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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契合與發展法理學的理論建構

【摘要】發展法理學是指以法律與發展的跨學科研究為基礎,通過法學方法和其他社會科學、人文學科方法的綜合運用,建立系統、規范的概念和范疇,用以描述、分析、解釋、評價發展法現象,探究發展法本質的學術創新過程。發展法理學的理論建構須以知識契合為主線,圍繞法律、權利和發展主題,從哲學思想、政治言說、制度規范、學術研究、社會實踐話語中提煉素材,確立邏輯上相互聯系并能獲得實證檢驗的核心命題,形成一種中觀層次的理論模型和分析框架。建構中國自主的發展法理學知識體系,應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一體把握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新發展進程,以發展權、發展法等基本概念的自主建構為要務,在對重大疑難、緊迫復雜的法治發展問題的理論回應中,實現法理價值論、制度論和實踐論的整體更新。

【關鍵詞】發展法理學 發展法學 知識契合 理論建構 自主知識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1.012

【作者簡介】廖奕,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院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人權理論和法治戰略,主要著作有《司法均衡論》《法治中國的均衡螺旋》《法學如何話語》等。

 

面對錯綜復雜的發展問題,在建構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過程中,法學亟待更新自身的理論立場,強化實踐導向和戰略使命。[1]無論是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的法治保障研究,還是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范風險、大國外交等重點領域的法治實踐研究,以及新技術新業態新應用領域的法律制度研究,[2]無一不需要法學立足中國實際,推動與發展研究的理論融合和知識體系貫通。在此背景下,“發展法學”正成為經濟法、社會法等部門法研究者的創新構想,[3]發展法理學的理論建構亦被提上研究日程。什么是發展法理學?發展法理學應如何進行理論建構?此種理論建構對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又具有何種意義和功用?這些問題正是本文力求探究的核心所在。

發展法理學的內涵界定

有關發展理念如何付諸實施,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并受到廣泛關注。發展涉及一系列主體,從國際機構到國家、個人甚至無生命物體,其方方面面不僅取決于經濟水平、政治意識形態,而且取決于道德和倫理規定。[4]這些因素主要聚焦發展價值層面,而對于法律規范意義上的制度問題,學界關注相對不足。正因如此,在發展研究中,抽象的價值應然與具體的運作實然之間存在難以跨越的鴻溝。在發展研究中,若引入法律規范這種特殊的應然維度,便可能在價值與實踐間搭建起橋梁,從理論上破解發展理念實現的難題。發展法理學的理論建構議題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對發展法理學的理解,有學科化和非學科化兩種視角。從學科化視角看,發展法理學可被視為發展法學的基礎理論、方法論和意識形態。在部門法研究者看來,發展法學與發展理念直接相關,其是以發展問題為研究對象,以促進和保障發展為目標的法學分支學科。較為狹義的發展法學主要側重于研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較為廣義的發展法學則涵蓋政治和文化的發展等內容,突破了傳統部門法學界限,成為跨越其上的“高層學科”。[5]與作為部門法學或“領域法學”的發展法學不同,[6]發展法理學主要研究發展制度的一般法理,而非有關發展的具體法律制度;重點體現特定時代法律與發展的基本法理,即以促進和保障發展為使命的法精神、法理念,而非實在法秩序的形式邏輯和效力。此外,其還為解決發展問題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提供方法論,并集中體現國家的法學意識形態。[7]

從非學科化視角看,發展法理學主要指一種新的學術研究方向和知識契合進程。從知識論角度觀察,非學科化視角強調各種力量的競爭,既是探索全面、總體知識傳統的延續,也是對學科化知識性質和生產、組織、傳播方式的深刻質疑。[8]基于這種知識論特質,發展法理學很難被徹底學科化。在當前國內外法律的體系構造中,“發展法”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公認的法律領域,傳統的法教義學、新興的領域法學皆因研究對象不明而難以有效介入。[9]面對超出學科化視域的研究對象,在法學學科內部,唯有法理學具備對“生成中的法”進行理論化的知識功能,但前提是法理學實現自身的主題轉化,即從關注具體法律轉向揭示一般法理。[10]在現有法學知識格局下,無論是將發展法理學歸入部門法理學還是歸入一般法理學,短期內實現學科化的目標都面臨諸多困難。因此,非學科化視角不僅旨趣深遠,而且貼近實際,有助于消除法理學和部門法學的理論鴻溝,讓新的“法理”概念在法學科際整合中發揮實質功用,[11]增強法學理論與發展理論對話的知識能力。

基于所述,我們可以認為,發展法理學是以法律與發展的跨學科研究為基礎,通過法學方法和其他社會科學、人文學科方法的綜合運用,建立系統、規范的概念和范疇,用以描述、分析、解釋、評價發展法現象,并探究發展法本質的學術創新過程。其理論重心聚焦從已有經驗、假設中凝練新的理論原理,進而構建新的知識體系。從理論特質看,發展法理學是統合法律與發展跨學科研究的理論建構,立足法學理論與發展研究的知識整合,以達成二者深層的知識契合為目標。從研究方法上看,發展法理學倡導面向整體知識的方法論,致力于突破單一的學科化方法局限,強調傳統法學方法和其他社會科學、人文學科方法的綜合運用。從研究對象上看,發展法理學重點研究發展法的本質,力求透過具體發展法律現象,實現一般發展法理的理論建構。從理論重心上看,發展法理學依托系統性、規范性的概念和范疇,對發展法現象進行描述、分析、解釋與評價,旨在明晰支配發展法制度規范和實踐的本質規律。

總之,發展法理學指向一種嶄新的知識契合型理論建構。發展法學可以代表傳統法學研究和跨學科發展理論的初步知識整合,但知識整合并不等于知識契合。[12]就嚴格意義上的知識契合而言,發展法學雖有創新理論的追求,但仍處于與傳統法學和發展理論的“單向對齊”階段,尚未孕育出自主的概念、命題與知識體系框架。這一現狀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其一,發展法學的構想源于部門法理論的整合需求,而非以更新法的一般理論為目標;其二,發展法學的基本概念主要來自傳統法理學范疇,如發展權利、發展義務、發展權力、發展責任、發展權救濟等;其三,發展法學研究重心聚焦國家對經濟發展的調控和規制,相關原理闡述雖可在社會法領域延展,但對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程序法、國際法、生態環境法等部門法理論的影響有限;其四,發展法學尚未對西方發展理論進行整體反思,偏好以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原理為預設,反映出知識生產的自主性不足和單向順應困境。[13]面對這些問題,發展法學的倡導者已然認識到,亟待吸納發展經濟學、發展社會學、發展政治學及法律與發展運動等發展理論,結合法學自身的研究方法,開展法理學和部門法學共同參與的跨學科研究,推動“發展導向型法治”。[14]因此,立足于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發展法理學應秉持新的“法理”知識論立場,克服部門法理論局限,通過對發展法本質的多維闡釋,推動法學理論與發展研究邁向知識契合的新高度。

發展法理學理論建構的重點任務

發展法理學的理論建構須以新的知識契合為目標,圍繞法律、權利和發展主題,從哲學思想、政治言說、制度規范、學術研究、社會實踐話語等多個維度提煉素材,確立在邏輯上相互聯系并能獲得實證檢驗的核心命題,進而構建一種中觀層次的理論模型和分析框架。這一建構路線內蘊著新的知識論和邏輯觀,強調對各類理論話語的共識凝練,借助可操作的概念與變量支撐理論表達,并確保核心命題具備經受實踐檢驗的可靠性與有效性。

明確“邏輯聯系”的確切所指。近代西方法學重視理性化的邏輯,將之區隔于生動、廣泛的人和社會發展實踐,希冀在某種真空環境中構建理論。[15]中國文化傳統注重情理交融、天人合一,其所生成的法理邏輯具有廣義、全息特征,是禮法、律法、經法、政法等多重知識因素的復合表達。[16]就發展法現象的描述、分析、解釋和評價而言,任何單一理性的邏輯預設都無法做到盡善盡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采用多元一體、全息互動的新邏輯觀,更新傳統的法學知識論立場,不僅有利于廓清發展法學的理論基礎,還能有效地統合法律、權利和發展的多重知識,形成更貼近總體實踐要求的命題系統。

強化法學理論與發展研究的知識關聯。以經濟學主導的發展研究成果對法學知識進行同化,是西方法律經濟學理論構建的顯著特征。正如波斯納所言,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17]然而,這種構建方式的局限性在于,其幾乎未能觸及法學基礎理論的更新。同樣地,以傳統法學理論框架為藍本,試圖同化經濟學主導的發展研究范式,實際上難以奏效,在方法論上亦不足取。更為妥當的處理方式是,以某種理論為中介,牽引不同學科和領域的知識互動,實現多學科概念的全息表達,形成新的跨學科知識組織。[18]在西方,發展倫理學或發展哲學往往承擔了這種中介理論的角色。20世紀60年代末,西方經濟學家宣稱:“哲學家必須加入發展隊伍,如果沒有發展哲學的明確概念,這個隊伍就成了一個簡單的特定使團。”[19]發展哲學與法學理論的融合產物——發展法哲學,強調“法學家問、哲學家答”。[20]以廣義的經濟法領域為觀察基點,新的發展法學試圖以“系統科學”的定位,整合經濟學和法哲學原理,通過與主流法教義學的結合,建立有關發展法的原理知識儲備。[21]就此而言,發展法學有助于強化部門法理論的知識生產能力,通過對照、聯結、轉化外部資源,為傳統法理學注入創新動力,推進發展法哲學的生成。

建立相互關聯的核心命題。部門法研究者傾向于將發展法學定位為法教義學系統,將發展法理學理解為發展法學的一般理論。[22]面對紛繁復雜的發展法現象,發展法學強調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進發展,以實現各個領域的發展目標和法治目標,體系化的法概念建構是其研究的重點。[23]關注發展問題的法社會科學研究,注重在知識反思的過程中形成融入法律實踐的新理論。這種理論創新工作面向法律與發展問題,致力于發掘機制、提煉概念、剖析因果,通過實證研究優勢構成對法教義學的檢驗或補充。[24]這些理論研究需以共同的核心命題為前提,而核心命題通常由抽象概念構成,在現實世界中缺乏直接參照物。比如,發展法、發展權等概念都是法律、發展與權利現象的理論表達,具有一般理論的性質,難以被直接或間接觀察到。為彌合理論和經驗之間的差距,有必要將這些概念作為復合型話語對待,綜合經驗知識和理論認知概括各自的基本屬性,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相互關聯的核心命題。對于發展法概念而言,可以從“為了發展的法”“發展中的法”“作為發展的法”“通過發展的法”“有關發展的法”等具體面向進行分析。[25]對于發展權概念而言,可以從中演繹出發展權利、發展權力、發展權威、發展權能等二級概念,再分別轉化為更為精細的指標進行關聯分析。

形成中觀層次的理論系統。任何理論都只能在特定條件下成立,一旦超出條件所設定的邊界,可能就不具有科學闡釋力。發展法理學也不例外,其重點并非對發展法現象的發生提供合理化的因果解釋,或對各式各樣的發展法規范進行教義學上的精確分析,而是要在中國式現代化語境下發現新的實踐素材,證成新的理論原理,推進對發展法本質的認知,為法治和發展的關鍵問題提供法學理論上的優化解答。對于中國發展法理學的理論構建,關鍵是以唯物史觀為指導,深入到法律、權利和發展重大問題研究中,構建一種基于知識契合的、與實踐貫通的理論系統。因此,發展法理學在理論構建層級上以“中觀”為導向是合適的。作為中觀理論系統的發展法理學,介于宏大理論和細微理論之間,可用于發現不同復雜程度發展法現象的本質和規律。

基于上述分析,發展法理學理論建構的要點包括:其一,界定發展法理學的研究主體和對象。發展法理學的研究主體不僅包括法學學科內部的法理學研究者,而且涵蓋部門法學、領域法學研究者和法學學科外部的發展研究群體,廣義而言,可包括關注法治和發展問題的各界人士。發展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發展法理”,包括指向發展法價值的規范性法理、指向發展法制度的分析性法理、指向發展法原則的教義性法理以及指向發展法規律的描述性法理。[26]這種研究對象與研究主體適配,如政治家、哲學家側重規范性法理知識表達,法律家、法學家傾向于分析性、教義性法理知識實踐,而法律和發展理論研究者則擅長描述性法理的知識建構。其二,貫通已有發展法研究的理論知識,提煉類型多樣、分布廣泛的非正式知識。發展法理學作為新的理論并非憑空產生,其包含的全部原理和命題不能與基本經驗相矛盾,應體現正式知識和非正式知識的互補互動。其三,提出新的核心命題和理論見解。發展法理學須有新的見解,否則即使有形式完整的演繹體系、內容豐富的經驗材料,也會缺少理論價值。新發展理念和馬克思主義法治觀契合生成的法治化發展原則,應貫穿于發展法理學理論建構的全過程。[27]其四,建立中觀理論系統,并使其科學化、精確化。發展法理學不僅要明確界定處于同一抽象層次的概念關系,還要整體厘清不同理論層次的概念關系,形成由核心命題支撐的中觀理論系統。為求科學精確,發展法理學的理論須同實證研究結果相對照,理論命題與經驗材料要反復比較。當新的核心命題和理論觀點形成后,研究者應注意尋找所有與之相關聯的實證材料,經過精密分析后對命題進行反思和修正。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知識溝通和學術交流機制,增強跨學科、跨領域研究的學術想象力和理論闡釋力。

以發展權的概念建構為例。學界對發展權的內涵一直以來聚訟紛紜。[28]傳統法理學側重于對權利進行概念分析,在追求概念的精確性的同時,有時會犧牲實踐的開放性。而發展理論家則更關注權利的作用,但其筆下的權利并不具有法律的規范意義。對于發展法理學的理論構建而言,這些不足可通過“主體和對象的雙重擴張”予以彌補。比如,在廣義的發展權理論話語中,阿馬蒂亞·森之所以基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相互依賴性,提出“作為自由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對傳統法學和經濟學理論的雙重不滿。[29]發展研究與法學理論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推進權利發展、發展權利、與發展有關的權利等概念的理論整合,從而為發展權概念的更新奠定堅實基礎。缺少這個維度的“純粹法理學”,幾乎不可能將發展倫理、發展慣例、發展行動、發展實踐等非實在法規范、非正式知識納入研究議程,因而將難以推動發展法的本質認知更新。發展研究和法學理論融匯生成的發展法哲學,無疑是發展權概念建構的重要理論牽引。法哲學家強調人的脆弱性,將問題的焦點指向多元的“復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希望借此改進社會正義的基礎理論。[30]圍繞法律、權利和發展這一高度關聯的主題,發展法理學可在中國式現代化語境中探本溯源,重新探訪基本概念的知識譜系和理論淵源,通過對發展過程中權利沖突、糾紛解決、制度規范等具體問題的深入研究,分析和追問發展權的價值語境、規范語義和實踐語用,從而整體更新發展權概念,改變其作為外來話語的認知偏差,形成介于宏大價值和微觀實踐之間的中觀理論表達。在實證分析中,不僅可以對發展主體、權利主體等進行定性或定量研究,發展權利、發展權力、發展權威、發展權能等概念也都能轉化為可操作的變量。針對發展主體及其正當行為的識別和確認,發展權概念還可拓展運用于新興領域的法律和權利研究,體現發展法價值、規范和實踐整體融通的創新知識形態。

構建發展法理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機遇、挑戰與路徑

發展法理學成為中國自主知識樣本,前提在于正確認識理論構建的內外環境,在戰略策略上揚長避短,優化守正創新的總體條件。當前,全球面臨前所未有的生態壓力,日漸加劇的不平等和不安全感,甚至開始動搖人類發展概念本身。[31]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需要將新的發展目標、任務和戰略,與各領域、各主體的法律和權利制度有機關聯,推動法治化發展的制度體系更加成熟。[32]發展法理學理論構建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其相關優勢和機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公平正義的理論共識。發展研究已證明,經濟增長是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只有進行收入和財富的再分配,才能有效減少不公平的現象。大量實證研究表明,不公平會嚴重阻礙發展進程,發展必須與人權和福利的提升同步推進,注重提升個體的自尊、自重以及應得權利。隨著人們逐步認識到本土知識的價值,平等參與發展計劃的制定,平等享有改革和發展成果,已然成為實現這一切的先決條件。簡言之,發展的核心要義在于減少不公正現象。進入21世紀后,在滿足物質需求的同時,人們開始關注發展中更為廣泛的福利和權利。平等、民主、參與、倫理、人權等話語開始勃興于發展理論,為聯合國和世界銀行等發展機構及新的社會運動所密切關注。[33]在此意義上,發展法理學的理論構建關乎“關鍵敏感性的嵌入”。[34]比如,“權利基礎的發展進路”作為一種新的概念和政治導向,從新自由主義的反思和批評中汲取力量,為法治和發展的知識融合提供支持。[35]然而,此種進路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視,其與國家中心的發展體制存在矛盾,且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從公平正義價值實現的角度而言,以發展促進人權的思路更為合理。在聯合國成立80周年之際,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59屆會議通過中國主提的“發展對享有所有人權的貢獻”決議。這是自2017年中國提出該決議以來,首次未經投票以協商一致方式獲得通過。[36]

良法善治的現實需求。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展的實踐與論述已變得更為規范,但這種規范大多停留在知識表層整合層面。如何從真正的制度,尤其是有實效的法律制度層面,讓發展的承諾與目標、理想與現實契合,已成為社會各界人士關注的焦點。長期以來,美國致力于推進選擇性的國際秩序形式,將知識產權、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所有權、貿易關稅置于突出位置,在人權問題上奉行雙重標準,通過發展干預維護霸權秩序。對于全球南方國家而言,建立在真正的規則基礎上的國際秩序對發展有著關鍵作用。[37]摒棄西方中心主義發展觀以及趕超和模仿的發展模式,有利于塑造公平正義主導的制度進程,促進不同的世界觀、制度系統之間的更好對話和融合。良法善治的現實需求還體現在對新技術發展的法律規制上。無論對新技術發展持肯定或否定、樂觀或悲觀的態度,目前的基本共識在于必須創造公平的法治化發展環境,健全法律保障制度,讓弱勢群體從技術創新中受益,確保新技術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眾多研究表明,新技術對改善世界上貧困人口和群體的生活具有巨大的潛力,但由于法律制度的注意力仍集中于少數人群需求,其對糾正失衡發展的作用受限,最終可能導致技術創新和發展的失敗。

認知遷移的文化動力。發展研究中的“文化”與西方式現代化的不平衡發展緊密相關。對資本主義和現代化制造的不平等、不公正的不滿,逐漸通過文化得到表達和傳遞。文化不僅作為適應和抗爭活動的產物和媒介,而且逐漸成為發展的工具,為許多發展主體使用。[38]在發展問題上,從強調力量對比到理據對比的文化認知轉化,反映出發展法規制與調整水平和能力的綜合競爭,在全球發展場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從作為發展分析或實踐工具的文化,到作為重定發展價值目標與規范結構的文化,新的發展文化對發展法理學構建具有重要的支撐功能。發展理論陷入僵局后,仍有許多學者持續開展研究,有的轉向更加基礎性的理論研究,有的試圖闡明公民社會、全球治理、全球社會運動等新概念。很多人認為,南北之間及其內部不斷擴大的不平等,足以推動人們繼續進行發展研究。[39]這表明對發展價值內核的探索、對發展內在應然法則的研究,具有持續深化的文化動力。

知識契合的總體條件。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發展法理學理論建構的優勢在于,法治和發展的契合更為緊密,發展研究和法學理論達成知識契合的總體條件更加完備,發展的理想愿景、制度安排和戰略設計,都能通過良法善治系統地確定和推行。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發展的承諾和對全球發展的倡議,體現在對新型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法治主張、制度設計和具體實踐上,為發展法理學的理論構建提供思想指引和政治保證。在黨的領導下,政府、社會、公眾與學術界能夠就法治發展問題充分溝通,各方主體能順利達成基本共識,在協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內實現理論創新。發展過程中暫時的困難或阻礙,并不影響人們“干中學”的經驗積累和知識創造。豐富的法治發展經驗,不僅成為發展法學實證研究的沃土,而且能為進一步的原理創新提供靈感和素材。經過長期努力,生發于中國式現代化進程的法治發展觀初步成型,相關知識和話語在內外傳播上成效顯著,為發展法理學的理論構建創造良好的總體條件。

以發展與安全問題為例,西方理論將貧困和欠發達視作對自由世界安全的威脅,并在兩極化世界秩序內為全球霸權主義提供辯護依據。調整后的現代主義、結構主義理論,試圖通過“純化”的常規經濟發展模式解決安全問題。事實上,新自由主義在發展援助過程中反而使安全問題愈發凸顯,比如,國家分裂、族群沖突、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等現象層出不窮。在這些理論的推動者看來,似乎通過“沖突管理”便可實現局勢的重新正常化,與之相伴的法律制度輸出則呈現“壓制型法”復活的特征。他們倡導推行更復雜的全球本土化經濟模式,主張發展進程擺脫國家的控制,轉而由企業家運營,由私人軍隊保護,由國際交往提供支撐。這只會加劇全球亂象,讓發展和安全的矛盾難以調和。[40]中國經驗表明,正確處理發展和安全的關系,應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在發展和安全之間建立起更加穩定的制度聯系。[41]新時代中國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引,堅持以法治思維統籌發展和安全,將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安全發展的國家戰略緊密結合,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動態平衡,不斷突破西方國家設置的話語、理論和制度陷阱。

當然,發展法理學的理論建構也面臨著諸多挑戰。比如,傳統法理學對發展的規范定義長期保持沉默,在法教義學的知識內循環中維持“理論邊界”,力求保持基本原理不受外部知識干擾的自足狀態。盡管單一化的法教義學知識已廣受質疑,但其在法學知識體系建構中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又如,法律經濟學、發展法學的理論建構主張深受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影響,對其前提假設缺少必要的反思和批評,此種狀況無疑不利于中國自主知識的生成,進而阻礙發展法理學的理論建構進程。再如,與發展有關的人權法學研究在建構自主知識的理論根基上仍顯薄弱,追隨主流話語或個別學者觀點的現象并不鮮見,實質性的范疇創新和理論突破尤為稀缺。在國際舞臺上,中國人權話語的闡釋力、影響力和感染力有待提升,國內人權法理研究尚未達到完全意義上的知識自主。

建構中國自主的發展法理學知識體系,應一體把握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與新發展進程,以發展權、發展法等基本概念的自主建構為重點,在對重大疑難、緊迫復雜的法治發展問題的理論回應中,實現法理價值論、制度論和實踐論的整體更新。相較而言,新古典主義的發展法理論,其價值論根基仍為啟蒙運動時期形成的理性主義法律觀;其制度論以不受阻礙的自由貿易和市場論為塑造基礎,其實踐論則受二元論與直線發展觀支配。依附理論衍生的“不發達的發展”法理學,其價值論立基于批判主義法學,其制度論環繞于發展政策的結構變化,其實踐論服務于因不徹底抵抗而陷入更嚴重依附狀態,由此可推導出“繼續革命”的主張。世界體系理論蘊含的發展法理學觀點,則存在忽視和誤解馬克思主義、理論所指過于宏大及實踐功能虛弱等問題。[42]以這些理論為鏡鑒,作為中國自主知識的發展法理學,應在價值論上以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為支點,通過對西方現代主義發展觀和法治觀進行整體反思,從法學理論和發展研究的交疊共識中提煉制度標準;在制度論上運用這些標準對發展法規范進行描述、解釋、分析和評價;在實踐論上對多方主體的發展法律行動、發展法意識形態進行檢證考察。

構建發展法理學的中國自主知識樣本,當務之急在于發展權、發展法等基本概念的理論更新。在全球化背景下,理解發展性質或結構變化時,我們往往面臨缺少恰當的社會科學術語的突出問題。在探尋超越發展亂象、確立法治秩序的戰略依據時,同樣缺少具有規范意義的適當概念。[43]就目前的研究狀況而言,若不對自由、權利、貧困等概念作出新的法理表達,將難以突破理論上的困境。發展理論家的貢獻不可磨滅,但他們所講的自由、權利并非法理學意義上的。比如,阿瑪蒂亞·森認為權利取決于福利,這與法律權利理論明顯不同。再如,貧困的概念。在日常用語中,貧困一詞等同于低收入,但發展研究文獻更強調貧困的多維性,除物質收入、消費外,健康、教育、社會生活、環境質量、精神自由等同樣重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項均可被視為貧困狀態。貧困語詞的泛化既凸顯了描述發展不足狀態的理論困境,也為發展法理學的規范概念表達留下空間。20世紀90年代,一種整體評價的方法逐漸興起,聯合國機構引入的人類發展指數、性別發展指數、性別賦權指數、人類貧困指數等,均包含人權和自由指標,表明發展與權利關聯的緊密度和多維性。

整體意義上的發展與包括自由、人權在內的廣義上的權利,在理論上日益緊密關聯,應全面體現在發展法理學的知識表達與實踐的各個層面。在發展研究中,“權利與發展”已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主題。一方面,發展的定義與標準受到法律權利理論的深刻影響。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滯后性,發展實踐反而出現倒退,這使得新自由主義主導的發展理論陷入僵局,而這種僵局反過來促使理論家和行動者尋求新的突破。從國際法層面看,《發展權利宣言》吸收權利與發展的爭論意見,關注傳統發展理論和新自由主義的局限性,全球化帶來的不平衡發展、不平等狀況,以及以人為本的發展和人類賦權觀念,將發展權定義為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主張政府應發揮創造實現發展權的國家和國際環境的主要作用,倡導在發展權基礎上實現正當的全面發展,這種全面發展意味著所有人的權利得到更好地實現。[44]從國內法層面看,深入闡釋發展與權利的法理關聯,系統建構新的發展權概念,對于確定發展法規范、建構發展法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說,這是有關發展法證成、發展法秩序確立和運行的中心問題。比如,將參與重構為一種與公平發展有關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就意味著要將被動參與空間和主動參與空間的優勢結合,并將參與置身于更廣泛的社會政治活動或機構表達中。[45]人們通過發展進程中的民主參與,能夠作為特定政治團體、社會群體、經濟組織成員,切實提升自己的地位、確證自己的權利,從而增強對整體發展資源的控制力和調配力,形成一種包括發現、開發、創造、收益等要素在內的綜合發展能力。這種能力可以通過正式權利行使的政治、法律渠道實現,也可通過協商民主等方法實現,將非正式權利的發展意涵凸顯出來,并與正式權利話語在知識、制度等層面達成對接。

鑒于發展法理學與知識實踐的緊密關系,有必要探討本土知識與規范科學的關系。在國際范圍內,本土知識從最初受到壓制到重新“探出頭來”,成為法治和發展所需的補充性內容和技術性工具,并得到人們的承認和重視。隨著本土知識概念被置換為“在本土傳播的知識”,其開始具備更為廣闊的意涵,影響發展規范的知識生成。[46]從嵌入性知識到脫嵌的一般化、理論化知識,本土知識與規范科學的差距不斷縮小。但理論不能脫離實踐,理論知識的脫嵌是有條件的、暫時的,終將回歸總體發展實踐的“再嵌入”。在當下中國,從不充分不平衡發展到高水平均衡發展的結構調整,既是政治戰略的核心要義,也是理論建構的問題主軸。發展法理學視野中的調整性規范,并非傳統法學中與構成性規范并列的概念,而是用于調整作為總體制度模式的發展結構的元規范建構。在制度上確立這種規范,需兼集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家、法學家和社會公眾的法理智慧,強化原則、規則、政策、標準等法律要素對發展實踐的再嵌入。作為一種獨特的知識體系,中國的法律文化模式具有內生發展性能。[47]總之,發展法理學要超越二元對立的思維慣習,以深層的知識契合推進發展法制度體系的完善,在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實踐中創生自主知識的新樣本。

(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2AZD058)

注釋

[1]廖奕:《“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命題闡釋》,《政治與法律》,2024年第11期。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7號。

[3][5]張守文:《發展法學:經濟法維度的解析》,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10~24、10頁。

[4][33][37][39][40][42][43]范達娜·德賽、羅伯特·B.波特:《發展研究指南》(第二版)上冊,楊先明、劉巖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121、2、10~11、27、16、19~48、19~48頁。

[6]劉劍文:《論領域法學:一種立足新興交叉領域的法學研究范式》,《政法論叢》,2016年第5期。

[7]《法理學》編寫組編:《法理學(第二版)》,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4~5頁。

[8]喬·莫蘭:《跨學科:人文學科的誕生、危機與未來》,陳后亮、寧藝陽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第16頁。

[9]廖奕:《轉型中國的城市化治理與發展法體系》,《北方法學》,2016年第4期。

[10]廖奕:《法學如何闡釋情感?——一種知識論反思》,《法學家》,2024年第5期。

[11]張文顯:《法理: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法學的共同關注》,《清華法學》,2017年第4期。

[12]愛德華·O·威爾遜:《論契合:知識的統合》,田洺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第8頁。

[13]《窮國致富的鑰匙:制度,還是產業活動?》,2025年5月19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837779。

[14]張守文等:《新發展理念與經濟法制度的完善》,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第106頁。

[15]舒國瀅:《論近代自然科學對法學的影響——以17、18世紀理性主義法學作為考察重點》,《法學評論》,2014年第5期。

[16]喻中:《中國古典法學的知識體系》,《法律科學》,2024年第2期。

[17]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上),蔣兆康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第25頁。

[18]王忠義、彭思源、夏立新:《跨學科知識組織的概念關聯研究》,《中國圖書館學報》,2022年第3期。

[19]德尼·古萊:《發展倫理學》,高铦、溫平、李繼紅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3頁。

[20]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頁。

[21]張東:《促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發展法學理論創新》,《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1期。

[22]陳景輝:《正名之旅的開啟:法理學的過去十年與未來許多年》,《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6期。

[23]張守文:《公共衛生治理現代化:發展法學的視角》,《中外法學》,2020年第3期。

[24]李浩源:《在“社會科學理論”和“實定法體系”之間——社科法學研究的光譜化分析(2014—2024)》,《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6期。

[25]廖奕:《法學如何話語?——一種“復調”模型》,武漢大學出版社,2024年,第451~461頁。

[26]陳坤:《法理之學理分析與體系建構》,《法制與社會發展》,2024年第5期。

[27]廖奕:《中國共產黨法治觀的百年演進》,《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1年第4期。

[28]奧拉德約·J. 奧羅伍:《全球化時代的發展權:概念和替代》,《人權》,2015年第4期。

[29]阿馬蒂亞·森:《以自由看待發展》,任賾、于真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0頁。

[30]瑪莎·C·納斯鮑姆:《尋求有尊嚴的生活:正義的能力理論》,田雷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3~17頁。

[31]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打破僵局:2023/2024人類發展報告概覽》,https://hdr.undp.org/system/files/documents/global-report-document/hdr2023-24overviewch.pdf。

[32]《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4~6頁。

[34]S. A. Radcliffe, "Re-Thinking Development," In P. Cloke, P. Crang and M. Goodwin(eds.), Introducing Human Geographies, London: Edward Arnold, 1999, p. 84.

[35]J. Hausermann, A 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London: Rights and Humanity, 1998, pp. 2-5.

[36]石松:《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協商一致通過中國主提發展促人權決議》,2025年7月8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50708/852daf8ba0ac484d996dad5e08597bcf/c.html。

[38]S. A. Radcliffe, "Conclusions: The Future of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In S. A. Radcliffe (Ed.),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in a Globalizing World: Geographies, Actors, and Paradigms, London: Routledge, 2006, pp. 28-37.

[41]莫紀宏:《在法治軌道上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民主與法制》,2025年第13期。

[44]K. Manzo, "Africa in the Rise of Rights-Based Development," Geoforum, 2003, 34(4).

[45]J. Gaventa, "Exploring Citizenship, Participation and Accountability," IDS Bulletin, 2002, 33(2).

[46]J. Briggs, "The Use of Indigenous Knowledge in Development: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Progress in Development Studies, 2005, 5(2).

[47]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模式的發展》,《國家治理》,2025年第6期。

Knowledge Alignment and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Liao Yi

Abstract: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refers to an academic innovation process grounded in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on law and development. It employs legal methodologies alongside approaches from other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to establish systematic, normative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for describing, analyzing, interpreting, and evaluating phenomena within development law, thereby exploring its essence.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must center on knowledge convergence. It should draw materials from philosophical thought, political discourse, institutional norms, academic research, and social practice narratives around the themes of law, rights, and development. This process aims to establish logically interconnected core propositions amenable to empirical verification, thereby forming a meso-level theoretical model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To construct an autonomous Chinese knowledge system for developmental jurisprudence, we must be guided by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holistically grasping the new development philosophy, new development paradigm, and new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primary task is the autonomous construction of fundamental concepts such as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developmental law. Through theoretical responses to major, complex, and urgent issues in legal development, we must achieve a comprehensive renewal of jurisprudential value theory, institutional theory, and practice theory.

Keywords: developmental jurisprudence, developmental law, knowledge alignment,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utonomous knowledge

責 編∕楊 柳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楊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