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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協同機制

摘 要:當前,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覆蓋盲區、運行銜接不暢等問題,距離系統高效的治理目標仍有一定差距。我國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方面,已形成訴訟機制與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替代機制并存的格局,法治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能力持續增強。為國際經貿往來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法治保障,需堅持系統觀念,建立預防優先的風險治理機制,打造分層銜接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協同機制,培育國際認同的公信力保障機制,構建預防、解決、保障三位一體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協同機制。

關鍵詞:涉外法治 國際經貿 系統觀念 國際商事解紛機制

【中圖分類號】DF997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1]這指明了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2],為我國推動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提供重要遵循。推動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協同機制,是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對破解跨境商事糾紛處置難題、穩定國際經貿合作預期、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等,具有重要意義與價值。

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存問題

一套公正高效、兼容并蓄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既是國際經貿法治文明的重要載體,更是國際經貿交流合作的法治保障。目前,現有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距離系統高效仍有一定差距,主要體現在機制覆蓋、機制運行方面。

在機制覆蓋上,現有國際糾紛解決體系存在明顯盲區。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僅覆蓋其成員,而部分國家尚未加入該組織,導致類似中東某國與我國企業的農產品貿易糾紛因缺乏管轄依據被迫擱置。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等傳統投資條約仲裁機制雖具權威性,但在實踐中存在一定利益偏向性,這在中企海外基建投資糾紛中尤為突出。隨著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出現正當性危機,以及國際投資法治治理理念不斷革新,ISDS正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轉型和改革。[3]

在機制運行上,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銜接不暢成為突出痛點。不少國家的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示范區或中央法務區,集聚國際商事法庭、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10余種法律服務主體,但因缺乏統籌規劃,呈現物理疊加而非有機融合狀態。訴訟、仲裁、調解等多類爭議解決方式缺乏協同機制,如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標準不統一、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繁瑣,導致當事人需在不同機制間重復舉證,程序銜接耗時,增加爭議解決成本。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沖突頻發,不同國家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標準存在差異;跨境送達、調查取證、判決承認執行等環節存在程序壁壘,影響爭議解決結果的最終落地。這種機制銜接不暢,還體現在事前預防與事后解決脫節。例如,投資公司未在項目前期充分評估東道國的債務可持續性與匯率風險,又缺乏常態化風險預警機制,可能陷入“建成即糾紛”的被動局面。

我國推動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成效

當前,我國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方面已形成訴訟機制與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替代機制并存的格局,法治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能力持續增強。

訴訟機制。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戰略部署要求,分別在深圳和西安設立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2020年以來,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蘇州、北京、成都、廈門、上海、重慶等地的16家中級人民法院先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形成了全方位、立體化、高質量的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司法格局。[4]2023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進一步擴大涉外訴訟管轄權并便利法院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仲裁機制。近年來,我國仲裁在法治化、專業化、國際化的發展道路上實現重大跨越,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注入強勁動能。我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顯著提升,所作仲裁裁決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沙特阿拉伯、哈薩克斯坦、南非、阿根廷等國家法院得到承認及執行。2024年全國283家仲裁機構受理案件超過76萬件,同比增長26.4%;受理案件的爭議標的額突破1.2萬億人民幣,同比增長4.54%。其中有96家仲裁機構受理涉外、涉港澳臺案件4373件,同比增長40%,案件標的總額突破1978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6%。[5]

調解機制。2019年8月7日,我國作為首批簽約方,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該公約補充現行國際調解法律框架,發揮調解在友好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上的獨特價值,解決國際商事調解所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2025年10月20日,由我國發起設立的國際調解院開業儀式在香港舉行,30余個國際調解院公約締約國和簽署國派代表出席儀式。[6]國際調解院奉行和解合作和諧,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將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注入法治正能量。2025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商事調解條例》,這一里程碑式的立法成果標志著我國國際商事調解從實踐探索邁入法治化規范發展新階段,為提升國家治理效能注入新的法治動力。

同時要看到,我國國際商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沖突解決、外國法查明、送達取證以及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等還需要進一步適應高水平對外開放。獨立的國際商事調解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配套的調解立法和相關公約的批準生效尚需時日。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工作已取得顯著成效,北京、深圳和上海躋身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前十名,但我國280余家仲裁機構中的多數機構缺乏國際競爭力。相較于部分國際知名或區域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機構在吸引跨境當事人選擇方面仍存在差距。此外,涉外法治復合型專業人才供給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化發展水平。

推動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協同機制的對策建議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系統觀念是具有基礎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7]充分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國際貿易領域的現實問題和挑戰,需要堅持系統觀念,注重系統集成,從單點突破轉向系統重塑,構建預防、解決、保障三位一體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協同機制。

建立預防優先的風險治理機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強調“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8]。近年來,國際經貿領域各國監管規則呈現復雜多變態勢,企業更應強化涉外合規管理,避免陷入被動局面。加強合規建設不僅有助于開展更精準的風險預判與防范,更能有效維護我國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2020年10月,中國國際商會聯合40多個中外工商組織、法律機構,共同發起成立全球首個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建議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促進爭端預防與糾紛解決的雙向銜接,通過建立商事爭端預防機制、強化磋商與游說等爭端預防服務,從源頭預防和化解糾紛,體現中國以及亞洲的理念和智慧。[9]

將糾紛解決端口前移,構建法律查明、合規指引和風險預警的全鏈條服務。整合域外法查明機構、高校智庫資源,建立覆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法律數據庫,實時更新投資、稅收等領域規則變化。針對債務高風險國家,增設“外債負債率”“本幣匯率波動趨勢”等預警指標,幫助企業提前規避投資項目的風險。針對跨境基建領域,制定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項目風險防控指南,推行合同審查和履約監控常態化服務。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例如,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允許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自由約定仲裁地,從而打破地域的限制。

打造分層銜接的協同解紛機制。在頂層設計上,構建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協同解紛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功能,搭建區域性國際商事協同解紛平臺,健全國際商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加強與國際調解院、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等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推動我國商事調解組織向專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注重對仲裁發展的支持與監督,充分發揮“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協同化解決平臺的作用,支持臨時仲裁制度的發展,營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在共建“一帶一路”方面,設立“一帶一路”國際貿易爭端解決中心,以調解、仲裁為主要方式,以協商為補充,借鑒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機制的協商前置經驗,對一定標的額以下的糾紛實行強制調解前置。在處理中歐班列跨境運輸糾紛時,可以推行中立評估和分步解紛模式,由物流專家、涉外律師、仲裁員組成評估委員會,對貨損責任、賠償金額等作出預判,引導當事人選擇最優路徑。

在國際仲裁方面,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仲裁機構開展國際商事仲裁,鼓勵國內仲裁機構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仲裁機構合作建立聯合仲裁機制。積極推動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簽署司法協助協定,簡化涉外仲裁證據保全、調查取證的協助程序,建立仲裁裁決跨境執行的綠色通道,回應國際商事爭議的跨境救濟需求,提升我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執行力。[10]針對國際投資仲裁等新興領域,秉持積極探索、審慎規制的原則,既為制度創新預留空間,又防范潛在風險。考慮到國際投資仲裁中東道國規制權與投資者利益的平衡難題,我國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通過雙邊投資條約完善關鍵條款,再結合典型案例積累經驗,避免盲目接軌帶來的制度風險。

培育國際認同的公信力保障機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務工作做得更有成效。”[11]建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認證與培訓體系,規范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監管,完善律師、仲裁機構執業誠信檔案,保障法律服務質量,為國際商事主體提供可靠的專業支撐。要堅定法治自信,積極闡釋中國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張和成功實踐,講好新時代中國法治故事,增強國際市場主體對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認同。積極參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規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等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形成符合公平正義、兼顧各國利益的國際法治共識,提升我國涉外法治規則的國際接受度。

提升仲裁機構國際化水平,引入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知名仲裁員,擴大國際專家庫,特別吸納熟悉本地商業慣例的專家。建立仲裁質量認證體系,對案件審理流程、裁決文書進行標準化規范或指引。在人才培養上,推行高校、法院和仲裁機構協同模式,開設國際經貿法律實務等定向課程。推動規則互認,組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等國際規則的制定,適時批準《新加坡調解公約》,解決調解書跨境執行難題。積極完善跨境訴訟服務機制,依托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臺,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指引、查詢、委托見證、登記立案等服務,并持續推動涉外送達、調查取證程序制度和機制的完善等,努力讓中外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和高效便捷。采用合理聯系原則確定我國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轄權,運用推定互惠原則促進涉外民商事判決的跨境承認與執行,為構筑穩定可預期的國際商事秩序、促進國際經貿往來提供重要基石。

結語

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須加強戰略布局,占領制高點、掌握主動權,以法治方式有效應對各種國際摩擦糾紛。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為我國涉外執法、司法活動提供法律依據。積極推薦更多優秀涉外法律人才到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國際仲裁機構任職,主動參與并努力引領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國際規則體系,提高我國在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國際經貿法治建設不是簡單的規則移植,更不是權力主導的規則競爭,而是文明互鑒基礎上的規則共創,以規則融通助力國際經貿長治久安。當調解的溫度、仲裁的效率、訴訟的權威形成合力,當各國從規則的接受者變為共同制定者,國際經貿流動必將成為一條規則清晰、權益可期、合作共贏的法治之路。

【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長、教授】 

注釋略

責編:張宏莉/美編:石 玉

責任編輯:孟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