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具有鮮明的創新性,以統籌思維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實現了國家安全治理從“單線應對”向“系統治理”的轉型,有效回應了當前國家安全內外風險交織、規則博弈加劇的新挑戰。在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傳統安全領域法治與非傳統安全領域法治、發展與安全平衡發展的法治、自身安全法治與共同安全法治等方面,我國國家安全法治發展取得顯著創新成效。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創新完善和國家安全理念的不斷躍升,促進了國家安全執法的進步,有效保障國家安全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總體國家安全觀 國家安全法治體系 創新發展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人類文明發展史,是一部法治精神不斷得到確認、彰顯和踐行的歷史。歷史經驗啟示我們,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重要部分,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對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意義重大而深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決策、親自部署、親自指導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辦成了許多過去想辦而沒有辦成的大事,為應對重大風險挑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增強了抵御風險能力,有效保障了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
我國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構建
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在應對國家安全風險挑戰中不斷完善、創新、發展,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安全法治體系。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要準確把握國家安全形勢變化新特點新趨勢,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1]我國于2015年7月1日頒布實施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全面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首次以法律規范形式科學界定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法益保護范疇,對國家安全領域系統立法發揮綱領性作用,開啟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嶄新篇章,引領新時代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近年來,眾多領域的國家安全立法陸續頒布,安全領域立法實現從“零售立法”向“批發立法”模式轉變,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領域基本法,具有基本法律的地位和功能,是其他專門性國家安全立法的法律淵源,為制定其他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提供基礎支撐和原則性指引。該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并將國家安全科學劃分為數個專門領域,規定相關的工作機制體制,規定國家安全機關相應職權,為進一步細化規定提供基礎。與此同時,規定國家安全的一般保障措施。
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立法指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具有突出的全面性和系統性,建立綱領性的制度框架,成為其他專門性國家安全立法的法源基礎。在這一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內,不同層級、各專門領域的立法陸續出臺,形成體系日趨完善,能夠回應我國戰略發展需求的有機制度整體。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專門性法律,包括各領域的國家安全法、各類維護國家安全的行政行為法,包括國家安全的組織法、程序法等。與此同時,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中,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也陸續補充完善。例如,國家安全部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等部門規章。
以統籌思維創新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具有鮮明的創新性,以統籌思維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實現國家安全治理從“單線應對”向“系統治理”的轉型,有效回應當前國家安全內外風險交織、規則博弈加劇的新挑戰。
創新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統籌發展。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作為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創新發展的一個重要理念,推動我國逐步形成內外聯動、安全高效的國家安全法治格局。一方面,我國涉外安全法律規則體系不斷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等標志性法律相繼出臺,構建起保障我國海外利益、應對長臂管轄與單邊制裁的法治護盾。在國際安全博弈愈發法治化、復雜化背景下,涉外安全法律規則體系不僅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也體現出中國在全球法治博弈中的制度主動性。
另一方面,積極推進國內制度與國際規則深度接軌。面對國際規則博弈的復雜局勢,我國積極推動國內安全制度與全球治理體系的銜接與互動。通過加強國內外商投資、數據治理、網絡安全等領域立法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及國際通行原則的對接,提升制度兼容性,逐步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涉外合規體系與爭端解決機制,力求實現從“制度追隨”向“規則共建”躍升,為我國積極參與全球安全規則制定、推進國際安全秩序的法治化發展提供制度基礎。
創新推進傳統安全領域法治與非傳統安全領域法治的統籌發展。近年來,國家安全法治領域的立法工作直面現實挑戰,既不斷完善傳統安全領域法律制度,也創新拓展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制度空間。一方面,制定包括維護政治安全的《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制度。
另一方面,創新性地應對不同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風險挑戰,制定一系列非傳統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在短時間內填補非傳統安全領域的法律制度空白。
創新推進發展與安全法治保障的統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個重大原則。”[2]近年來,我國立法機關更加注重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既通過發展提升國家安全實力,也注重營造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安全環境,堅持以發展促安全、以安全保發展,努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專門用第二章規定數據安全與發展的內容,包括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等方面。[3]
創新推進自身安全法治與共同安全法治的統籌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不僅需要安定團結的國內環境,而且需要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統籌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原則[4],這是總體國家安全觀中關于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重要體現。2022年4月,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年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中首次提出全球安全倡議,為維護世界和平安寧提供中國方案。2023年8月,習近平主席在金磚國家工商論壇閉幕式上的致辭中指出:“只有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新安全觀,才能走出一條普遍安全之路。去年,我提出全球安全倡議,已經獲得1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支持。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推動全球安全倡議落地生根,堅持對話而不對抗、結伴而不結盟、共贏而非零和,攜手打造安全共同體。”[5]
國家安全法治實踐的創新發展
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逐漸完善和國家安全理念的不斷躍升,為國家安全執法的進步提供重要支撐,有效保障實現國家安全的目標。
國家安全執法實現與時俱進發展。隨著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數量逐步增加,為國家安全執法提供法治依據。例如,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在國家安全執法領域新增傳喚和罰款兩項權能,有效助力國家安全行政執法工作。除國家安全行政執法外,行刑銜接機制逐步完善。
國家安全執法實現范圍拓展。維護國家安全的“法網”越織越密,為國家安全執法領域從傳統國家安全領域向非傳統國家安全領域拓展奠定基礎,顯著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布以來,從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執法的案件情況看,已經涉及非傳統國家安全領域諸多方面。例如,2021年國家安全機關破獲某境外咨詢調查公司,秘密搜集竊取我國航運基礎數據、特定船只載物信息等航運數據案。國家安全執法不同于一般普通行政執法,既受國際關系影響,又需納入國家利益的考量。近年來,非傳統國家安全領域的國家安全執法活動也愈發常見,國家安全執法實現效能提升。
國家安全執法實現機制創新。總體國家安全觀催生新的國家安全執法機制,國家安全執法不再局限于特定機關,而是以有利于實現維護國家安全目標為標準來確定執法主體。目前,我國在國家安全領域的執法主體,既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與其他執法機關開展的聯合執法,如2023年蘇州市國家安全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對某咨詢公司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也包括除國家安全機關外,其他執法機關開展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活動,如2024年農業農村部在糧食安全領域開展的“綠劍護糧安”執法行動等。
國家安全執法實現涉外處置能力增強。在外部安全環境趨于復雜的背景下,我國圍繞涉外安全問題的法治運用不斷深化。從立法、執法到司法,逐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涉外安全治理鏈條。執法層面,國家安全機關、外交、海關、司法等多部門協同執法,依法打擊境外間諜組織對華滲透、非法測繪、數據竊取等行為,有效應對新型滲透威脅;司法層面,推動涉外審判機制不斷優化,中國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國際糾紛解決平臺不斷完善,成為處理涉外安全法律問題的重要渠道。以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確立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已在半導體、能源、電信行業外資等關鍵領域有效應用。
以法治創新回應風險挑戰
當前,隨著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風險交織蔓延,數據、科技、供應鏈、認知空間等領域的跨境風險呈現“內外一體”新特征。我們應適應形勢變化、把握戰略重點、加強科學謀劃,加快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一方面,應緊扣國家安全立法的薄弱環節,對涉外立法的域外適用問題進行統籌規劃,建立更加全面、涵蓋各安全領域的域外適用規則。細化維護國家安全涉外立法的域外適用目標、具體條件、方式和范圍,增強域外適用條款的可操作性,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提供更加清晰的立法指引。
另一方面,應積極參與國際法律和規范的制定與改革,加速推進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涉外建設。加強國內安全領域立法與國際法、國際公約的協調,推動國際公約在國內的轉化、細化和執行。通過引用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確保諸多涉外行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積極履行國際義務,增強國際社會的信任與支持。同時,根據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及時修訂和完善涉及國家安全的涉外法律法規,提升我國涉外法治話語權,積極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國際斗爭,保護我國的海外利益。
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貫穿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全過程各方面,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推動國家安全法高水平實施,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健全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以良法善治為中國式現代化保駕護航。
【本文作者為國際關系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注釋略
責編:李一丹/美編:石 玉