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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

【摘要】隨著深空探測事業邁入戰略主導與制度塑造并重的發展新階段,法治體系作為深空治理的重要支撐,已成為衡量國家科技能力與安全保障水平的關鍵指標。完善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需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引,統籌考量國家安全戰略、科技強國戰略與航天強國戰略。當前,我國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存在成果分配制度滯后、法律責任界定模糊、保密機制薄弱等制度短板,亟需從戰略發展與治理結構等維度,構建科學系統、統籌高效的法治保障體系。建立完善綜合監管、風險預警、規則對接、成果轉化、倫理審查與信息公開等六項制度,為我國深空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支撐,助力中國在全球太空治理領域實現從“規則接受者”向“規則引領者”的戰略躍升。

【關鍵詞】深空探測 法治保障 國家安全 制度構建 國際規則

【中圖分類號】V1/D920.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2.004

【作者簡介】肖君擁,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國家安全法、人權法學,主要著作有《國家安全法學》(主編)、《憲法視閾中的國家安全及其法律實施》(合著)、《國際人權法講義》等。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加強網絡、數據、人工智能、生物、生態、核、太空、深海、極地、低空等新興領域國家安全能力建設。”[1]新安全格局所要建構的“安全視界”已擴展至太空安全。[2]當前,大國戰略競爭正從傳統地緣政治領域延伸至太空空間,太空日益成為全球安全治理的新高地。

深空探測,是指月球及以遠的天體或空間開展的探測活動。[3]深空探測不僅依賴科技的突破,更需要規則主導、制度塑造與安全控制的復合型制度布局。美國主導《阿爾忒彌斯協定》,計劃構建月球軌道空間站“門戶”,為未來火星任務鋪路;歐洲航天局2021年宣布啟動“歐盟太空計劃”,重點發展方向是促進深空探索合作;印度于2023年實質性推動“加甘揚”載人航天計劃,并宣布將“月球極地探測”與“太陽探測”作為國家優先任務;日本修訂《宇宙基本法》,部署“準天頂”衛星系統,強化太空態勢感知能力。

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能夠為深空探測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是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應有之義。[4]組織建設、人才培養、經費支出等關鍵制度環節,面臨難以依靠法治化保障的現實困境,阻礙深空探測戰略的有效延伸。系統完善我國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既是推動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也是適應新一輪國際戰略博弈、提升太空安全能力的重要路徑。

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的建構價值

提供規范指引與制度保障。自20世紀中葉人類開啟太空探索征程以來,深空探測領域歷經技術突破向戰略主導的深刻轉型。冷戰時期,美蘇在月球登陸、火星探測等領域展開激烈角逐,其本質是技術展示與意識形態對抗,而此時的深空探測更具象征屬性,成為國家實力與科技自信的重要標識。[5]

隨著科學技術的持續成熟與交叉融合格局的深刻變革,深空探測的戰略視野已從月球拓展至火星等更遠天體,戰略目標亦從探索轉向主導,尤其聚焦對月球、火星等關鍵深空區域的資源利用及制度構建的話語權掌控。美國聯合部分盟友推動“阿爾忒彌斯計劃”,主導制定《阿爾忒彌斯協定》,致力于在全球范圍內推廣以“先到先得”“資源私營開發正當化”為核心的規則體系,其理念與《外層空間條約》確立的“非占有、非軍事化、公平利用”原則存在明顯差異。歐盟方面關注地緣政治對太空活動的深遠影響,將深空探測所依賴的數據、技術等要素作為核心內容,開展系列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各國在關鍵空間區域的探測活動,以提升自身在太空活動各領域的影響力。

商業航天的發展為深空探測戰略實踐開辟新賽道,顯著拉大各國深空探測實力差距。商事主體的參與,為深空探測任務的資金、人才、技術及市場拓展等方面注入新動能,通信、發射等傳統商業航天業務的精進,為深空探測的順利推進提供堅實的保障。2021年,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正式選定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X)研發的Starship飛船作為“阿爾忒彌斯”深空探測計劃的月面著陸器。我國民營航天企業開發的朱雀三號可重復使用液體火箭,已經具備納入探月工程四期、載人月球探測與深空探測基礎設施計劃的潛能。有望適配未來高頻次、多任務重載發射場景的配套需求。商業航天的健康發展與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同樣離不開規則體系的支撐,其為明確行動邊界、化解糾紛沖突提供規范指引與制度依循。

建立共識以發揮約束作用。面對深空探測活動中的月球軌道、火星前哨、近地與深空交界區域資源緊張、秩序失衡與戰略誤判等多重挑戰,構建系統、前瞻、可持續的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成為關鍵之舉。尤其需要從協商規范、禁止規則與實施保障切入,推動深空治理法治體系發揮應有的約束與引導功能。

緩解深空探測資源緊張態勢。探測通路資源的公共屬性與競用性之間,存在復雜矛盾,直接導致在深空探測領域,各國均處于非合作博弈環境的集體行為困境中。截至2025年,全球在軌衛星數量已突破7000顆,軌道碎片規模超過十萬級,形成凱斯勒現象。[6]2021年,美國星鏈衛星險撞我國空間站,既反映出當前深空交通運行協調規則的約束性有待加強,也凸顯將強制性規范納入深空探測秩序、落實國際合作機制和明確責任界限的緊迫性。

杜絕深空探測武器化傾向。雖然《外層空間條約》明確禁止在太空部署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對深空探測器可能搭載新興軍事技術的規制,遠遠滯后于現實發展,致使深空空間逐漸呈現軍事戰略化的樣態。2024年,美國發布《國家地月科學與技術行動計劃》(National Cislun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署地月空間中機器人探索和操作能力的研發任務,強調發展“高優先級任務”機器人活動技術。此外,美國的主要優勢即利用空間獲得信息,并將其用于軍事作戰行動。無論是深空探測的技術、器物還是信息傳遞等“灰色地帶”,都存在軍事化、武器化的潛力,相關法治建設亟需補足禁止性規范,在技術發展前沿預設“行為邊界”,通過多邊談判建立針對相關行為的專門限制。

踐行深空探索和平愿景。現行國際太空法體系以《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層空間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為核心,《營救宇航員、送回宇航員和歸還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共同構成國際外空法框架,并在此框架下為各國設立一系列普遍義務。其中,外空法的原則并非強制性規范,所規定的普遍義務同樣不具有優先性,但代表著全人類對于和平利用太空的共同期望。[7]當前,國際法層面對于深空探測活動問題回應并不全面,適用效果上也不盡如人意,相關規則治理呈現“去全球化”“去條約化”趨勢,國家間更多采用雙邊協議、技術同盟與先占先得的方式,以規避統一規則的約束,削弱國際法的權威性,亦使其適用性大打折扣。推動深空治理走向制度正軌,應確立“共識性承認規則”,各國自覺將相關規則轉化為對應國內法,彌合制度真空,防止無規則競爭演化為戰略沖突。

推動深空探測事業高質量發展。深空探測、航天裝備、高分辨率對地觀測等航天重大工程,為人類邁向深空提供支撐,是科技競爭的戰略制高點。科技創新的廣度與深度,直接決定深空探測技術的發展水準,不僅關乎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提升,也是衡量國家制度體系成熟度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核心標尺。隨著科技強國與航天強國戰略深入推進,構建支撐全面創新的體制機制的任務日益緊迫。制度層面亟待從單點突破轉向系統建構,需依據深空探測活動的特性,構建起科學完備、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深空探測制度保障體系,優化國家對核心空間資源的調配策略。

法治保障體系作為關鍵制度支撐,為深空活動提供制度化的運行范式,能夠在復雜任務架構中實現權責明晰、標準統一與路徑可控,確保各類主體在制度框架內高效協同。明確任務授權機制、成果確權機制、數據治理機制和安全管理機制,是深空探測活動由傳統技術組織邁向制度治理的重要環節。民商航天已成為推動深空任務拓展的關鍵力量,其在任務執行、技術研發、系統集成等環節的深度介入,成為國家法治體系及時回應角色多樣、責任分散、風險交叉等問題的新考量要素。應在多主體參與的復雜格局中確立秩序規則與行為邊界,健全各項深空探測市場體制機制,明確企業準入規范、任務承擔邊界與責任追究機制,引導各類主體依規依序參與深空探測實踐,提高深空探測任務執行的安全性與可控性。

深空探測事業的高質量發展,必須以法治體系的有效運轉為基石。當前,國際太空規則演化日趨碎片化、國家間制度博弈加劇。[8]持續推進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科學擘畫與系統構建,不斷完善具有前瞻性、適配性與執行力的制度體系,能夠保障我國深空戰略穩步推進,形成戰略能力、制度能力與治理能力相互支撐的深空發展格局,從而回應我國在全球太空治理格局中提升制度性話語權的戰略訴求。構建兼具自主知識體系、國際交往支撐力與理念輸出能力的法律規則,有助于推動我國在深空探測領域從“跟隨者”轉變為“領跑者”。

我國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建設存在的不足

近年來,我國深空探測事業收獲頗豐,“嫦娥”系列月球探測器、“天問”系列火星探測器的順利發射和任務的圓滿完成,為我國深空探測技術發展、應用積累寶貴的經驗財富。然而,與之配套的法治體系仍相對薄弱,一定程度上有礙未來高質量發展。從當前深空探測事業的發展階段來看,法治保障體系建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為,成果分配體系建設滯后、法律責任體系模糊、保密制度體系不足。相關立法亟需細化完善。

成果分配體系建設滯后。近年來,我國深空探測任務逐步邁向實質性突破,月壤樣品帶回、火星探測數據獲取、空間資源探測與潛在利用等成果不斷積累,但與之相適應的成果分配制度卻尚未建立,相關權益主體認定模糊、成果歸屬邊界不清等問題日益凸顯。鑒于深空探測成果的敏感性,以及現有的科研機構、企業、高校、軍隊等多方主體協作模式,既往成果認定與分配機制難以充分回應私主體合法權益主張。[9]

在國際規則層面,現行《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層空間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并未對探測過程中取得的資源歸屬設定明確約束,存在較為嚴重的法理分歧。[10]我國堅持的創新引領、協同高效、和平發展、合作共享的航天原則,與西方急于將掠奪外空資源的行為合法化形成鮮明對比。我國作為負責任的航天大國,更需要明確成果分配方式與使用邊界,建立公開、公平、可追溯的成果分配法律機制,為深空探測的長期合作與成果轉化提供制度支撐。

法律責任體系模糊。深空探測活動具有高風險、高價值和高技術耦合的復雜特點,特別是在商業航天參與深空任務的背景下,構建法律責任體系時,需要充分考慮行為、結果、責任,以及主體責任能力之間不對等的現實情況。

一方面,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責任劃分、責任轉移機制缺乏明文規定。《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等國際法多以國家為航天行為唯一承擔責任的主體,對民商參與的關聯責任、交叉責任、連帶責任等新型形態,尚無適配制度。另一方面,國際責任與國內追責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在對外損害賠償與國內追償機制方面,缺少統一的條約選擇路徑,直接影響我國在外空責任框架中的信譽與執行力。[11]應通過立法明晰深空探測中的責任歸屬、責任范圍和法律后果,建立責任閉環機制,提升法治效能。

保密制度體系不足。深空探測活動的任務數據、技術路徑、成果信息,具有極高的敏感性與戰略價值。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多次修訂完善,我國保密工作的法治化建設邁入新階段。然而,既有保密工作仍聚焦傳統航天項目的軍事敏感信息,缺乏對民商航天與國際合作背景下產生的涉密信息的關注。保密制度執行標準不一、責任劃分不清、監管體系覆蓋不足等問題凸顯,一些數據流轉鏈條存在脫離監管視野的可能。同時,信息分類標準難以滿足深空探測數據的流轉需要,在深空通信鏈路、遙測遙控系統、地月數據通道等領域,保密風險識別機制尚不健全。

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堅持系統思維與底線思維,為構建符合深空探測特點的多層級保密體系提供理論指引。國家秘密是筑牢國家安全防線的根基,保護國家秘密更是深空探測科研人員的履職之要。對于新增具有保密、定密義務的機關和單位,應進一步強化保密、定密工作的法治化建設,完善配套規則的制定,從而使得保密、定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構建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的邏輯基礎

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構建,并非孤立的法律技術操作,而必須深刻植根于國家發展的宏大戰略之中。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引領,確保法治建設的正確方向,能夠有效回應深空活動的復雜性與戰略性。

戰略發展邏輯。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建構承載著戰略安全、科技突破與制度競爭三重功能,緊密關聯國家核心利益,深刻影響深空任務的組織、軌道選擇、資源分配以及數據使用等各個環節,必須在綜合評估其戰略屬性的基礎上,形成多層級嵌套的治理結構。

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筑牢國家安全戰略底座。深空探測作為國家高端科技能力的集中體現,已成為現代國家安全體系的關鍵一環。在國家安全格局不斷向“多領域融合、多因素交織”演進的趨勢下,必須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統領,將深空探測納入國家安全的戰略總體布局,構建系統完備、協同高效、運行有序的法治保障體系。總體國家安全觀用非傳統思維統合傳統與非傳統兩方面的國家安全問題,[12]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構建思路同樣應跳出傳統軍事安全范疇,全面覆蓋數據安全、資源安全、技術安全、基礎設施安全、供應鏈安全等多個維度。特別是在軌道資源使用、探測數據管理、關鍵任務控制、遠程操作指令等方面,法治應當實現從任務前期設計到事中監管、事后問責的全鏈條嵌入,成為深空安全治理的制度支點。將頂層立法、機制設計和責任規范三者貫通,形成對國家深空空間主權、技術控制力和戰略主動權的系統保障,將國家戰略細化為法律制度,最后回歸技術行為,從源頭防范由制度真空或治理錯位引發的安全風險,切實構建深空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防線。

堅持守正創新,加快推進國家科技強國戰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技是國家強盛之基,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13]深空探測作為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前沿陣地,相關法律完善須緊密銜接國家科技戰略目標,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總體布局,釋放科技創新的潛能,規避技術發展帶來的系統性風險。面對人工智能算法、數字孿生模擬、自主飛行系統、深空通信協議、在軌維護與回收等深空核心技術的快速演進,傳統靜態法律制度顯然難以滿足治理需求。深空法治體系亟需構建具有適應性、彈性與預警能力的動態治理結構。同步布局標準制定、監管接口與數據規范的法治銜接機制,為創新行為劃定合法邊界,避免制度滯后引發風險。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賡續發展國家航天戰略。人民性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特征。深空探測以前沿技術與高端工程為外在形態,但內核與目標仍是服務人民、造福人民、保障人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既是夯實深空治理政治合法性的基石,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在航天領域的具體映射。深空探索的成果理當轉化為人民福祉的增量。當深空遙感數據、通信中繼等技術延伸至導航保障、科學教育等民生領域,法律制度的關鍵作用在于推動公共成果的高效轉化與合理利用,為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提供法律渠道,在數據安全、隱私防護、環境影響等關鍵領域劃定清晰權利邊界,賦予公眾必要的知情、參與、表達與監督空間,確保深空活動始終錨定公共利益坐標。法治建設還需兼顧深空活動的代際公平與全球視野。秉持資源可持續利用理念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精神,推動探測行為與生態倫理、環境正義、和平利用等國際共識相契合,構建公平獲得、理性使用、多方受益的制度框架。這種兼顧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當代福祉與長遠發展的治理結構,能夠將深空法治建設深度融入中國式現代化的價值體系,精準回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制度功能邏輯。制度體系在深空探測領域發揮技術引導功能。隨著深空活動制度化進程的加速,制度體系正逐步演化為國家在國際競爭中塑造空間治理規則的重要支點。各國圍繞深空探測資源分配、空間交通管理、信息主權、數據共享等問題展開的制度性博弈,本質上是規則輸出能力與制度影響力的競爭。隨著深空活動的日益頻繁和復雜,各國在深空資源開發、空間交通管理、數據共享等方面的規則制定權和話語權競爭日益激烈。應設置激勵機制、審查程序與風險防控要求,保障自主創新的同時,引導技術走向有序、安全、可控的路徑,避免技術擴張無序化帶來的戰略不確定性。

強化法律的預測功能。深空探測多重戰略功能,說明當前全球空間活動已從傳統的“空間競賽”階段,逐步邁向更為復雜的“空間治理競賽”階段。各國之間的競爭不僅是技術能力的較量,更是對未來空間秩序規則制定權的爭奪。鑒于深空探測具備復雜的戰略屬性,相關法治體系的構建必須突破以往“工程保障”功能的思維范式。傳統局限于為特定工程項目提供事后支持的思路,難以達到理想的深空探測法治體系應當具備的復雜功能目標。對此,在完善法治體系時,應當充分考慮制度在國家戰略、法律制度、技術行為三者之間發揮的聯動作用,法律在其中不僅是技術行為的規制工具,更是國家戰略的直接體現和實施路徑。因此,應從國家層面完善頂層設計,將主動性和前瞻性的法治供給深度納入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確保法律體系與國家戰略目標高度契合,從而有效支撐和引領深空探測活動。

發揮法律制度的規范功能。深空探測活動的技術復雜性與情境不確定性,決定其運行機制必然跨越多個制度領域、管理體系與行為主體。特別是在當前軍民融合不斷深化、商業力量加速參與、國際合作不斷拓展的背景下,任務鏈條呈現高度嵌套、多點協作、責任交織的新特征,制度規范的不統一、銜接機制的不完善,將制約任務系統運行的效率。軍、民、商不同主體在任務組織、軌道分配、數據處理、成果轉化等環節,往往基于不同法律依據和監管邏輯運行,導致監管分割、標準錯位、責任不清的“制度碎片化”問題。在數據共享情境下,不同部門對遙感信息、通信頻率、軌道參數使用權限的界定缺乏統一規范,易因權限重疊或責任真空引發協作障礙和法律爭議。[14]應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規范功能,以法治手段構建統一、協調、有序的任務運行規則體系,打破治理主體之間的行政壁壘,實現治理要素、執行程序和責任體系的一體貫通。在任務規劃、許可審批、運行監管、突發應對等關鍵節點設置統一法律接口,確保各類行為在合法性框架下有序銜接。法律具有強制力與普適性,可以將分散于不同部門、不同層級、不同環節的制度資源整合為統一的治理體系,增強深空探測任務的運行合力。構建風險可控、資源共享、職責明確的制度運行邏輯,推動深空法治格局從多頭運行向系統聯動轉變,這是推動深空治理現代化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點。

治理結構邏輯。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建設應從“事后配套式”的治理模式,轉向“事前預防型”的治理模式。這一轉變的核心在于,提升法治體系的保障能力、協同能力與規范能力,最終實現法治體系由支撐工程向引領治理的跨越。

“事后配套式”的治理模式可以描述為,在深空活動中出現問題或需求后,被動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其目的主要是為工程項目提供保障。這種滯后性使法律體系難以適應深空探測的快速發展和技術前沿的不確定性。而“事前預防型”的治理模式中,制度設計強調前瞻性,在深空活動規劃之初就將法治建設納入頂層設計,主動預判未來的法律需求和風險,并提前構建相應的規則體系,旨在通過法治的引領作用,規范和引導深空活動,確保深空活動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高效運行。這種理念與智慧城市法治建設中,從問題回應模式轉向防范制度設計的需求一致,即避免“技術先行、規則追認”的被動局面。

“事前預防型”的治理模式更關注融合治理效能,具體在深空探測領域乃至航天領域,表現為關注軍民商一體化協調。深空探測領域軍用、民用、商用分屬不同法律體系,不同部門和主體難以形成系統合力。由此,制度設計突出任務邏輯與安全導向,強化軍民一體化協調機制,引導形成統一規劃、標準銜接、責任可追的深空治理格局。這意味著,在深空探測的頂層設計中,應從任務需求出發,統一協調軍、民、商各方資源和能力。特別是在軌道使用、頻譜管理、遙感數據處理等關鍵領域,探索“融合審批—分類執行—統籌監管”的制度路徑。對涉及多方主體的深空活動進行統一審批,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允許不同主體根據自身特點和優勢,在統一框架下靈活執行任務。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統一監管機制,確保所有深空活動符合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求。

完善深空探測法治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推進綜合監管機制法治化。法治體系的有效性不僅取決于規則體系的完整性,更有賴于監管體系的落實能力。[15]我國深空探測活動規模不斷擴展、復雜程度持續上升,監管機構在技術識別、數據追蹤、行為核查等方面正面臨治理能力滯后的現實挑戰。現行監管機制主要集中于準入與許可層面,對任務執行過程中的動態管理、突發情況應對、違規行為懲戒等環節,缺乏精細化、制度化、可操作的管理路徑。新興商業力量大量涌入深空活動領域,形成監管對象復雜、技術迭代迅速、信息流動加快的景象,傳統靜態監管模式難以適應實際治理需求。建立并完善具備前瞻性、系統性與技術嵌入能力的深空探測監管體系,是深化法治運行機制的關鍵支撐。應推動監管職能的機構化整合,設立專門的深空探測活動監管協調機制,系統聯動科研、工業、信息、軍工、市場等相關部門,構建覆蓋全過程、全鏈條、全主體的監管網絡。同時,加快深空任務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利用數據鏈路監測、航天器遙測回傳、軌道狀態實時分析等手段,提升監管機構的信息接入與動態識別能力,為依法治理提供技術支撐。此外,應在法律執行層面健全任務違約、信息泄露、數據造假、程序違規等行為的查處制度,形成行為規則明確、責任邊界清晰、執行手段有力的監管生態,推動法治從“規則制定”走向“規制執行”的轉型升級。

推進任務風險識別預警機制法治化。傳統法治建設的慣性路徑,多聚焦行為發生后的規制約束與責任劃分,對潛在的法律沖突、責任真空帶、倫理灰度地帶等風險,缺乏一套系統性的預判與識別機制。這種事后補位的邏輯不僅導致風險響應滯后,更使法治對任務安全的保障作用難以發揮。強化深空探測任務的風險治理,關鍵在于將法治的觸角向前延伸,在任務立項的初始階段嵌入法律評估的前置程序。對任務目標的選定、技術路徑的設計、國際合作的模式等環節,進行全方位的風險識別和預判。比如,目標天體的探測是否可能觸及現行外空條約的模糊條款,新技術應用是否會引發責任認定的新爭議,國際合作中的數據共享是否存在主權邊界的沖突,這種前瞻性梳理,讓戰略任務起步就處于法治框架的可控范圍之內。應根據既有規范,搭建一個匯聚法律、技術、管理等多領域智慧的風險咨詢平臺。面對深空探測中諸如數據權屬劃分、空間碎片責任界定、行為邊界模糊等前沿爭議,單一學科的視角往往難以妥善應對。應由跨領域專家協同研判,在制度框架內預先凝聚專業共識,為后續決策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避免因規則不清陷入治理僵局,讓深空探測在復雜的規則環境中行穩致遠。

在風險應對層面,應構建一套完備的風險防范閉環體系。無論是任務執行中的意外偏差,還是后續可能引發的國際糾紛,都需要在制度中明確不同主體的權責邊界、不同情境下的處置路徑。這一制度體系既包括國家對外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也涵蓋內部問責的程序規范,既能為風險處置提供清晰指引,也讓法治保障作用貫穿任務全生命周期。

推進國際規則雙軌對接機制法治化。國際法規需要國內的法律轉化以實現其價值。[16]在全球深空治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博弈化的背景下,國際規則制定已不再是單純的技術協商問題,更是國家制度能力、法律輸出能力與全球倡議能力的集中體現。我國深空探測能力快速發展,已具備進入國際制度舞臺中心的技術與任務基礎,但制度層面仍處于規則接受與準入調整階段,缺乏主動構建機制、議題主導能力與制度輸出路徑。這種不對稱結構將在資源分配、軌道管理、信息共享等國際制度博弈中削弱我國制度話語權,甚至對深空發展目標構成外部約束。

推動國際規則參與模式從“適應性接軌”向“主張性共建”轉變,關鍵在于構建雙軌制度轉化路徑:參與聯合國外空事務框架、區域合作機制、技術標準平臺,推動現有國際規則在語言表述、制度邏輯和治理理念上的中國化解釋,提升我國對規則解釋權的掌握能力;圍繞深空探測任務的典型場景,如天體基地共建、軌道使用協調、數據共享準則等,推動建立以我國為發起方的“制度試驗機制”,通過區域性、任務型、合作性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國際合作中的“軟法吸引力”與制度規則源頭。與此同時,應鼓勵國內的制度經驗、任務標準與治理模型在多邊場合輸出,培育我國深空法律制度的國際適用性與接受度,推動中國方案逐步轉化為國際共識的制度支點。

推進任務成果轉化機制法治化。科技成果轉化是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中的重要環節,是科技成果在社會層面的價值歸宿。深空探測成果的形態豐富多樣,既包括任務過程中獲取的遙感數據、軌道信息、資源勘測結果等“信息類”成果,也包括設備研制、軌道部署、遙控控制等“技術性”成果,甚至涵蓋部分尚存爭議的“物質性”成果,如月壤樣本、資源原位利用物等。雖然這些成果的可利用性、可轉換性與可交易性持續增強,但我國現有制度體系在成果權屬確認、利用方式規范、市場轉化路徑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統規則。深空探測的任務成果多處于“國家所有”的默示狀態,缺乏明確的確權規則和權利配置邏輯。而科研機構、企業主體在成果使用過程中難以形成穩定預期,制約深空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與市場轉化的路徑效率。

因此,有必要在法治體系中引入系統性成果管理與權益結構安排。應建立“探測任務—成果確權—轉化利用”全過程法治鏈條,對不同類型成果的屬性進行分類確認,明確國家所有權、機構使用權與市場轉讓權之間的關系,形成穩定的產權邊界。完善任務成果登記、用途備案、數據脫敏使用等配套機制,特別是對于高分辨率遙感影像、地外地質結構信息、實驗性采樣數據等敏感成果,應明確使用權限與保密要求,確保在安全底線基礎上對其進行高效利用。構建成果轉化中的激勵結構,允許依法授權企業主體或科研機構在成果合法轉化中獲得相應收益,引導其回流投入深空科研,構建技術成果正向循環。

構建探測倫理與科技治理并重的法治審查機制。當前,深空任務正在逐步延伸至具有人類探索邊界性質的前沿科技領域,如地外生命探測、太空人工智能代理系統、太空機器人自主操作、實驗性生物系統模擬等。這些研究具有高度的科學價值,但也存在潛在的倫理風險、邊界模糊與制度不可預判性的行為。法哲學理論的缺乏,以及前置審查機制和預防性法治安排的空白,可能導致不可逆的制度風險,甚至引起外交沖突,有損我國深空探測事業的國際聲譽與戰略安全。

應在法治框架中嵌入科技倫理維度,構建深空探測活動的倫理審查與行為邊界識別機制。在任務審批流程中設立獨立的倫理審查環節,對于可能引發技術濫用、歧義性國際解釋,或誘發戰略誤判的高風險技術應用,應進行前置性篩查與規范評估;推動建立“高風險技術目錄”,通過專家論證、國際比對與任務實踐綜合評估的方式,識別出需特別審慎管理的技術類別與典型行為邊界;設立任務審查中的“科技倫理評估報告”制度,使前沿技術開發使用具備可回溯、可評估、可質詢的制度記錄,增強任務透明度與社會信任度;引入倫理緩沖期制度,對技術尚不成熟、風險不可控或輿論高度敏感的任務提請推遲執行或附加限制條件,以法治方式確保我國深空科技的發展在合理邊界之內穩步推進。

構建國內任務信息公開與社會共識機制。深空探測活動作為國家戰略性科技工程,具有高度保密性與技術封閉性。然而,隨著任務復雜性增加與商業化趨勢興起,探測活動日益走向社會化與多樣化,其涉及的法律風險、倫理沖突、資源競爭等問題不再僅限于技術決策層面,而更廣泛地影響公眾價值認同、國家治理信任與社會風險接受能力。因而,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構建,必須經由廣泛社會參與并征求公眾意見,否則易出現合法性基礎薄弱、執行層面阻力大、社會認同低等治理困境。推動任務治理從“專家主導”走向“社會參與”,是完善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應有之義。應設立多層級的信息公開機制,明確任務立項、執行階段與成果發布過程中的可公開內容、公開渠道與監督標準,提升公眾對深空活動的可知性與可監督性;搭建公眾參與制度平臺,鼓勵通過聽證會、網絡征詢、智庫協作等方式廣泛吸納社會意見,特別是在涉及地外資源利用、國家預算投入、國際合作路徑等議題上,增強公共決策的社會包容度與合法基礎;加強面向全社會的深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推動法律知識普及與戰略思維共識的同步提升,為深空法治體系的可持續運行夯實群眾基礎、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結語

深空探測既是國家科技競爭的前沿陣地,又是國家制度效能的集中彰顯。當前,國際太空秩序正經歷深度重塑,規則體系演化日趨多樣,在此時代背景下,我國深空探測法治體系的構建,不僅是補齊制度短板的現實之需,更是贏得未來太空話語權的戰略支點。這為我國正在擬議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天法》起草工作,提出相關制度構造的現實需求。應構建多方協調、系統嵌入、協同高效的深空探測法治發展路徑,以事前預防與多主體協同為核心,推動深空治理模式由事后響應向事前布局實現根本性轉型,不斷提升制度供給的前瞻性、法治結構的適配性與治理機制的整合力,有力應對深空活動的不確定性與復雜性,確保我國深空事業既在制度層面安全可控,又在實踐層面行穩致遠,進而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向更高維度的空間延伸。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新時代強化太空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3&ZD137)

注釋

[1]《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2025年10月28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0/content_7046052.htm。

[2]余瀟楓:《新安全格局的理論意蘊與實踐向度》,《國家治理》,2024年第3期。

[3]吳偉仁、于登云:《深空探測發展與未來關鍵技術》,《深空探測學報》,2014年第1期。

[4]肖君擁:《為何要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人民論壇》,2018年第13期。

[5]何奇松:《新一輪月球競賽與太空治理的前景》,《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2019年第3期。

[6]凱斯勒現象,即近地軌道運轉物體的密度(多指太空垃圾)達到一定程度時,物體碰撞后產生的碎片將造成更多撞擊,形成級聯效應。See D. J. Kessler and B. G. Cour-Palais, “Collision Frequency of Artificial Satellites: The Creation of a Debris Belt,“ Journal of Geophysical Research: Space Physics, 1 June 1978.

[7]馬新民:《外層空間法的發展:框架、目標與方向》,《國際法研究》,2015年第2期。

[8]王國語、張澤辰:《外空軍控治理“釋法/造法”新維度與新路徑》,《國際安全研究》,2025年第4期。

[9]張磊:《國際太空治理探析:歷史演變、影響因素與中國的參與》,《國際觀察》,2022年第6期。

[10]楊寬、盧玉:《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在外空治理中的法律化及落實——以“外空資源開采國際規則”的制定為視角》,《科技與法律(中英文)》,2024年第4期。

[11]蔡高強、陳露:《試論外層空間活動損害賠償的法律機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3期。

[12]劉躍進:《非傳統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國際安全研究》,2014年第6期。

[1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習近平關于科技創新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31頁。

[14]龍杰、李景鴻:《衛星導航數據出境規制的國際模式與中國因應研究》,《情報雜志》,2024年第9期。

[15]蔣德海:《重新定位法律監督:從實體權到法治生態》,《探索與爭鳴》,2021年第2期。

[16]肖君擁、牛春伊男:《試析國際契約社會的實現路徑——以國際公法為視角》,《清華法治論衡》,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70頁。

責 編∕李思琪 美 編∕梁麗琛

Improve the Legal Guarantee System for Deep Space Exploration

Xiao Junyong

Abstract: With the deep space exploration industry entering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that emphasizes both strategic leadership and institutional shaping, the rule of law system, as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deep space governance, has become a key indicator for measuring a country'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apabilities and security level. To improve the legal guarantee system for deep space explor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be guided by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and to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the strategy of building a str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try, and the strategy of building a strong aerospace country. At present, China's legal guarantee system for deep space exploration has key shortcomings such as lagging achievement distribution system, vague definition of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weak confidentiality mechanism. It is urgent to build a scientific, systematic, and efficient legal guarantee framework from the dimensions of strategic development,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 By 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of six systems including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risk warning, rule docking,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ethical review,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e provide solid legal support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China's deep space industry, and help China achieve a strategic leap from a rule taker to a rule leader in global space governance.

Keywords: deep space exploration, rule of law guarantee, national security,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ternational rules

[責任編輯:韓拓]
標簽: 深空探測   法治保障   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