則。
強化技術創新支撐。依托新興領域技術優勢,提升涉外法治的智能化水平。一是構建智能化執法司法平臺,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跨境數據監測、涉外案件智能預警、裁判文書智能生成,提升執法司法效率;二是建立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數據庫,整合國內外規則、案例、技術標準等資源,為企業合規、執法司法、規則制定提供數據支撐;三是運用區塊鏈技術,構建跨境數據存證、溯源平臺,解決跨境數據取證難、信任不足等問題,保障數據安全與權益。
小結
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構建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參與全球治理、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戰略舉措。筆者關于涉外法治底層邏輯、制度功能、實踐路徑的論述,為框架構建提供了有效的學術參考和指引。當前,新興領域技術迭代與全球規則博弈交織,框架構建面臨法理、規則、實施、保障等多重挑戰,需立足我國國情與實踐,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確立“主權安全為核心、多重價值平衡”的價值導向,構建“國內國際協同、規則完備系統”的制度體系,健全“執法司法高效、法律服務有力”的實施機制,強化“人才引領、協同創新”的保障支撐,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
未來,隨著新興領域的持續發展與全球治理體系的深刻變革,新興領域涉外法治框架需保持動態優化,不斷回應技術創新與規則博弈的新需求。要通過框架的落地實施,破解新興領域涉外法治難題,提升我國在新興領域的法治話語權與治理能力,既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又為全球新興領域治理貢獻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包容普惠的全球法治秩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營造有利的外部法治環境。
(本文系2023年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專項項目“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23JZDZ015)
注釋
[1]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2][6]《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加強涉外法制建設 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人民日報》,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3]2025年9月1日下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上海合作組織+”會議上發表題為《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講話,提出全球治理的五點倡議,包括奉行主權平等、遵守國際法治、踐行多邊主義、倡導以人為本、注重行動導向。這五點倡議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其中,遵守國際法治作為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對于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參見《習近平主持“上海合作組織+”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人民日報》,2025年9月2日,第1版。
[4]莫紀宏:《論涉外法治的底層邏輯》,《法學論壇》,2024年第6期。
[5]涉外法治的合法性界限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30條第2款所確立的“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的“憲法至上”原則。
[7]莫紀宏:《以涉外法律服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方向與路徑》,《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4年第4期。
[8]參見張杰:《論涉外法治與國際法治的辯證關系——以打擊海盜實踐為例證》,《理論與當代》,2023年第6期。
[9]高戈:《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歐盟立場:不可談判的人權議題?》,《人權研究(輯刊)》,2024年第2期。
[10]《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已經2022年5月1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2年第1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7月7日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11]參見胡海浪:《論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域外效力》,《鹽城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2期。
[12]參見杜玉瓊、羅新雨:《美國〈云法案〉域外適用:現實沖擊與中國應對》,《民商法爭鳴》,2025年第1期。
[13][16]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分別在深圳和西安掛牌成立了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可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五種類型:一是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二是高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并獲準許的;三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四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或者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五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國際商事法庭審理的其他國際商事案件。但過去八年的實踐表明,不論是第一還是第二國際商事法庭,當事人直接選擇商事法庭進行裁判的案件很少,目前主要集中在對3億元標的以下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高級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的提審。
[15]2025年9月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高質量完成‘十四五’規劃”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透露,目前我國律師達83萬人,律師事務所4.5萬家。截至目前,我國律所已在全球37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207家分支機構,為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參見《2025中國律師業最新數據:83萬律師4.5萬律所!10年翻近2倍 向頭部聚攏 向海外擴張丨律新觀察》,2025年9月19日,https://www.sohu.com/a/936259479_121250808。
[17]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根據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修正。
[18]《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涉外法律工作”的概念,同時也提出“涉外法律服務”的概念,并指出要“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參見《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81頁。
[19]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出臺《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 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發布,創造性地提出兩個“一站式”平臺的建設要求,努力推動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理念的革新,為共建“一帶一路”提供更為廣泛的制度基礎與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參見赫榮平、秦富:《淺議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20年第1期。
[20]參見王春、呂佳慧:《構建“全生命周期”涉外法律服務體系》,《法治日報》,2025年10月9日,第7版。
[21]2025年11月19日下午,筆者率領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出訪團成員訪問了北京德和衡(莫斯科)律師事務所,開展涉外法律服務方面的學術交流與業務研討,深入探討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過程中涉外法律服務模式與創新,北京德和衡(莫斯科)律師事務所主任原毅、執行主任程婉琦,律師鄧娟、張凱參加座談。參見《法學所、國際法所出訪團訪俄圓滿成功》,2025年11月26日,iolaw.cssn.cn/dwjl/202511/t20251126_5952529.shtml。
[22]參見周海萍:《“三位一體”構建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培養體系》,《中國高等教育》,2014年第7期。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ramework in Emerging Fields
Mo Jihong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etc.,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emerging fields has become a key topic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al rule of law system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Currently,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ramework in emerging fields in our country is facing challenges such as cognitive deviations in the underlying logic and ambiguous legal attributes, poor connection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ules and prominent legislative lag, insufficient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effectiveness, and weak legal service support, as well as insufficient talent support and incomplete collaborative mechanisms. These challenges have restricted the full play of the functions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China should focus on sovereignty and security and balance multiple values comprehensively; take legislation as the core and form a rule network wi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rdination; be guided by effectiveness and build a collaborative pattern of "law enforcement - judiciary - service"; and be led by talents and improve the collaborative and innovation mechanisms.
Keywords: emerging fiel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ramework construction, global governance
責 編∕肖晗題 美 編∕梁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