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貢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銜接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紐帶,也是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鮮明特征。涉外法治不僅是新時代中國法學的重大攻關課題,更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重要保障。當前,應大力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以涉外法治為橋梁紐帶,對接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形成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國際法治協調發展的新局面。
【關鍵詞】涉外法治 國內法治 國際法治 法治體系 法律外交
【中圖分類號】D920.0/D9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1
【作者簡介】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吉林大學全面依法治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為法理學、法學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主要著作有《新時代中國國家制度與治理現代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法治現代化研究》、《全球治理與國際法》(主編)等。
當前,國際形勢發生深刻復雜變化,風險挑戰層出不窮,局部沖突頻發,能源危機、貿易摩擦愈演愈烈,各種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因素明顯增加,發展赤字、安全赤字、文明赤字、和平赤字有增無減。這些因素引發全球治理體系深刻調整,并使制度競爭成為國家間最關鍵的競爭。在此背景下,應大力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以涉外法治為橋梁紐帶,對接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形成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國際法治協調發展的新局面。強化法治斗爭觀念和意識,提高對外法治斗爭智慧和能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挑戰、化解風險,更好維護我國國家和人民利益,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全球發展。這既是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現實需要,也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
“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貢獻
歷史上,受限于對外開放程度與格局,中外關系問題多在政治、政策層面解決,我國的法治建設重心也長期停留在國內法治上,較少關注涉外法治建設問題。改革開放后,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日益邁向世界舞臺的中央。許多發展中國家對構建公正合理的國際關系和世界秩序抱有更高期待,并將這一愿景與中國的大國擔當緊密相連。同時,隨著我國對外貿易、投資、合作的不斷深化,以及國際人權治理、全球氣候變化、世界維和行動、大數據跨境流動、互聯網和人工智能治理等領域呈現出全球化態勢,國家間的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競爭,法律成為大國博弈的重要工具,法治成為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
在這一背景下,習近平總書記把握中國和世界的發展大勢,以大國領袖的全球視野和使命擔當,深入思考“世界怎么了,我們怎么辦”這一時代之問,深刻洞察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歷史方位和時代走向,以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戰略思維,著眼于在激烈復雜的國際競爭中,不斷拓展我國的發展空間、增強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提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推進國際關系法治化,強調要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同時,中國始終堅定做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公共產品的提供者,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博大胸懷和“法安天下”的深邃理念,推動全球治理在法治軌道上有力有序變革,為世界和平發展夯實法治基礎。
早在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就指出:“我國已經進入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階段。中國與世界的關系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國同國際社會的互聯互動也已變得空前緊密,我國對世界的依靠、對國際事務的參與在不斷加深,世界對我國的依靠、對我國的影響也在不斷加深。我們觀察和規劃改革發展,必須統籌考慮和綜合運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國際國內兩類規則。”[1]“涉外法治”就是在這一重要思想指引下萌發并逐漸形成的科學概念。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2]明確“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3]“涉外法律法規”“涉外法律事務”“涉外法律服務”“涉外法治人才”等概念的提出,以及相應的工作部署,為“涉外法治”概念的形成奠定基礎。
2019年2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涉外法治概念,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強涉外法治專業人才培養,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4]同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務制度,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5]具體提出“完善涉外經貿法律和規則體系”等,進一步豐富“涉外法治”的內容。
2020年10月,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堅持多邊主義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加強國際法運用,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共同應對全球性挑戰。”[6]同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并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要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要引導企業、公民在走出去過程中更加自覺地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運用法治和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注重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務工作做得更有成效。”[7]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進行第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系統闡述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提出“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等重要概念。
綜上,從“涉外法律事務”,到“涉外法治”“涉外法治體系”“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等重要概念;從“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到“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等重大命題和方略,我們黨對涉外法治的規律性認識持續深化、原理性理論成果更加豐富、戰略布局更加明確,形成了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論。
涉外法治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創性理論,其原創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科學闡明涉外法治概念的獨特屬性。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突破數百年來固化的國內法、國際法二元劃分的思維定勢,把涉外法治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術范疇,形成“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國際法治”法治體系新形態,為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創立新的科學范式。
深刻闡述涉外法治的科學內涵。涉外法治是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引下,有關國家機關、涉外工作部門和單位,以法治規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涉外事務、開展對外斗爭、推進國際合作、參與全球治理、引領和平與發展的國家主權活動,以及公民、法人等民間涉外主體,依法依規、依據慣例案例,規避風險、化解糾紛、抗爭霸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務活動。
深刻闡述推進涉外法治的根本目的和深遠意義。“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要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8]“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促進國際法治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9]“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10]總而言之,涉外法治的關鍵價值在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尊嚴等利益,以及我國公民、企業、社會組織等主體的合法權益,更好保障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以國際良法促進全球善治,更好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世界發展、助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創造性構建起以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務、涉外法律合作與斗爭為主要內容的涉外法治體系和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新時代以來,特別是過去五年,我國涉外法治體系不斷完善、涉外法治工作力度持續加大。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為重點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法律工具,涉外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全面加強,執法司法國際合作日益深化,涉外法治應對風險挑戰、化解矛盾糾紛、保障改革開放的能力顯著提高,涉外法治的體系和格局更加完善。
涉外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把涉外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分支領域、作為高水平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面向,這為推進涉外法治工作確立理論基礎。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法治系統工程的重大成果和主要標志。新時代以來,我們黨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并將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總抓手。
將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向國內外鮮明宣示我們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我們要建設的法治體系,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而不是照搬西方國家的法治體系和法治模式。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最終目標,是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強國。這就是說,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只有通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強國夯實堅實基礎。
將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明確全面依法治國的工作重點,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緊緊抓住法治體系建設這個總目標總抓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統籌推進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建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11]如期高質量實現了到2025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初步形成”的建設目標。
在法律規范體系形成方面,截至2025年12月10日,我國現行有效法律310部,行政法規609部、地方性法規1.4萬余件。[12]在法治實施、監督、保障體系方面,通過執法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嚴格公正高效執法司法、執法和司法有機銜接協調,法治實施體系更加高效;健全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制度,有力推進監察體制改革,加強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法治監督體系更加嚴密;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全面領導,健全政治保證、組織優化、物質保障、科技賦能體系,法治保障體系更加有力。在依規治黨和黨內法規體系建設方面,截至2025年12月底,現行有效黨內法規3372部,包括中央黨內法規239部、部委黨內法規253部、地方黨內法規2880部。[13]為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和黨的自我革命提供法規依據。
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無論是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高水平開放、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生態文明,還是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提高黨的領導水平等,都需要法治體系作出積極有力的響應。由此,加快健全市場經濟法治體系、民主政治法治體系、文化建設法治體系、社會治理法治體系、生態文明法治體系、國家安全法治體系、軍事法治體系、數字法治體系、涉外法治體系等中國式現代化各個領域的法治體系,成為法治體系建設和完善的歷史性課題。黨中央提出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就是對這一課題的積極回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外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面依法治國,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14]加快形成系統完備、運行高效的涉外法治體系,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舉措。
從哲學上看,每一個體系都是一個系統,都有其內在結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總體框架內,涉外法治體系亦呈現為一個相對完整的結構格局,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務是其主要環節。其中,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是涉外法治的基礎,公正高效的執法、司法、守法構成涉外法治的實施體系,專業公信的仲裁、公證、調解等構成涉外法治服務體系,黨對涉外法治的堅強領導、高素質法治人才隊伍、數智化的法治平臺等構成涉外法治的政治保障、人才保障和科技保障。
就具體實踐來說,涉外法治工作體現為法律(規則、機制、判例、指導性案例等)的“四用”。[15]
中國法適用于域外。我國對外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對外交流合作、矛盾糾紛、涉外斗爭必然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處理這些問題首先需要的是中國法特別是涉外法律法規的使用和適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涉外領域立法,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16]新時代以來,我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均包含中國法域外適用的理念和制度安排,為涉外工作和涉外斗爭提供中國法律依據和法理基礎。
外國法適用于域內。我國堅持主權平等和法律對等的法治原則,在強調中國法可以適用于域外的同時,我們不排除、有時候也需要把某些符合我方權益、體現公平正義的外國法適用于中國境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17]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助的覆蓋面等,也包含著外國法在中國域內的適用,尤其是在商事仲裁領域,展現中國司法尊重契約精神、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態度,為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利用國別法(外國法)。當其他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尋找各種借口以其本國法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企業、組織采取歧視性措施時,我們可以選擇利用他國法(國別法)及其司法程序進行積極應對。比如,2020年以來,我國微信(WeChat)、小米集團等企業以美國法在美國國內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實踐證明,國別法也可能成為破解西方國家“雙標”,維護國家和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
充分運用國際法。涉外法治工作必須重視對國際法的確認和運用。在國際關系和全球治理中,應尊重和遵守國際法與公認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用國際社會統一適用的規則來明是非、促和平、謀發展。加強國際法運用,不僅是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需要,也是以民主機制、法治方式和平理性地解決國際分歧與爭端,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需要。我國自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積極主動與國際規則相銜接,在堅持自主發展的同時,已經能夠有效運用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結來看,涉外法治工作的實踐場域在于“四用”,即有針對地把中國法適用于域外、有選擇地把外國法適用于中國域內,善于利用國別法以抗衡外國強權、侵權,充分運用國際法于國際事務和全球治理。這“四用”既符合法治精神,又構成新時代中國涉外法治的工作格局,其前提是涉外法治規范體系建設,其重心是涉外法治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和法律實施機構建設,以及涉外法治價值體系的建構和創新等。
涉外法治是銜接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紐帶
“涉外法治”是一個指稱概念,指涉空間、對象、關系。從空間維度,涉外法治指與國外、境外、外域、外部、外空等關聯的法律和治理問題;從對象維度,涉外法治指涉及外國、外僑、外商、外企、外軍、外國人、外賓、外國(及區域、國際)組織、外國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等主體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解釋、執行、適用、作用等問題;從關系維度,涉外法治指在外事、外交、外經、外貿、外援、對外合作、對外斗爭等對外事務中的法律問題和法治工作。對外事務涵蓋我國與外國和國際社會之間的經濟、政治、文化、生態、軍事關系,以及我國公民、企業、社會組織、政府機關等主體的域外利益和各種涉法事務。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特別是制度型開放的持續擴大,涉外法治的指稱將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復雜,需要我們在涉外法治實踐中認真研究、準確把握,更需要一定的前瞻和預測。
從涉外法治概念的指稱來看,涉外法治存在屬性定位問題。對此,法學界尚無定論。有人認為,涉外法治是國內法治的一部分、是國內法治向域外的延伸。也有人認為,涉外法治實質上是國際法治的一部分。筆者認為,涉外法治既不是純粹意義的國內法治,也不是本原意義上的國際法治,而是既“屬內”又“屬外”,銜接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協調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的紐帶,是中國法治走向世界、國際法治進入中國的橋梁。這一視角有助于更好地發揮涉外法治的橋梁紐帶作用。具體來說,有以下優勢。
把握大局與維護秩序。通過釋放涉外法治的橋梁紐帶作用,我們能夠更好把握國內國際兩個大局,運用國內國際兩類規則,聚合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雙重優勢,為中國式現代化創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外部條件。與此同時,以法治之力,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堅持以法治方式和平理性解決國家間的分歧和爭端。
塑造形象與維護權益。通過發揮涉外法治的橋梁紐帶作用,我們能夠更全面地了解國際法律規則,彰顯我國法治大國、文明大國的形象,更有效地運用國際法規則、國際法機制、國際法機構,維護我國的核心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也更好地以歷史主動精神全面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和實施,把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融入國際法規則體系與體制機制,貫通國際法的實施,推動國際法治發展,推動國際社會從伙伴關系、安全格局、經濟發展、文明交流、生態建設等方面提高法治化水平,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對接規則與參與治理。通過涉外法治這個橋梁紐帶,我們可以更主動地做到“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產權保護、產業補貼、環境標準、勞動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金融領域等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18]提升中國法治的國際化、全球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國。同時,通過涉外法治確立的制度型開放,增強協同推進全球法治體系和治理體系的意識,傳播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主動參與并努力引領國際規則制定,善于在國際規則制定中清晰地表達中國立場、中國理念,發出更多中國聲音、注入更多中國元素,積極參與和支持國際執法、國際司法、國際仲裁、國際調解,高質量參與國際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外交,使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和國際法治形成合力,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促進法治文明交流互鑒,深化法治領域的國際合作,推進建設更加民主公正、文明包容的國際法治體系,并以國際法治體系為依托,推動全球治理體系在法治軌道上改革與變革。
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對外事務和國際關系、維護和平、促進發展、應對風險方面,特別是對外開展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等方面,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經驗積累和能力建設仍有待加強。通過涉外法治實踐的不斷豐富和涉外法治體系的日漸完善,我國的應對能力必將顯著提高,從而更好地實現“堅持在法治基礎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不斷夯實高水平開放的法治根基”。[19]
涉外法治是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鮮明特征
進入新時代以來,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和變亂交織的國際形勢,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中國特色大國外交”重要理念,并不斷深入推進中國特色大國外交,開辟中國外交理論和實踐的新境界。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的一個鮮明特征就是法律外交(亦稱為“法治外交”)。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把法治應對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規則說話,靠規則行事,維護我國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維護我國企業和公民合法權益。”[20]“在對外斗爭中,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領法治制高點,敢于向破壞者、攪局者說不。”[21]“遵守國際法治。全面、充分、完整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等公認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確保國際法和國際規則平等統一適用,不搞‘雙標’,不將少數國家的‘家規’強加于人。”[22]這些重要論述為法律外交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指明前進方向。
“法律外交”是觀察和思考外交問題的一個新視野,是處理對外關系的一個新方式。法律外交是與政治外交、經濟外交、文化外交、軍事外交、政黨外交等同樣重要的外交事務。“法律外交”不僅包括傳統外交中的涉法活動,比如司法協助、簽訂條約、國際訴訟等,還包括以法律為內容、機制和媒介的外交活動,也就是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穿在外交活動之中,善于將某些外交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將涉外矛盾糾紛轉化為司法個案,以法律的規則和程序處理外交事務、依法化解外交糾紛,轉變外交方式方法,開辟外交工作新局面。
應順應國際關系法治化的大趨勢,善于將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環境等方面的問題,作為法律議題開展外交活動。事實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和西方大國都將法律外交作為其外交的重要內容,將其置于政策和策略的關鍵領域。應善于運用法治的方式解決國家間、區域間、利益集團間的矛盾,通過積極開展法律外交來推動國際法治,有助于在擴大共識、求同存異的前提下維護和平、促進發展和加強合作。
外交是一門藝術。將某些外交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一方面,可以增強基于法治理念和共同規則的對話、交往、交流的效能;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和方法實現定分止爭,實現矛盾轉移,或者將問題鎖定在法律層面,將某些矛盾轉化為“司法個案”。法律外交能夠促進我國與各國在法治問題上進行有益的交流,對于增進了解,擴大共識,加強國內和國際法治具有積極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外交有助于推動我國外交事業向更高水平全面發展。應善于運用法律外交化解“中國威脅論”,爭取外交主動權。
法律外交的交往方式是平等的、穩定的、長期的,是以共同規則為基礎的,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有助于增強國際社會對我國的信心,進一步確定中國是一個堅持和平發展、信守國際承諾的負責任法治大國、文明大國。同時,法律外交使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外交主張更具正當性、合法性,增強對外溝通的說服力,更容易獲得國際社會的理解與認同,從而在國際交往中獲得更多主動權。
法律外交的內容十分豐富,舉其要者包括以下方面。
積極參與和主導國際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積極參與網絡、深海、極地、空天等新領域國際規則制定。”[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積極參與數據安全、數字貨幣、數字稅等國際規則和數字技術標準制定”[24]“加強生物安全領域國際合作,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制定”。[25]《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建立健全綠色低碳標準體系,推動引領國際規則標準完善和銜接互認。”[26]中央軍委印發《關于新形勢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決定》也提出:“積極參與國際軍事規則制定,增強我國我軍在國際軍事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27]這些都是推進國際立法的重大決策和舉措。積極參與或主導國際立法,將我國的立場主張、利益訴求和價值觀與國際法律體系相融合,推進全球治理領域的良法善治。[28]
積極參與國際執法。中國始終是國際秩序的維護者。中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派遣維和人員最多的國家,是維護世界和平的堅定力量。2015年,習近平主席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出席聯合國維和峰會并發表講話,宣布中國將加入新的聯合國維和能力待命機制,決定為此率先組建常備成建制維和警隊,并建設8000人規模的維和待命部隊。中國將積極考慮應聯合國要求,派更多工程、運輸、醫療人員參與維和行動。[29]此外,我國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等。
積極參加國際司法機構和司法活動。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防線,也是人類社會文明的標志。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對國際司法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尊重和支持說公道話、做公正裁決的國際司法。先后有多位法學家擔任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南斯拉夫問題特設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海洋法法庭法官等職務。在國際司法領域,我們充分尊重和支持公正司法,但在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案件上,我們絕不接受國際司法機構濫用司法權的錯誤裁決。
做好涉外和國際法律服務。“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30]同時,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良好的法律培訓和法律服務。特別是要積極籌建“一帶一路”經濟法律糾紛仲裁中心等仲裁機構,建設國際調解院,通過調解、仲裁、司法等多樣化機制化解矛盾糾紛,為國內外民商事主體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堅定維護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世界秩序。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權威性的國際組織,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平臺。《聯合國憲章》奠定現代國際秩序基石,確立當代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中國是聯合國創始成員國,是第一個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的國家。在外交工作中,中國將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堅定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堅定維護聯合國權威和地位,堅定維護聯合國在國際事務中的核心作用。除《聯合國憲章》外,各國以其為基礎,就政治安全、貿易發展、社會人權、科技衛生、勞工產權、文化體育等領域,達成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法律文書。各國有責任維護國際法治權威,依法行使權利,善意履行義務。
注釋
[1]習近平:《論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第200頁。
[2][3][23][30]《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80~181、176、810、181頁。
[4]《完善法治建設規劃提高立法工作質量效率 為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人民日報》,2019年2月26日,第1版。
[5][6]《十九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1年,第294、817頁。
[7]習近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8][9][10][14]《習近平法治文選》第一卷,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5年,第347、387、348、347頁。
[11][16]習近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更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求是》,2022年第4期。
[12]參見陳文清:《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學習時報》,2025年12月10日,第1版。
[13]參見中央辦公廳法規局:《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協調機制研究》,《黨內法規工作》,2025年第4期。
[15]張文顯:《論新時代涉外法治工作格局》,《中國法治》,2025年第1期。
[17][18]《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32、25頁。
[19]習近平:《堅定不移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求是》,2025年第14期。
[20][21]習近平:《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0年,第256~257、225頁。
[22]習近平:《推動落實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全球治理倡議》,《求是》,2025年第20期。
[24][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3月13日,https://www.cac.gov.cn/2021-03/13/c_1617210747414735.htm。
[26]《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2025年10月28日,http://www.scio.gov.cn/zdgz/jj/202510/t20251029_936997.html。
[27]《中央軍委印發關于新形勢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決定》,2025年2月26日,https://www.xinhuanet.com/mil/2015-02/26/c_1114446426.htm。
[28]張文顯:《建設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國》,《國家治理》,2025年第22期。
[29]《習近平出席聯合國維和峰會并發表講話》,《人民日報》,2015年9月30日,第1版。
Legal Analysis of the Basic Attributes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Zhang Wenxian
Abstract: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s a pioneering contribu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 link connecting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a distinctive feature of China's major-country diplom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a major research topic for Chinese law in the new era, but also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strong country and the national rejuvenation through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Currently, the country shoul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using it as a bridge and link to connect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form a new situation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rule of law,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domestic rule of law,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system, legal diplomacy
責 編∕李思琪 美 編∕梁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