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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網絡空間的競生秩序與治理間性研究

【摘要】當前,網絡空間正在形成多方主體競相博弈又相互依存的競生秩序。這一秩序由新興技術驅動、平臺資本擴張和網絡安全困境等多重因素影響生成。在競生秩序下,全球網絡空間呈現多層治理間性,主要包括主體間性、機制間性和認知間性,導致全球網絡空間治理既充滿張力又維系動態平衡。競生秩序與治理間性亦存在深層互動,前者的競爭壓力可能加劇治理要素間的張力,后者的良性協調則有助于緩和零和博弈,促成競爭中的共生平衡。基于此,為推動全球網絡空間秩序向著更加普惠繁榮、和平安全、平等包容的方向演進,中國提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秩序對齊方案與路徑。

【關鍵詞】全球網絡空間 競生秩序 治理間性 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13.005

【作者簡介】闕天舒,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導,智慧警務與國家安全風險治理重點實驗室研究員(兼),上海市政治學會常務理事。研究方向為全球安全治理、人工智能國際治理與計算式治理等,主要著作有《網絡空間治理的中國圖景:變革與規制》《全球安全治理:熱點議題與中國視角》等。

引言

近年來,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前沿技術在網絡空間領域取得重大突破,并引發全球范圍的連鎖反應。OpenAI公司發布的ChatGPT僅用兩個月便實現月活躍用戶破億,成為史上用戶規模增長最快的應用,促使谷歌、微軟等科技巨頭加速將生成式AI技術整合至產品矩陣。這股“大模型”技術浪潮在創造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治理層面的挑戰。2023年3月,意大利個人數據保護局以隱私風險為由暫停了ChatGPT的服務,成為首個禁用這一主流人工智能平臺的西方國家;同年11月,中、美、英等28國在全球人工智能安全峰會上共同簽署《布萊切利宣言》(Bletchley Declaration),承諾攜手應對高級別人工智能風險,標志著國際社會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的一次重要協同行動。諸如此類的案例印證了新興智能技術正深刻重塑全球網絡空間生態,即其既促進數字經濟和社會創新,也引發了關于安全、隱私、倫理的博弈。這種重塑本質上折射出網絡空間作為人類活動的“第五領域”的戰略屬性的升級,其已成為大國戰略博弈、經濟發展與安全治理的核心場域。[1]同傳統地緣政治中的“無政府狀態”類似,網絡空間具有高度互聯互通的技術特質,天然不受任何單一權威控制,[2]各行為體在競爭技術優勢、數據控制權、規則制定權等過程中,仍需維持共存態勢,逐步形成一種競相博弈中維持生存的動態秩序。這種競生秩序(Competitive-Symbiotic Order)的本質是多方行為體在技術、資源、規則等層面的動態平衡過程,意指網絡空間秩序的形成并非預設好的框架,而是各行為體不斷互動、博弈、妥協的產物,其背后隱藏著治理理念差異與權力結構重組帶來的深層張力。

在不斷變化的競生秩序中,全球網絡空間內的各治理要素之間交織互動、相互建構,這實際上是間性理論在數字時代的一種實踐轉譯,當技術迭代不斷催生新的治理主體,各要素的交互關系將持續重構,形成多樣化的治理間性(Inter-governance)。哈貝馬斯曾將主體間性(intersubjectivity)解釋為個體間的相互理解和互動,研究一個主體如何與作為完整主體的另一個主體相互作用。[3]在此基礎上,學界還擴展出客體間性和文化間性等概念,前者描述物質對象與人類行動者在社會互動中形成的相互建構關系;[4]后者則強調文化之間的差異、互動與構建。這皆證明秩序本質是多層次間性編織的關系網絡。在競生秩序下,治理間性關注的不是單一主體或單一機制如何發揮作用,也不是單純治理主體間的相互影響,而是強調多重主體和因素的互動與互構,會出現不同主體之間的協同與矛盾、不同治理機制之間的重疊與沖突、不同認知理念之間的碰撞與調和等。不同層次的治理要素也存在相互作用,機制和認知便是由主體塑造再反作用于主體的,但為避免研究范疇過度泛化導致分析失焦或與競生秩序內容重復導致理論闡釋碎片化,本文將治理間性聚焦于同一層次治理要素間的聯系與動態關系。

全球網絡空間競生秩序的生成邏輯

現有研究多將網絡空間視為行為體開展對抗行動的場域,并將其界定為三個相互關聯的維度。[5]物質維度涵蓋存儲設備、路由器、半導體等物理基礎設施;觀念維度涉及行為主體賦予基礎設施的意義,體現在規范、慣例、軟件協議等之中,二者塑造了網絡空間的權力結構,即技術經濟強者可通過控制物質設施與主導規則獲得結構性影響力;語義維度則關乎計算機信息存儲及網絡數據交互,其數字化信息傳播和代碼攻擊等特性既擴展了物質與觀念維度的作用范圍,也使網絡空間區別于核武器等傳統技術領域。這三個維度既承載著技術、資本、安全等動力要素的交互,又通過維度間的相互建構形塑博弈規則,驅動著網絡空間競生秩序的生成。(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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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驅動中的優勢博弈。技術不斷涌現是全球網絡空間競生秩序演化的核心動因。分組交換技術、TCP/IP協議互聯網技術、萬維網(WWW)與P2P技術等早期互聯網技術以去中心化架構和開放性協議為特征,塑造了技術自治與國家監管協同作用的網絡空間初始競生邏輯。當下,以大模型、量子計算等為代表的數字技術正在從多個維度重塑網絡空間競生格局。在物質維度,掌握芯片制程、海底光纜鋪設等核心技術的主體,可通過壟斷數據中心集群等算力樞紐和衛星通信網絡、海底電纜等傳輸信道形成物理層面的支配力,繼而在數字技術標準制定等觀念維度與算法價值滲透等語義維度確立天然的有利地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便利用其在數字技術領域的先發優勢,綜合運用各類國際機制,推行美式數字規則,并在社交媒體網絡中借助所謂“數字自由”“數字民主”名義,故意散布諸如“數字威權主義”等誤導信息詆毀別國,使用算法和大數據分析等方式控制重要信息的傳播、流動和走向,操縱公眾輿論。[6]技術躍遷不僅加劇主體間優勢博弈,也引發治理變革,人工智能正在賦能網絡攻防并重塑安全邊界,量子計算則顛覆現有加密體系,元宇宙技術引發虛擬空間主權歸屬的爭議等。后量子安全先驅公司Naoris Protocol的一項全球研究顯示,隨著元宇宙逐漸成為數字經濟中更加緊密的組成部分,以及人工智能能力的指數級增長,這些技術將導致網絡攻擊大幅增加,數據泄露的平均成本也可能在五年內從目前的488萬美元攀升至530萬美元。[7]

資本擴張下的權力轉移。互聯網經濟的全球化和平臺資本的擴張極大重塑了網絡空間的權力版圖。市值達數萬億美元的科技巨頭通過控制平臺及其算法規則、用戶協議等方式跨越國界汲取用戶數據資源,數據作為語義維度的核心要素被資本轉化出政治與經濟價值。美國多次總統大選證明社交媒體平臺的算法規則足以影響選舉輿論走向;迄今為止開發的大多數頂級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都全部或部分由大型科技公司擁有或控制。[8]作為數字時代的先鋒力量,科技公司的快速崛起可能對國家權力的獲得與流轉產生前所未有的影響。[9]一些網絡空間治理權從公共部門轉移至私營部門,挑戰著傳統的“國家中心主義”秩序。大型科技公司擁有海量數據和技術優勢,儼然成為新型“主權載體”,削弱了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獨占性。近年來,各國開始加強對科技巨頭的規制和再平衡,推出數字服務稅、實施更嚴格的數據本地化和數據主權要求等,意圖重新校準公共權力與私營權力的邊界,以維系治理平衡。這種此消彼長的互動形成了新的動態均衡,即國家與科技資本既相互依存又彼此掣肘,共同塑造著全球網絡空間的競合秩序。

安全感知背后的困境升級。國際關系理論討論的安全困境在網絡空間同樣存在且更加復雜。當一方國家或企業為提高自身網絡安全而強化其對物質基礎設施的防護、對國際規范的干預以及對話語傳播的控制時,往往引起他方的不安和反制,從而各方陷入軍備競賽或策略博弈。正如在一國發展網絡軍事實力、部署進攻性網絡部隊,會引發其他國家擔憂其網絡攻擊威脅,從而加強自身軍備或聯合防御聯盟一樣,各國為保護公民數據安全,實施數據本地化、限制數據出境等舉措,也會被他國視為數據民族主義,進而采取對等措施,導致全球數據流通受阻。2024年,俄羅斯升級“主權互聯網”計劃,試圖構建“內聯網”并施行斷網演習迫使歐洲公司在俄建立數據中心的行為引起歐盟反制,后者通過《數字服務法案》(DSA)修正案,強制要求在歐盟運營的俄羅斯社交媒體平臺將用戶數據存儲于歐盟境內服務器,并接受歐盟監管機構的實時審查。這不僅阻礙了全球跨境數據流動,也使得公司面臨成本上升與合規要求增多的雙重壓力。在公司層面同樣存在安全困境,頻繁發生的網絡攻擊事件使每個組織都利用零信任架構、威脅情報共享等加強防護,但攻擊者也會隨之優化策略,形成攻防拉鋸。網絡空間進攻相對容易、防守極其困難,且溯源攻擊者并鑒別其模糊責任分外吃力的現實,使安全困境更加突出,各行為體彼此高度不信任,傾向于各自為戰,囤積零日漏洞、發展進攻能力,進一步加劇了網絡空間內不安全感和不信任的惡性循環。這也是全球層面的網絡軍控久拖不決的原因之一。然而,安全困境也有可能促使行為體意識到單邊安全不可持續,從而探索合作出路。2024年12月,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標志著全球網絡犯罪治理合作邁出了關鍵一步。[10]總體而言,安全困境使競生秩序長期處于脆弱平衡的狀態。

全球網絡空間治理間性的主要呈現

網絡空間競生秩序的維持和演變,在于治理要素之間復雜的互動機制。主體間性、機制間性和認知間性共同構成了網絡空間治理生態的內在機理:多方主體如何協同或沖突、多種機制如何耦合或掣肘、不同認知理念如何對立或融合,共同影響行為體圍繞技術、規則、意識形態等展開的競爭共存的博弈,使得全球網絡空間治理既充滿張力又維系動態平衡。

主體間性。主體間性意指網絡空間中多方主體間的相互影響與共治。與傳統國際關系主要考慮國家之間關系不同,網絡空間的主體范疇更廣,多方權威并存且利益不一,主權國家固然是核心行為體,但跨國公司、國際組織、技術社群、非政府組織乃至個人黑客,都可以在特定領域發揮影響力。因此,主體間互動天然蘊含張力,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組關系的矛盾統一。

國家主體間關系。一方面,各國在打擊跨國網絡犯罪、治理網絡恐怖主義、維護全球互聯網穩定等方面存在共同利益,需要開展執法合作、情報共享和機制協調。另一方面,大國間的網絡間諜、攻擊活動此起彼伏,彼此防范猜忌。2025年中國哈爾濱第九屆亞冬會期間,亞冬會賽事信息系統就遭到270167次來自境外的網絡攻擊,其中來自美國的攻擊次數為170864次,占比高達63.24%。[11]同時,各國亦在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上爭奪主導權。中小國家則游走于大國縫隙,在不同議題上選擇聯盟,從而增加了國家間關系的復雜性。國家主體間張力的核心就在于主權平等合作與地緣政治競爭間的博弈。

國家主體與非國家主體間關系,即政府和非政府行為體之間關系的張力。一方面,雙方相互依賴,政府需要企業和技術社群提供專業知識、技術支持和基礎設施運營。2024年1月,OpenAI取消了對ChatGPT以及其他人工智能工具的軍事使用禁令,開始與美國國防部在人工智能方面和開源網絡安全工具等方面開展合作;非國家主體也離不開國家提供法律框架和安全保障,尤其在網絡犯罪、網絡攻擊威脅面前往往倚仗國家力量來應對。另一方面,前文已述,企業資本擴張下獲得的治理權限有時會挑戰國家法律權威。這體現為自主與監管的張力,私營部門尋求自治空間,而國家政府維護公權威信。

非國家主體間關系。非國家主體內部存在競爭與合作張力,谷歌、微軟等大型科技公司既相互競爭市場和技術主導權,又需聯手游說市場規則或共建行業安全聯盟;技術社群之間、非政府組織之間在理念和資源上亦可能發生競爭。非國家主體的多樣性使其關系錯綜復雜,但相對而言,其合作色彩往往比國家間更濃,因為前者多是跨國運作,本身具有超越國界合作的基因。所以,非國家主體間的張力更多表現為競爭中的聯盟。

機制間性。機制間性關注的是網絡空間眾多制度、規范之間的互動關系,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國際法、國家法、行業法規等法律規范與網絡協議、操作規程、軟件代碼規則等技術標準這兩大類規則的耦合與張力。網絡空間的獨特之處在于,技術標準本身即具有規范行為的效果,被稱為“代碼即法律”。[12]因此,法律和技術兩套體系如何結合,直接影響治理的成敗。

在傳統領域,規范人類行為主要靠法律和制度安排。而在網絡空間,技術設計和標準本身對主體行為有硬約束,其已然是事實上的“法規”,只是由工程師而非立法者制定。這種現象導致技術標準制定者未必考慮法律或社會效果,而法律制定者往往不懂技術實現,兩者可能脫節甚至抵觸。認識到此問題后,各國開始嘗試讓法律“伸入”技術領域,或者至少影響技術標準制定。方法之一是法律規定技術要求,歐盟的《網絡安全法案》便要求關鍵設備符合安全標準,美國的出口管制禁止向某些國家提供高強度加密軟件等。這些法律以強制方式把特定技術規范化。方法之二是法律授權技術機構,許多國家皆通過設立網絡安全標準局、加密管理機構,將標準制定納入法律框架。方法之三是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國家通過外交手段影響國際標準組織,將本國法律原則融入國際標準。這些舉措意在縮小法律與技術標準的距離,但效果有限:若法律過度干預標準,可能減損技術發展活力并引發他國抵制;若標準組織感到被政治操控,也可能拒絕國家介入,影響全球多邊合作。

技術標準的演進反過來會促進法律調整。瀏覽器的Do-Not-Track選項、蘋果和安卓的隱私設置等技術措施賦予用戶控制數據的能力,這些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便是“先行立規”隨后法律才跟上;數字貨幣和智能合約技術的出現也在挑戰現有金融法和合同法,需要完善法規適應去中心化技術所創造的新環境。隨著AI算法、物聯網自動協議的發展,技術標準或將進一步前置地規范大量行為,法律的任務將更多轉為承認或矯正技術規則。“算法治理”概念由此出現,其既包括用算法治理社會,也包括對算法本身的治理規則,甚至扭轉“代碼即法律”的觀念,使得“法律即代碼”。[13]在治理間性視角下,唯有法律與技術標準有效耦合,網絡空間的秩序穩定性和治理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否則任何一方失衡都會導致整體失調。

認知間性。認知間性關注不同數字文化和價值體系在網絡空間的交鋒與互動。認知屬于文化基因與價值理念的內化產物,能夠被文化符號、價值體系等所形塑。網絡空間雖具技術統一性,但文化多樣性依然存在,各國各群體有各自的歷史、宗教、政治文化背景,這些深層因素塑造了其對數字世界的理解和訴求。當前最突出的認知張力是分別代表西方和東方文化的自由主義價值觀與秩序主義價值觀的沖突。前者起源于西方啟蒙思想,在數字時代表現為強調信息自由流動、所謂“言論自由”和個人隱私。這套價值觀推動了互聯網早期的開放架構和內容寬松政策,也影響了諸多國際倡議。[14]與之相對,秩序主義價值觀更強調集體福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認為網絡空間若毫無限制將滋生混亂和威脅,因而,主張適度控制。這一理念在以中國、俄羅斯為代表的國家得到倡導,被賦予“網絡主權”“網絡秩序”“數字主權”等概念,[15]主張各國有權按本國文化和法律管理互聯網。兩種價值觀在政治敏感言論、數據隱私等領域存在沖突。

認知間性的另一層張力來自文化多樣性保護與網絡同質化之間的矛盾。互聯網在傳播西方流行文化和生活方式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英語成為網絡主要語言,西方社交媒體、娛樂內容風靡全球。這引發一些國家和群體對于本土文化受到沖擊的擔憂,擔心全球互聯網導致文化趨同、弱勢文化被邊緣甚至滅絕。因此,不少國家提出在數字時代要維護文化多樣性,包括發展本國語言的數字內容、保護傳統文化在線表達,并將某些西方文化產品視為“精神污染”加以抵御。然而,網絡空間內文化間的完全割裂又不現實,所以認知間性還體現在,各文化價值觀試圖參與網絡內容與規則的塑造,以爭取話語空間,包括推動平臺接受文化差異、建設本土替代平臺等來承載本土文化表達。認知間性的緊張在于,如果全球互聯網過度趨向單一文化標準,那么多樣性受損會引發反彈;但如果完全分裂為文化孤島,又違背了互聯網促進交流的初衷,二者間的平衡是重中之重。

此外,網絡空間內頻現民族主義,網民常在網絡輿論中表現出強烈的國家或族群認同,有時甚至在國際事件上相互攻訐。這種“數字民族主義”與現實中政治領域的民族主義互相作用,增加了國際關系的緊張程度。數字身份的認同感也帶來治理困境,全球性的互聯網被分割成一個個文化社群,治理者難以制定統一的內容政策,尤其是關于歷史問題或宗教題材的討論,各國或各族群有完全不同的底線和敏感點。而且,在平臺的經濟邏輯驅使下,自媒體常采用特定敘事框架,以“區分他我”的民族主義話語迎合當下一些國家社會中的認同情緒,[16]加劇國家或族群間對立。認知間性的挑戰也在于此,即如何跨文化溝通、建立價值對話,在不消解差異的前提下減少誤解和敵意。盡管各方認知有差異,但仍可能存在某些共同價值作為合作基礎。幾乎所有國家和文化在打擊網絡犯罪、維護兒童網絡安全等議題上,都較少存在價值觀障礙,在發展數字經濟、縮小數字鴻溝、利用網絡提升教育醫療等關乎人類共同福祉的議題上,也比較容易達成共識。

全球網絡空間競生秩序與治理間性的互動

在全球網絡空間中,競生秩序提供了宏觀背景和動力機制,塑造了治理間性產生的環境;而治理間性的具體態勢又會反作用于競生秩序的走向。這種雙向互動體現了全球網絡空間的動態生態,既給全球網絡空間治理帶來機遇,也伴生挑戰。

一方面,競生秩序塑造治理間性。由于網絡空間充滿競爭博弈,各行為體在相互提防和逐利的心態下進行治理互動,這使得主體間性更多表現出博弈性而非單純合作性,機制間性容易傾向重疊競爭而非統一協調,認知間性則強化陣營意識而非求同存異。大國競爭態勢下,國家與企業的關系也被貼上地緣政治標簽,這種不信任氛圍使國家-企業協同變難,甚至走向“脫鉤”。在機制層面,正是由于競生秩序中各方都想掌控規則主導權,才出現同一議題多頭機制并立的局面。如果國際關系更趨和諧,也許可以集中在單一全球機制下解決問題,但競生格局的存在使其難以實現。2024年,歐盟《人工智能法案》出臺并生效、七國集團發布確保人工智能市場公平競爭的指導原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更新對人工智能的定義等,各種機制并行推進增加了合作協調的難度,從而加劇了“機制擁堵”的形勢。[17]此外,認知理念也易被競爭所利用,形成意識形態對抗。一些西方國家在網絡空間中大力推行“認知戰”,將“操控社交媒體”作為一項專門議題進行研究,甚至通過限制或封禁他國官方媒體賬號,造成他國在認知較量中的失語。[18]總體來看,競生秩序的壓力加劇了治理間性的矛盾面:主體間更難妥協、機制間更易沖突、認知間更顯對立。

另一方面,治理間性反作用于競生秩序。治理間性的走向可以緩和或惡化宏觀競爭秩序。如果主體間能建立有效協作網絡,譬如,全球主要國家和大科技公司形成了穩定的合作機制,共同應對網絡犯罪,進行基礎設施防護,那么即使國家間存在戰略競爭,也能夠在特定領域保持合作,從而對整體競生秩序起到“穩定器”作用。同樣,若各治理機制通過協調實現互補,避免了規則沖突,這將減少各方制度競爭的不確定性,使競生秩序更具可控性和可預期性。再者,不同認知理念間若能加強交流,增信釋疑,就能避免把所有問題上升為價值之爭,有助于聚焦具體利益矛盾進行技術性解決,而非陷入意識形態僵局。因此,良性的治理間性交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軟化競生秩序的尖銳性。相反,如果治理間性在各維度都表現出惡性互動,那么競生秩序將趨向無序和對抗惡化。因為缺乏緩沖和調節渠道,競爭將更趨零和,你輸我贏的態勢將充斥網絡空間,進而引發所謂“數字冷戰”等。[19]換言之,治理間性的失調可能使競生秩序蛻變成“競亡秩序”。

總之,在多層次間性下,全球網絡空間呈現競爭與合作治理需求共同進化、動態涌現與持續適應的特征,且這一特征將在競生秩序與治理間性的雙向互動中不斷深化。協調二者關系,是在當前復雜環境下推動全球網絡空間向良性方向發展的關鍵。這要求各主體兼顧短期競爭利益與長期合作價值,尋求平衡與共贏的治理路徑,而這種平衡將直接影響全球網絡空間治理的整體韌性。但須知,無論是競爭性秩序中的規則制定,還是合作性安排下的機制運行,其合法性既需超越傳統等級權力模式,也依賴于更具包容性的平等參與機制。

全球網絡空間秩序對齊的中國參與路徑

秩序得以建立、維系并發揮實際效能的前提,是體系成員在理念、原則及行為實踐等層面達到一定程度的“對齊”,即在關鍵目標、規則、價值和底線規范上達成基本共識。[20]在全球網絡空間內同樣如此,各主體基于地緣利益與價值體系差異,為推動網絡空間秩序向符合自身訴求的方向演進,形成多樣的秩序對齊路徑。美國依托技術霸權推動規則輸出,歐盟以倫理監管框架構建治理范式,而發展中國家更強調主權平等與技術普惠的平衡等。作為始終堅持多邊主義、奉行合作共贏理念的負責任大國,中國也為全球網絡空間秩序對齊貢獻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方案和路徑。

以平等發展權利為基石,讓全球網絡空間治理惠及所有主體。習近平主席提出,“讓數字文明造福各國人民,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1]反對將數字優勢轉化為壟斷霸權。在2023年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中,中國主張增強發展中國家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確保各國人工智能發展與治理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22]這些主張體現出全球網絡空間治理應堅持公平普惠的價值取向,即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與網絡空間不應成為少數國家壟斷利益的工具,而應作為全球公共產品服務于人類福祉。中國提出“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這一全球數字治理的中國方案,為在全球范圍內打造更加公平的網絡空間環境奠定了理論基礎。[23]其倡導的共商共建共享、互惠包容等理念正在凝聚更廣泛認同。世界互聯網大會等多邊平臺反復強調“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構建,[24]呼吁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網絡基礎設施、數字技能培訓、技術轉讓等方面加強合作。2024年9月,中國又提出《人工智能能力建設普惠計劃》,致力于幫助“全球南方在人工智能發展進程中平等受益”。而在具體實踐中,“數字絲綢之路”等早已成為縮小數字鴻溝、實現共同發展的高效引擎。

盡管中國在促進網絡與數字治理發展普惠繁榮方面作出了諸多貢獻,但目前仍存在短板,在技術轉移深度和廣度方面尤其明顯。如部分國家對本土人才培養和數據轉化應用的支撐不足,一些項目基本需中方技術運維,算力短缺、算法依賴等阻礙其形成自主發展能力。為此,中國可通過擴大低功耗基站等低成本通信設備覆蓋范圍,優先滿足網絡接入剛需;從《人工智能能力建設普惠計劃》延伸出專項資金,資助發展中國家采購云計算資源,降低模型訓練成本;參考世界微生物數據中心及其搭建的全球微生物資源數據網絡,在共建國家設立“數字創新中心”,提供本地化AI模型訓練支持及開源數據集等;并將技術培訓納入援外項目評估指標,鼓勵中方企業為每項基建工程配套培訓定量本地技術員。

以機制協同創新為驅動,讓全球網絡空間治理實現機制互補共促。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規相繼出臺。2024年,《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的發布對于補充法規內容,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障網絡數據安全,促進網絡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25]提供了更詳細的法律保障。中國也積極在國際場合倡導網絡空間和平穩定。2024年6月,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在安理會網絡安全問題公開會上強調:“網絡空間和現實世界深度融合,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依托,決不能成為新的戰場”,并呼吁各國采用“積極、開放、協調、普惠”的政策發展信息通信技術。[26]在切實指導中,繼《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和《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之后,《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合作倡議》更具針對性,鼓勵探索建立負面清單,明確禁止或限制跨境流動的數據類型和行為等,[27]為緩解數據跨境治理的陣營化、碎片化和無序化趨勢提供了真正的解決方案。

競生秩序的現實削弱了中國推進機制協調的努力,但仍可通過進一步細化法律規范、推動主張轉化等舉措促進中國機制與國際機制的銜接,為全球網絡空間治理貢獻更多中國智慧。在細化法律規范方面,中國可著力建立“分級分類”的跨境數據規則,在禁止類別中,明確國防、基因等核心數據禁止出境;在受限類別中,規定金融、醫療數據需經安全評估后流動;在自由類別中,推動與東盟、中東歐等區域簽訂白名單協議,允許商務、科研數據無障礙流動等。在推動主張轉化方面,中國可在聯合國大會特設委員會中聯合全球南方國家進行提案,呼吁在跨國打擊犯罪中簡化跨境取證流程,并充分考慮后發國家網絡與數字基礎設施薄弱、數字能力缺乏等現實,采取設立過渡緩沖期、多國聯合調查小組等舉措;還可依托金磚國家反恐工作組和網絡安全工作組等共同制定網絡空間突發事件協同處置預案,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轉化為具體的國際機制運行規范,逐步提升中國方案在全球網絡空間治理中的制度性影響力。

以多樣文明互鑒為紐帶,讓全球網絡空間治理包容化解認知矛盾。中國始終倡導開放包容的網絡空間治理模式,支持聯合國主導的多邊機制。《2024年全球發展倡議數字合作論壇主席聲明》強調,要“支持聯合國在全球發展合作中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在多邊框架下推動更多惠及發展中國家的數字合作項目,加快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及《全球數字契約》,并提升全球南方國家在數字治理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28]此外,中國積極在國際組織中搭建交流平臺,在2024年聯合國互聯網治理論壇期間,中國國家網信辦主辦專題討論;在金磚國家和二十國集團中,大力倡導數字合作、建立人工智能發展與合作中心等。此外,中國在推動高標準經貿規則方面也展現開放姿態,加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對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并與多國簽署數據跨境流動協議等。這些努力不僅促進了數字貿易和技術交流,也保障了各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權益。

認知沖突有時會比機制沖突更難以化解,“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等理念,為網絡空間繁榮發展提供了有力指引,有助于彌合認知分歧、凝聚國際共識。為此,中國可在雙邊或多邊合作間,構建“去安全化”對話機制,通過邀請他國專家參與我國相關機構的人工智能倫理審查委員會,共同制定人臉識別原則,設定去地域化、種族化、性別化技術標準;推動“絲綢之路數字遺產平臺”升級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方項目、納入各國文化遺產數字化資源,以推動多元文明交流互鑒;采用資金激勵等方式鼓勵國內外影視平臺設立“文明對話專區”、上線互譯的各國紀錄片,等等。

(本文系智慧警務與國家安全風險治理重點實驗室2023年度開放課題重點項目“人工智能時代社會輿情嬗變、風險審視及治理研究”和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全球人工智能安全監管趨勢與治理能力提升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ZHKFZD2302、2024EGJ007)

注釋

[1]H. Muhammad and M. Khan, "Security in the Fifth Domain: Realism in Cyberspace," Pakist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24, 7(4).

[2]B. D. Loader, The Governance of Cyberspace: Politics, Technology and Global Restructuring, Routledge, 1997.

[3]J. Habermas, Communicative Versus Subject-Centered Reason, Routledge, 2018.

[4]B. Latour, "Eine Soziologie ohne Objekt? Anmerkungen zur Interobjektivität," Berliner Journal für Soziologie, 2001, 11(2).

[5]See M. C. Libicki, Cyberdeterrence and Cyberwar, RAND, 2009; L. Maschmeyer, "Subversion, Cyber Operations, and Reverse Structural Power in World Politic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23, 29(1); M. Foulon and G. Meibauer, "How Cyberspace Affect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Promise of Structural Modifiers," Contemporary Security Policy, 2024, 45(3).

[6]宋建麗、李樑:《國際數字治理的風險挑戰與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5年第3期。

[7]"Study Reveals Web3's Dark Future – Quantum Computing, AI and Metaverse Fuel the Perfect Storm for Cyberattacks," January 2025, https://telematicswire.net/study-reveals-web3s-dark-future-quantum-computing-ai-and-metaverse-fuel-the-perfect-storm-for-cyberattacks/.

[8]S. Khanal, H. Zhang and A. Taeihagh, "Why and How is The Power of Big Tech Increasing in the Policy Process? The Case of Generative AI," Policy and Society, 2025.

[9]周冉:《美國科技公司崛起下的數字地緣變局:一種權力嵌合的分析》,《國際安全研究》,2025年第4期。

[10]裴煒:《〈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全球網絡犯罪治理新篇章》,2025年2月6日,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502/t20250206_5843224.shtml。

[11]《獨家披露!哈爾濱亞冬會賽事信息系統遭境外網絡攻擊超27萬次》,2025年4月3日,http://news.china.com.cn/2025-04/03/content_117803811.shtml。

[12]L. Lessig, "Code is Law," Harvard Magazine, 2000.

[13]S. Hassan and P. D. Filippi, "The Expansion of Algorithmic Governance: From Code is Law to Law is Code," Field Actions Science Reports. The Journal of Field Actions Special, 2017, 17.

[14]H. Smith, "The Geo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European Union's Changing Identity," 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2023, 45(8).

[15]D. Lambach, "The Territorialization of Cyberspace,"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2020, 22(3).

[16]陳龍、王宇榮:《芯片新聞敘事:一種承載愛國情感的網絡文化現象》,《新聞大學》,2024年第9期。

[17]邢麗菊、楊惠迪:《全球數字治理:形勢、挑戰與中國方案》,《世界社會科學》,2025年第2期。

[18]閻國華、何珍:《網絡空間“認知戰”的生發背景、主要形式與應對之策》,《情報雜志》,2022年第12期。

[19]"Is There Space for a Digital Non-Aligned Movement?" 2021, https://hcss.nl/report/is-there-space-for-a-digital-non-aligned-movement/.

[20]龐珣:《全球秩序與人工智能對齊——超越技術問題的國際關系理論視角》,《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5年第9期。

[21]《讓數字文明造福各國人民——習近平主席致2021年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的賀信引發熱烈反響》,2021年9月27日,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35605243-500005088685。

[22]《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2023年10月18日,https://www.cac.gov.cn/2023-10/18/c_1699291032884978.htm。

[23]宋建麗、李樑:《國際數字治理的風險挑戰與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5年第3期。

[24]《世界互聯網大會組委會發布〈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概念文件》,2019年10月16日,https://www.cac.gov.cn/2019-10/16/c_1572757003996520.htm。

[25]《司法部、國家網信辦負責人就〈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2024年9月30日,https://www.cac.gov.cn/2024-09/30/c_1729384453671239.htm。

[26]"Chinese Envoy Urges Efforts to Build more Peaceful, Secure Cyberspace," June 2024, https://english.news.cn/20240621/908935d054bb469eb142dcf9172e149f/c.html#:~:text=Fu%20called%20for%20efforts%20to,economies%20drive%20global%20economic%20growth.

[27]《專家解讀〈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合作倡議〉:為全球數據治理奠定堅實基礎》,2024年12月5日,https://www.cac.gov.cn/2024-12/05/c_1735094094079714.htm。

[28]《2024年全球發展倡議數字合作論壇主席聲明》,2024年11月21日,https://www.cac.gov.cn/2024-11/21/c_1733794920995662.htm#:~:text=。

Research on the Competitive-Symbiotic Order and Inter-Governance in Global Cyberspace

Que Tianshu

Abstract: Currently, the cyberspace is forming a competitive-symbiotic order where multiple actors engage in both rivalry and symbiotic interdependence. This order is shaped by multiple factors: including the drive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the expansion of platform capital, and cybersecurity dilemmas.Under this order, The global cyberspace presents a multi-layered inter-governance, primarily including intersubjectivity, inter-mechanism, and inter-cognition, which leads to both tension-filled and maintains a dynamic balance in global cyberspace governance. The competitive-symbiotic order and inter-governance also engage in deep interaction: the former's competitive pressures may intensify tensions among governance elements, while the latter's benign coordination helps mitigate zero-sum games and foster a symbiotic balance within competition. Based on thi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volution of the global cyberspace order in the direction of more inclusive prosperity, peace and security, equality and inclusiveness, China has put forward order-aligning schemes and pathways with distinct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global cyberspace, competitive-symbiotic order, inter-governanc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in cyberspace

責 編∕肖晗題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肖晗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