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全球治理體系與時代發展需求之間的不適應、不匹配和不協調問題日益凸顯,全球治理倡議為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提出中國方案。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存在不可分割的內在邏輯關聯,國際法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全球治理是國際法治的價值體現和實踐舞臺,全球治理倡議與國際法治精神高度契合,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作為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堅定維護者、積極建設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倡導踐行者,傳播國際法治的有力推動者,中國亟須以國際法規則為依托,構建全球話語體系。這既是突破西方話語霸權的現實需要,也是提升國家制度性權力的戰略選擇,彰顯化解意識形態分歧的治理智慧。應進一步強化國際法解釋的話語權,創新國際立法議程設置,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拓展國際法治傳播渠道,推動全球治理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全球治理倡議 國際法治 話語體系 涉外法治 國際秩序
【中圖分類號】 D920.0/D9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3
【作者簡介】黃進,武漢大學人文社科資深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世界法學家協會(WJA)副會長。研究方向為國際法法理、國際私法、國家豁免法、區際沖突法、國際爭端預防與解決,主要論文有《論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國國際法研究的守正創新》《百年大變局下的國際法與國際法治》《論〈對外關系法〉在中國涉外法治體系中的地位》等。
當今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變革動亂相互交織,戰爭沖突此起彼伏。地緣政治博弈、局部軍事沖突、全球氣候變化、公共衛生危機、發展鴻溝等全球性問題層出不窮,新舊矛盾疊加共振,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法治機制運轉不暢、效能不足,人類社會面臨前所未有的風險挑戰。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和平力量、穩定力量、正義力量,中國立足人類發展進步潮流,提出全球治理倡議,為全球治理體系與時俱進貢獻智慧與力量,充分彰顯引領國際社會破解治理赤字、攜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戰略遠見與大國擔當。本文圍繞“全球治理倡議與國際法治”這一主題,探討以下四方面問題:全球治理倡議的理論內涵及實踐意義,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共生關系,中國在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中的定位與擔當,以及如何加快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
全球治理倡議的理論內涵及實踐意義
全球治理倡議的提出。2025年9月1日,習近平主席在天津主持“上海合作組織+”會議并發表題為《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講話。習近平主席指出:“80年前,兩次世界大戰的浩劫讓國際社會痛定思痛,聯合國應運而生,全球治理掀開新的一頁。80年后,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沒有變,但冷戰思維、霸權主義、保護主義陰霾不散,新威脅新挑戰有增無減,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全球治理走到新的十字路口。歷史告訴我們,越是困難時刻,越要秉持和平共處的初心,堅定合作共贏的信心,堅持在歷史前進的邏輯中前進、在時代發展的潮流中發展。為此,我愿提出全球治理倡議,同各國一道,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攜手邁向人類命運共同體。”[1]同日,外交部發布《全球治理倡議概念文件》,第一時間對其進行全面、系統、深入詮釋。全球治理倡議是中國繼提出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之后,為進一步應對全球性挑戰、破解全球治理難題而提出的系統性治理方案。
這一倡議并非憑空產生,而是根植于對當前全球治理體系結構性失衡的深刻洞察。長期以來,全球治理話語權過度集中于少數發達國家,國際規則制定往往服務于特定國家利益,未能充分反映國際力量對比的深刻調整,也未能充分反映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意愿和呼聲。當前國際形勢變亂交織、動蕩不安,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多邊主義受到嚴重沖擊,全球治理赤字持續擴大。面對“世界怎么了、我們怎么辦”這一時代之問,中國領導人審時度勢,以踐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為基本遵循,提出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這既是對當前世界上少數國家奉行的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孤立主義和霸權主義的強有力回應,也是為完善全球治理體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的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
全球治理倡議的豐富內涵。中國提出全球治理倡議,是要聚焦“構建什么樣的全球治理體系,如何改革完善全球治理”這個時代課題,以維護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踐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為基本遵循,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攜手邁向人類命運共同體。其內涵十分豐富,核心要義可以概括為“五個堅持”。
堅持主權平等。這是全球治理的首要前提。《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主權平等原則是聯合國及其會員國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其真諦在于世界各國無論大小、強弱、貧富,主權和尊嚴必須得到尊重,內政不容干涉,都有權自主選擇社會制度和發展道路,都有權在全球治理進程中平等參與、平等決策、平等受益。要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體系更多體現和反映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意愿、利益和訴求,提升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和發言權。
堅持國際法治。這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國際法是國際社會的行為規范,是全球治理之重器,也是世界通行的話語體系。而國際法治則是基于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開展全球治理的法治活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定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2]對于傳統領域,要順應潮流、與時俱進,修改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時宜的規則,推陳出新。對于新興領域,則要在達成廣泛共識的基礎上加快制定新的國際規則,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做到有法可依。要高度重視國際法治體系建設,不僅要加強國際規則制定,建章立制,而且要強化國際法實施和運行的體制機制,一體構建包含國際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等內容的國際法治體系。要確保國際法規則平等統一適用,不搞雙重標準,不得將少數國家的“家規”強加于人。同時,要維護和增強國際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執行力,大國尤其要帶頭做國際法治的倡導者、踐行者和維護者。[3]
堅持多邊主義。這是全球治理的基本路徑。真正的多邊主義要求,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全球事務由大家一起商量,全球治理體系由大家一起建設,全球治理成果由大家一起分享,反對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孤立主義和霸權主義。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是踐行多邊主義、推進全球治理的重要平臺,要堅定維護聯合國地位和權威,切實發揮聯合國在全球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堅持以人為本。這是全球治理的價值取向。各國人民既是全球治理的根本參與者,也是治理成果的最終受益者。唯有通過改革創新完善全球治理體系,才能更有效應對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推動世界各國實現共同發展,持續提升各國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世界各國國情各異、民眾利益訴求多元,這是國際社會的客觀現實。堅持以人為本,核心是恪守權利平等原則,推動治理利益普惠眾生,絕不能為少數國家、部分群體的利益,漠視乃至損害其他國家和民眾的合理訴求,更不得犧牲多數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各國利益訴求存在分歧時,應秉持協商協調的基本準則,以多數國家和人民的共同意愿與合理訴求為首要考量,充分尊重并兼顧少數國家和民眾的正當利益訴求,實現不同利益的統籌兼顧與協調平衡。
堅持行動導向。這是全球治理的落實要求。全球治理各項議程緊密聯系,需要加強統籌協調、系統謀劃、整體推進、標本兼治,既要立足當前的緊迫性問題,也要著眼今后的長期性挑戰。要建立切實有效的全球治理行動機制,并加以制度化、規范化。要充分調動各方資源,強化落實行動,解決實際問題,力求務實高效。
全球治理倡議的實踐意義。全球治理倡議的提出,具有重大時代價值和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聚焦回答了“構建什么樣的全球治理體系,如何改革完善全球治理”這一時代課題,并通過“五個堅持”指明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的方向與路徑。二是超越零和博弈的舊思維,倡導基于主權平等、人民至上和真正的多邊主義,構建一種更加公平、公正、包容的國際秩序。三是其不僅是中國貢獻的治理智慧,更是惠及全球的公共產品,旨在為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參與治理、表達訴求的新平臺和新機遇。四是凸顯堅守國際法治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國際法是全球治理之重器,全球治理是國際社會基于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對全球事務的治理,國際法治與全球治理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五是深刻指出“全球多數”(global majority)在全球治理中的價值。無論在實際生活層面還是在制度層面,目前全球治理還存在話語權過度集中于少數發達國家,規則制定服務于少數特定國家利益,少數大國強國凌駕于國際法之上大行單邊主義和霸權主義,一些國際決策機制一票否決導致個別國家恣意妄為,全球治理未能充分反映全球大多數國家的意愿、呼聲和利益等問題。在這種背景下,該倡議強調在全球治理中推動國際關系民主化,尊重多數國家意愿,維護大多數國家和人民利益,在決策時構建少數服從多數制度,以多數表決意見作為集體決策依據的機制。中國在參與全球治理中,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國家、團結世界大多數國家、依靠全球多數,推動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設朝著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
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共生關系
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相輔相成,具有不可分割的內在邏輯關聯。完善全球治理是目標,國際法治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根本路徑和制度保障。
國際法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由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組成的國際社會中,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必須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為基礎。從《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主權平等、和平解決爭端等基本原則,到海洋法、投資貿易法、環境法等專門領域的國際條約體系,國際法治為各國開展交流合作互動提供穩定預期與共同行為準則,能夠有效規制強權行徑、維護發展中國家正當權益、維護國際公平正義,是維系國際秩序穩定與可預期性的“錨”。
全球治理是國際法治的價值體現和實踐舞臺。國際法治并非空中樓閣,其生命力和權威,正是在應對全球性挑戰的治理實踐中得以彰顯和強化。無論是通過《巴黎協定》應對氣候變化、依托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處理貿易爭端,還是在世界衛生組織框架下開展抗疫合作,本質上都是運用國際法治工具推進全球治理的具體實踐。全球治理的現實需求持續推動國際法發展完善,國際法治的不斷進步為提升全球治理效能提供堅實保障。
全球治理倡議與國際法治精神高度契合。全球治理倡議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與國際法治的內在要求高度統一。其中,“共商”理念對應國際立法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共建”要求各國基于國際法規則開展國際交往合作,共同建設、共同治理、共同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共享”則強調同舟共濟、權益共享、發展成果共享,彰顯國際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價值。由此可見,推動落實全球治理倡議,本質上就是推動國際法治朝著更加成熟、完善、公正的方向發展。
中國在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中的定位與擔當
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和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始終以篤行實干詮釋大國擔當,既是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堅定維護者,更是積極建設者、躬身踐行者與有力推動者,持續為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完善、國際法治建設注入強大動能。
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堅定維護者。中國始終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中國已加入幾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間國際組織,簽署600余項國際公約,簽訂27000余項雙邊國際條約,并忠實、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系”;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在全球氣候治理領域,中國積極落實《巴黎協定》,提出“雙碳”目標,展現出強大的決心和行動力。
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的積極建設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系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當前,中國深度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和完善,在外空、網絡、極地、深海等全球治理新疆域,主動提出中國方案,推動相關國際規則構建。在國際經貿領域,中國簽署并推動《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生效實施,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為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注入法治動能;同時,通過共建“一帶一路”,與合作伙伴共同塑造高標準、惠民生、可持續的國際合作新范式。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倡導踐行者。中國堅持通過對話協商解決與其他國家的分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在南海問題上,中國與東盟國家共同努力,積極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磋商,這是通過規則和協商維護地區和平穩定的生動實踐。中國籍法官、仲裁員、律師在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和常設仲裁法院等司法仲裁機構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為國際司法、仲裁和法律服務貢獻中國智慧和力量。尤為重要的是,中國倡導并推動在香港設立國際調解院,這是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
完善全球治理和傳播國際法治的有力推動者。中國通過設立中國-聯合國和平與發展基金,持續支持聯合國工作,特別是其在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領域的能力建設項目,助力多邊合作事業發展。在國內,不斷加強全球治理與國際法領域的教育和研究,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大批具有全球視野、通曉國際規則的專業人才,為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事業儲備力量。[4]面向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青年才俊,開展多種形式交流和培訓,促進國際法治理念的傳播與交流互鑒。
加快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
面對變亂交織的國際局勢,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亟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全球融通的話語體系,為落實全球治理倡議提供有力支撐。國際法作為國際社會公認的行為規范和國際關系的“通用語言”,既是規范國際秩序的基石,也是開展國際對話的工具。以國際法規則為依托構建中國全球話語體系,既是應對現實風險挑戰的戰略抉擇,更是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時代責任,不僅關乎中國國際話語權的戰略性布局,更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要條件。這項系統工程需堅持理論創新與實踐突破相結合,制度建構與人才培養相促進,國家行動與國際合作相統一,持續增強國際法領域的話語權建構能力、議程設置能力、規則塑造能力,從而為完善全球治理貢獻更多東方智慧。
中國全球話語體系的深刻意涵。構建中國的全球話語體系,首要前提是厘清其主要內涵,以便堅定根本立場、明確發展方向、把握方式方法、實現戰略導向。
立足中國立場的價值內核。構建中國的全球話語體系,要堅持中國立場,植根于中華五千年文明積淀的“和合文化”,并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價值坐標,強調不同文明之間的平等對話、交流互鑒與和諧共生。在國際法維度,這一價值內核集中體現為堅持主權平等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比如,由中國國際法學會組織撰寫的《南海仲裁案裁決之批判》,鮮明表達了中國在南海仲裁案中的法理立場,既堅持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維護海洋權益,又通過歷史性權利主張維護本國核心利益,為國際社會理解中國的海洋權益立場提供清晰的法理支撐。
實現全球融通的表達方式。全球話語體系絕非單一國家自言自語、自說自話,其生命力在于突破國家地域文化局限,實現全球融通,建立符合國際受眾認知習慣的傳播范式。在這一實踐過程中,中國在氣候變化議題上的話語實踐堪稱典范。我國將中華傳統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智慧,創造性轉化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現代闡釋,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與《巴黎協定》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形成有機銜接,實現了國際法語境下的有效溝通。
堅持正向引領的戰略導向。構建中國的全球話語體系,必須占據道義制高點,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定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既要守住良知、守住底線、守住原則、守住根本,又要破舊立新、推陳出新、革故鼎新、立異標新,新在積極、健康、向上,新在求真、向善、至美,為全球治理提供正向示范與價值導向。在國際投資法領域,中國主導的共建“一帶一路”創新性地將發展權原則融入國際經貿規則,推動形成更具包容性的雙邊投資協定范本。這種引領并非對現有國際投資規則體系的簡單替代,而是在守正基礎上的創新發展,是對傳統國際法體系的改革完善與優化提升。
加快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的必要性。實現全球治理倡議是一個系統工程,基于國際法規則構建中國全球話語體系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厘清構建該話語體系的必要性,既是回應國際格局變動的現實訴求,也是踐行中國全球治理責任、提升國際影響力的內在要求。
突破西方話語霸權的現實需要。現行國際法是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核心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其突出特點是適用范圍遍及全球,觸及國際社會各個領域,并隨時代發展不斷修訂完善、與時俱進。但不可否認,現行國際法體系仍殘留殖民時代的權力烙印,在話語分配上呈現明顯的不平等性——發展中國家缺乏話語權或話語權不夠有分量,其正當利益訴求難以充分表達,合法權益難以充分保障。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為例,約70%的案例由發達國家發起,發展中國家常陷于被動應對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中國的全球話語體系,突破西方話語霸權,改變這一不對等格局,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化解意識形態分歧的治理智慧。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是化解意識形態分歧的治理智慧。當前,中國與美西方國家戰略競爭加劇,雙方在意識形態、宗教信仰、社會制度等領域的分歧日益凸顯。國際法作為超越意識形態、宗教信仰、社會制度差異的理性對話體系,有利于推動平等對話與溝通。比如,在網絡安全治理領域,中國率先系統提出“網絡空間主權”概念,并積極推動聯合國通過《關于打擊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全面國際公約》,既維護了網絡空間主權與國家利益,又有效避免陷入價值觀對抗的陷阱。
提升制度性權力的戰略選擇。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是提升制度性權力的戰略選擇。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制度型開放已成為我國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應對外部風險挑戰、參與全球治理體系建設改革的重要舉措。而制度型開放的推進,必然需要相應的制度性權力作支撐。基于國際法規則構建中國全球話語體系,正是提升我國制度性話語權的重要路徑。中國主導成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其章程設計堅持“國際最佳實踐”與“特色治理模式”相結合,“朋友圈”從最初的57個創始成員擴展到110個。這種基于國際法規則將中國特色融入國際體制機制建設的實踐表明,基于國際法規則的話語建構能夠有效提升制度性話語權與國際影響力。
加快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的實施路徑。厘清基于國際法規則構建中國全球話語體系的深刻意涵與現實必要性,是推進全球治理倡議落地見效的前提,探索切實可行的路徑方法、完善具體實踐舉措,更是這項系統工程的關鍵所在。
提升國際法解釋的話語權。其一,構建中國特色國際法解釋體系。特別是要在維護《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基礎上,建立與中國實踐相適應的國際法解釋方法論。[5]比如,針對“保護的責任”等爭議性概念,中國學者提出“負責任的保護”理論框架,將不干涉內政原則與現代人權保護要求相結合。這種創新解釋已在敘利亞危機等國際熱點問題中展現出鮮明的實踐價值。其二,深度參與國際司法活動。中國籍法官在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等重要司法機構任職,大大提升了中國在國際司法實踐中適用和解釋國際法的話語權。如在海洋劃界案件中,中國籍法官系統闡釋歷史性權利的法理內涵。近年來,中國史無前例地同步參與國際司法機構四大咨詢意見案,就國際海洋法法庭涉氣候變化咨詢意見案、國際法院涉氣候變化咨詢意見案、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問題咨詢意見案、巴勒斯坦人道援助問題咨詢意見案,提交書面意見并參與法庭口頭程序,彰顯中國掌握國際司法程序和實體規則的能力,極大提升中國在國際法解釋中的話語權與影響力。[6]
創新國際立法議程設置。其一,積極參與和引領新興領域規則制定。在深海、極地、外空、氣候變化、網絡空間、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全球治理新疆域與新領域,抓住規則制定“窗口期”,適時設置議程,提出規則建議方案,建設性地參與和引領全球治理規則制定,將中國治理經驗轉化為國際規則共識。比如,可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立法經驗,結合全球數字治理現實需求,推動制定全球數字治理公約。其二,積極參與和引領改革傳統領域規則體系。針對現行國際規則、國際機制中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國際格局演變大勢的內容,提出建設性改革方案,增強中國在傳統國際法領域的話語權與影響力。以世界貿易組織改革為例,中國提出“特殊與差別待遇”,獲得134個發展中國家聯署支持。下一步,應著力構建以發展為導向的國際貿易法理論,將共建“一帶一路”合作實踐中的成功經驗轉化為普遍性規則。
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離不開堅實的國內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尤其高度重視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要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7]涉外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面依法治國,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進涉外法治工作,強化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要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參與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設過程中,不斷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建設,用法治方式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更好維護人民利益,促進國際法治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拓展國際法治傳播渠道。構建基于國際法規則的中國全球話語體系,需要建設高端國際法交流平臺。比如,籌辦“全球國際法治論壇”、定期發布《中國國際法治實踐》藍皮書、運用數字技術構建多語種國際法知識平臺等。要健全國際法人才培養體系,創新法律教育模式,加強國際法一級學科和國際法本科專業建設,在重點法學院校設立“國際法菁英班”,實行“國內+海外”“理論+實務”雙導師制;建立跨學科專業、跨學歷層次、跨教學科研、跨學校學院、跨國家地區、跨理論實踐培養機制;推動國際法學科與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前沿學科交叉融合,培養熟悉數字技術的復合型法治人才;建立國際組織人才儲備庫,實施“國際職員培養計劃”,在外交、商務系統設立法務參贊崗位,提升駐外機構的國際法運用能力,為中國全球話語體系建設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
中國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議,如同在迷霧中點亮的一座燈塔,為我們完善全球治理體系指明了前進方向。而國際法治,則為人類巨輪駛向更加和平、繁榮、公正的未來保駕護航。中國將一如既往,做全球治理和國際法治的“守門員”和“實干家”,與世界各國一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共同書寫人類命運與共的新篇章!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專項項目“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建設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4ZDA068)
注釋
[1]習近平:《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在“上海合作組織+”會議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25年9月2日,第2版。
[2]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3]參見黃進:《百年大變局下的國際法與國際法治》,《交大法學》,2023年第1期。
[4]參見黃進:《完善法學學科體系,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國際法研究》,2020年第3期。
[5]關于國際法規則的解釋,參見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405~444頁;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29~433頁。
[6]參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中國國際法前沿”微信公眾號:《中國在國際海洋法法庭涉氣候變化咨詢意見案中的口頭陳述》,2023年9月15日;《中國在國際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問題咨詢意見案中的口頭陳述》,2024年2月22日;《中國在國際法院氣候變化問題咨詢意見案中的口頭陳述》,2024年12月3日;《中國在國際法院巴勒斯坦人道援助問題咨詢意見案中的口頭陳述》,2025年5月2日。
[7]《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加強涉外法制建設 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人民日報》,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s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hina's Practical Exploration in Leading Global Governance Reform
Huang Jin
Abstract: As the world enters a new era of turbulence and transformation, the inadequacies, mismatches, and incoherencies between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 demands of the tim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s contribute Chinese wisdom and propose Chinese solutions to reform and improve global governance. Global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hare an inseparable intrinsic logical connection.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erves as the cornerstone of global governance, while global governance embodies the values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provides its practical stage. The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 aligns closely with the spirit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with the two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complementing each other. As a steadfast defender and active builder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 proponent and practitioner of peaceful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 powerful promoter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hina urgently needs to establish a global discourse system grounded in international legal norms. This is both a practical necessity to break through Western discourse hegemony and a strategic choice to enhance institutional power, demonstrating governance wisdom in resolving ideological differences. We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our voice in interpreting international law, innovate in setting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agenda,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and capacity for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 matters, expand channels for disseminating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promote global governance toward a more just and reasonable direction.
Keywords: Global Governance Initiativ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discourse system, rule of law in foreign matters, international order
責 編∕張 貝 美 編∕周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