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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要過好“理舊賬”這一關

【摘要】在基層治理實踐中,“新官不理舊賬”影響政策穩定性、市場秩序和社會治理效能。讓“新官理好舊賬”,需強化法治意識,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優化制度設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堅持長期發展的價值導向;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進一步夯實法治政府的信用基石;持續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強化公共治理契約精神。

【關鍵詞】“新官不理舊賬”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正確政績觀    

【中圖分類號】D262.6    【文獻標識碼】A

“新官不理舊賬”現象猶如暗礁,不時阻礙著前進的航船。這一現象并非新鮮事物,卻在不同時期以不同形式干擾著社會治理和經濟發展,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是指新任干部對前任遺留的政策、承諾或問題采取消極態度,甚至全盤否定或推諉責任。長此以往,容易破壞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可持續發展,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降低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2023年12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指出:“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①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批評糾正“新官不理舊賬”的政績觀偏差。②深入剖析探究“新官不理舊賬”的外在表現,挖掘其背后的內在成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治理措施,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優化營商環境、保障人民權益的迫切需要。

“新官不理舊賬”的主要外在表現

“新官不理舊賬”,從政府層面看,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從市場層面看,會阻礙市場配置資源和經濟健康發展;從社會角度看,會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其典型表現,可以歸結為幾個主要方面。

政策變更與承諾失效。少數“新官”上任后可能會以政策調整、優化管理等名義,對前任簽訂的協議、出臺的優惠政策,或達成的合作條款進行修改甚至廢止。比如,少數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時,承諾給予企業優惠或配套政策支持,但換屆后個別“新官”認為政策不合理或財政壓力大,單方面宣布調整或取消對企業的政策支持,導致企業無法按原計劃運營。有的非正式的行政承諾,如審批便利、專項扶持等,也容易因為干部更替而失效。政企合作項目中也存在這種現象。例如,前任干部與投資方簽訂框架協議,承諾提供專項支持并簡化審批流程,但新班子到任后,可能會以重新評估為由拖延執行,甚至要求企業重新談判。此類行為不僅損害政府信用,還可能會讓有的經營主體對長期投資產生顧慮。

規劃調整與項目擱置。地方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可能因少數干部更替而遭遇“翻燒餅”式調整③。個別“新官”上任后,可能會推翻前任制定的政策,導致在建或規劃中的項目半途而廢。比如,某地前任干部推動向東發展,重點建設東部新區,但新任干部改為向西拓展,原規劃的核心項目因此停滯,已投入的資金和資源被浪費。類似情況也存在于交通、產業園區、文旅項目等領域。例如,某地交通樞紐中心原規劃設在A區,前期征地拆遷已完成,但新任干部認為B區更具發展潛力,變更選址導致A區已拆遷居民長期無法回遷。規劃變動不僅造成資源浪費,還可能弱化投資者對地方政策穩定性的信心。

合同違約與債務拖欠。少數地方政府與企業、金融機構或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可能會因地方政府換屆或者少數干部更替而遭遇履約困難。少數“新官”可能會以歷史遺留問題、未經充分論證等理由,拒絕承認前任簽訂的協議,導致行政機關違約。比如,某地政府曾與環保企業簽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移交(BOT)合同,約定運營期限30年,但換屆后,新班子認為合同條款不合理,單方面要求縮短期限或提高分成比例,企業被迫接受或訴諸法律。在政府債務方面,“新官不理舊賬”表現為拖欠工程款或拒不償還融資債務。比如,個別地方政府在上一任期內通過城投公司舉債建設,但新班子到任后,以隱性債務不合規為由,拒絕承接還款責任,導致施工方和金融機構蒙受損失。此類行為背離市場契約精神,對政商關系產生負面影響。

人事變動與責任推諉。干部更替常伴隨關鍵崗位人員調整,可能會導致跨任期工作銜接不暢。例如,某市舊城改造項目原由特定部門負責,積累了與居民協商的豐富經驗,但換屆后更換分管干部,新團隊不熟悉情況,導致拆遷談判陷入僵局。此外,個別“新官”回避前任遺留的復雜問題,尤其是涉及矛盾調處、信訪積案等方面的問題,即便前任班子已制定化解方案,但新班子也可能以需重新研究為由,擱置處理。在環保督察、安全生產等領域也存在類似現象。個別“新官”對歷史問題的消極應對,實質是推卸責任。

數據擱置與決策斷層。個別“新官”有意無意地忽視前任積累的數據和經驗,盲目推行新政策。例如,某縣脫貧攻堅期間建立了詳細的貧困戶數據庫,但“新官”到任后一味強調鄉村全面振興,原有數據未被充分利用,造成資源錯配。此類情況在經濟發展、城市規劃等領域同樣存在,少數地方前任編制的產業分析報告、人口調研數據等,因“新官”不認而被束之高閣。在應急管理方面也存在這一問題。比如,某地前任班子針對洪澇災害制定了系統的防災預案,換屆后新班子未組織演練,甚至調整防汛物資儲備方案,就有可能在次年暴雨中響應遲緩,釀成嚴重損失。這種因人事變動導致的數據擱置與決策斷層,不僅降低行政效率,還可能引發公共安全風險。

讓“新官理舊賬”面臨的現實挑戰

少數干部決策短視與法治意識淡薄。“新官不理舊賬”的一個重要癥結在于,政策缺乏剛性約束,少數地方法治理念尚未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比如,2024年8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正式施行,明令禁止“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以及“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但為吸引投資,個別地方政府承諾通過其他方式為企業提供支持,換屆后,個別新干部卻因財政壓力單方面調整政策。這反映出個別地方政府干部承諾的法律效力有待強化,有的招商引資條款僅體現為會議紀要或紅頭文件,未能轉化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合同或法規。出現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有的地方干部考核偏重短期政績。例如,有的招商引資協議在個別干部更替后遭遇不合理修改,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犧牲經營主體利益換取個人政績的短視行為。另外,重大項目周期可能跨越十年以上,少數地方“一屆班子一套規劃”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跨任期銜接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有待進一步加強。少數“新官”能輕易推翻“舊賬”,關鍵在于個別地方“一把手”及關鍵崗位權力過于集中,這可能會導致個別干部在決策時獨斷專行,特別是少數干部在面對一些解決起來費時費力,成本較高、要冒風險的老大難問題時,能拖就拖。就其本質而言,干部行為缺乏終身追責,是更深層的誘因。這容易形成不良循環,個別“新官”意識到違約無需擔責,可能會隨意切割前任政策。更有少數干部將推翻“舊賬”包裝為糾錯,宣稱前任決策不科學,實則因項目無法在其任內出政績。

個別干部存在政績驅動與違約行為。毀約行為背后,比較典型的動機是政績驅動,少數“新官”為快速凸顯個人能力,可能會通過另起爐灶否定前任成果。比如,某市原規劃建設跨境電商產業園,耗時三年完成土地征收,但新任干部改推金融小鎮,導致已入駐企業被迫搬遷。事后審計顯示,新規劃并無產業優勢,但能更快出“形象工程”。另外,個別地方政府干部可能會因財政收入下降,而通過違約轉嫁風險。比如,某地文旅項目原協議約定企業可分得30%門票收入,但換屆后地方財政緊張,新班子直接收回經營權,給出的理由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個別地方政府可能會通過“撕合同”緩解收支矛盾。不同干部傾向不同產業發展方向,政策制定常需平衡多方考量,其連貫性可能會因各方立場與訴求的差異而難以長久維持。

少數地方合同與財政管理有待加強,處置機制還需健全。少數地方政府合同管理存在的短板,為違約提供可乘之機。少數地方政府未建立合同電子歸檔、履約跟蹤機制,導致“舊賬”易被技術性否認。比如,某市審計發現,招商合同存在無法律審核意見、未明確違約責任,甚至連原件都已遺失等問題。另外,部分協議未經集體決策程序,僅由個別干部簽字,換屆后自然失效。例如,某園區給企業承諾優惠政策僅有園區區長批示,新任干部上任后立即廢止,企業訴訟時園區稱個人行為不代表組織。債務處置規則還有待規范。盡管中央嚴禁“逃廢債”,但隱性債務認定標準模糊,少數“新官”可能會利用財務隔離手段切割責任。比如,某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債務分散在十余家平臺公司,換屆后新班子宣稱企業債務與政府無關。這暴露出個別地方財政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優化:缺乏跨任期債務登記制度,預算編制未強制披露長期支付承諾。

少數干部存在認知偏差,契約精神不強。在履職過程中,少數干部未能將政府與經營主體之間達成的協議,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雙向義務,而認為是單向度可靈活調整的政策工具。這種認知偏差,源于個別干部規避潛在風險或重新配置資源的考量,為“能給政策就能收回”的不良傾向提供一定生存土壤。當出現爭議時,契約精神倡導的協商解決機制,有時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這反映出個別干部對法治精神理解的淺表化,在實踐層面,可能會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賴以生存的信用基礎,可能引發社會誠信體系的“破窗”效應,塑造投機而非守信的社會文化。

“新官”如何過好“理舊賬”這一關

治理“新官不理舊賬”,是維護政府公信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構建法治化系統化的長效治理機制,需確保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不因人事更替而懸置,實現政策連貫性、政府公信力與治理現代化的協同提升。

強化法治意識,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指出:“強化法治政府建設,全面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完善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機制。”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少數干部在任期內追求速成政績,甚至以劃清界限為由拒絕承接歷史問題。針對這一現象,加快制定和完善行政合同、政策承諾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詳細規定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等環節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明確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強對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合法性審查,避免出臺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政策,并通過常態化的法治教育,如分析典型案例,讓黨員干部認識到“新官不理舊賬”的嚴重后果。更重要的是,需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網絡。此外,健全政務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政府的決策、項目、行政合同等信息,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部門和干部進行問責。

優化制度設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針對少數“新官”將“舊賬”視為負擔而非責任的現象,需優化制度設計,對權力形成閉環制約和監督,規定政府合同、政策承諾、招商引資協議等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少數干部無正當理由卻拒不履行歷史責任的現象,可建立終身追責機制。對因客觀原因難以解決的舊賬,允許申報備案并暫緩處理;對惡意推諉或弄虛作假的,無論職務變動與否均終身追責。“實踐證明,問責一個、警醒一片、提高一批,對于推動黨員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具有重要作用,要善于運用好這一重要手段和方法。”⑤與此同時,將各級政府未履行的合同、承諾、信訪積案等信息錄入統一數據庫,允許企業、民眾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主張歷史權益,并將歷史遺留問題化解情況,作為干部離任審計的必查項,公開審計結果,并納入責任追溯鏈條。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化解少數地方政府換屆或者干部更替中的“斷頭賬”問題,實現政府權力與公共責任的綁定。這一過程不僅是治理技術的升級,更體現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堅持長期發展的價值導向。《建議》指出:“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完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調整不勝任現職干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常態化。”⑥2025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堅持為人民出政績、以實干出政績,自覺按規律辦事,完善差異化考核評價體系。”⑦進一步優化政績考核體系,將“舊賬清理”情況納入干部考核的重要評價維度,對因推諉“舊賬”引發嚴重社會矛盾糾紛的,實行一票否決。對需跨任期推進的民生工程,記錄每屆班子的實際貢獻,避免“前任栽樹、后任摘果”的投機行為。對于在解決“舊賬”中表現突出的干部,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完善容錯糾錯機制。強化財政約束,地方政府在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時,需按承諾總額的一定比例預留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確保后續履約能力。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前任與新任干部需共同簽署交接責任書。對于跨任期的經濟項目,則按實施階段劃分政績歸屬。避免出現少數地方政績沖動與財政短視之間的不良循環,通過考核指揮棒引導干部“接力跑”,而非“另起跑”,推動地方政府謀長遠發展,最終實現高質量發展與優化營商環境的雙贏。

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進一步夯實法治政府的信用基石。使“新官理舊賬”,需健全政府履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協議數字化管理系統,確保合同的簽約、履行、變更、終止等關鍵環節全程留痕。對于長期未解決的政府欠款、土地糾紛等問題,上級政府可成立專項工作組,逐一核查并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要求新一屆班子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處置方案。對干部離任時的重大未決事項,可以委托獨立機構進行合規性審計,區分客觀困難與主觀不作為,公開披露逾期未履行的協議及責任人。同時,需構建跨部門協同處置機制,專門受理企業、群眾關于行政機關違約的投訴,并賦予其直接督辦權。對跨部門爭議,實行首接負責制,首個受理單位須牽頭協調至問題解決閉環。消除“舊賬黑洞”的生存空間,讓每一筆“舊賬”都有記錄、有主責、有后果,進一步夯實法治政府的信用基石。

持續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強化公共治理契約精神。少數干部將舊賬視為“包袱”而非“義務”。針對這一現象,需持續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引導少數干部從“避責思維”轉向“履約自覺”。可以考慮對政府重大決策、招商協議、民生承諾等事項,實行“一事項一編碼”歸檔,確保無論干部如何更替,均能追溯至具體個人。并借鑒企業信用評估模式,建立政府信用評級制度,由第三方機構對地方政府履約情況進行評級,通過探索實施政績儲蓄銀行,將化解歷史問題成效折算為信用積分,存入干部個人履職賬戶,積分可用于折抵未來項目考核指標或優先晉升。對個別地方政府拖欠款項、違約毀約等糾紛,則賦予地方法院直接向上級法院申請異地審理的權限,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構建違約成本顯性化、履約收益可視化的制度安排,將契約精神轉化為干部選拔任用的“硬通貨”,實現“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傳承。

“新官不理舊賬”,不是簡單的行政作風問題,而是涉及政府公信力、法治精神,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深層次議題。個別“新官”對“舊賬”的漠視,是對人民賦予的權力的濫用和對群眾利益的損害。黨員干部需深刻認識到,無論是“新賬”還是“舊賬”,都是政府對人民的責任,需一以貫之地履行。“新官要理舊賬”,不僅是一種責任擔當,更是政府取信于民、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應有之義。 

【注釋】

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23年。

②李浩東:《新官豈能不理舊賬》,《人民日報》,2025年10月21日。

③楊豪、馬晶、張承鷲:《新官不理舊賬——官員變更、政策不連續與資本要素錯配》,《世界經濟文匯》,2023年第3期。

④⑥《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人民日報》,2025年10月29日。

⑤詹成付:《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人民日報》,2023年10月19日。

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人民日報》,2025年12月12日。

責編/謝帥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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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